《國際會計準則第35號-中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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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的目的是特定報告中止經營信息的原則,從而通過區分中止經營和持續經營信息,提高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現金流量、盈利能力及財務狀況進行預測的能力。
1.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所有中止經營。
- 中止經營
2.中止經營指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的組成部分:
(1)按一項單獨計劃,企業實質上對該部分進行整體處置(如在一項單獨交易中出售該部分或以該部分的所有權換入其他企業的股份後分給企業的股東),或對該部分進行逐項處置(如逐項出售該部分 的資產及清償其負債),或通過廢棄來終止該部分;
(2)該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3)進行財務報告時,該部分可與其他經營區分開來。
3.按定義中條件(1)(第2段(1)的規定,可對中止經營進行整體或逐項處置,但通常都是按一項總體計劃來中止整個部分。
4.企業對某部分進行整體出售時,結果可能是凈利得,也可能是凈損失。就這種中止經營而言,雖然其所有權和控制可能在以後才實際轉移,但約束性銷售協議只在一個日期簽定。同時,對銷售方的付款可能發生在協議簽定時、資產轉讓時或在一段未來期間。
5.除了對某重要部分進行整體處置,企業也可以通過零星處置(逐項或較小組合)方式出售該部分的資產和清償其負債以對其中止和處置。進行零星處置時,雖然總體結果可能是凈利得或凈損失,但出售單項資產或清償單項負債的結果卻可能是凈損失或凈利得。同時,約束性銷售協議的簽定並不限於某一天。相反,資產的出售和負債的清償可能會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財務報告期期末可能處置期中間。為符合中止經營的定義,處置活動必須按一項單獨並協調的計划進行。
6.企業可能通過放棄而不是實質上出售資產的方式終止一項經營。如果放棄的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則為中止經營。但是,改變營業範圍或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因為該經營的範圍雖已改變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7.企業經營因市場因素的影響關閉設備,放棄產品甚至生產線,或調整勞動力規模。雖然這些終止行為本身通常不是本準則中所指中止經營,但它可能會與中止經營有關。
8.有些活動本身並不一定滿足第2段(1)的條件,但與其他情況結合在一起時卻可能滿足條件。這些活動包括:
(1)一條生產線或一項服務的逐步取消;
(2)中止某項持續業務中的數項產品(有時,這個過程相對較短);
(3)將某項特定業務的一些生產或銷售活動,從一個地區移至另一個地區;
(4)為改進生產或節約其他成本而關閉某項設備;
9.《國際會計準則14號-分部報告》所定義的應報告產業部或地區部,通常滿足中止經營定義中的條件(2)(第2段(2)),也就是說,它代表了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營業地區。《國際會計準則14號-分部報告》中所定義的分部的一部分也可能滿足定義中的條件(2)。對於在單個產業或地區分部經營,從而不報告分部信息的企業來說,其主要產品或勞務業務也可能滿足中止經營定義中的條件。
10.《國際會計準則14號 分部報告》允許但不要求將垂直結合經營的不同階段認定為單獨的產業分部。這種分部可能滿足中止經營定義中的條件(2)。
11.如果企業的某組成部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說明該部分進行財務報告時可與其他營業區分開來(即定義中的條件(3)(第2段(3)):
(1)其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可直接歸屬於它;
(2)其收益(毛收入)可直接歸屬於它;
(3)至少其大多數的經營性費用可直接歸屬於它。
12.如果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將在某部分被出售、放棄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時被剔除,那麼說明它們可直接歸鑒別於該分部。利息和其他財務費用僅在其有關債務以類似的方式歸屬於某中止經營時,才說明其可歸屬於該中止經營。
13.如本準則所定義,中止經營預期不會很頻繁地發生。一些不屬於中止經營的變化可能符合重組的定義(見《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 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14.同時,一些不經常發生,且不符合中止經營或重組的事項,可能會產生一些收益或費用項目。這些項目因其規模、性質或影響有助於解釋企業的當期業績,從而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普通更》的規定予以披露。
15.本準則將處置企業某組成部分看作是中止經營,本身不意味著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問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 財務報告列表》要求披露與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有關的不確定性,以及企業不能持續經營的結論。
- 初始披露事項
16.就中止經營而言,初始披露事項指以下兩個事項中較早發生者:
(1)企業就歸屬於中止經營的幾乎所有資產簽定了一項約束性銷售協議;
(2)企業董事會或類似管理機構批准了一項詳細、正式的中止經營計劃,並公告了該計劃。
- 確認和計量
17.企業應動用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設立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來確定何時及如何確認 與中止經營有關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及現金流量的變化。
18.本準則不設立任何確認和計量原則,而是要求企業遵循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中設立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可能與此相關的兩個準則是:
(1)《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
(2)《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19.就終止雇佣福利的確認而言,可能相關的其他準則有《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退休金費用》;而就這類資產的處置而言,可能相關的其他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固定資產》。
- 準備
20.中止經營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所定義的重組的一種。該準則為本準則的某些要求提供了指南,包括:
(1)本準則第16段(2)所稱“詳細、正式的中止經營計劃”指什麼;
(2)本準則第16段(2)所稱“公告了該計劃”指什麼。
21.《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 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規定了何時應確認準備,並對財務報告期結束後、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前發生的、使企業承擔義務的事項作了規定。本準則第29段要求披露這種情況下的中止經營。
- 減值損失
22.中止經營計劃的批准和公告,表明中止經營中的資產可能已發生減值,或以前所確認的這些資產的減值損失應予以增加或轉回。因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 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應估計中止經營的各項資產的可收回價值(資產銷售凈價與其使用價值中的較高者),並確認減從此損失或以前的減值損失的轉回(如果有的話)。
23.將《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用於中止經營時,企業應確定中上經營的資產的可收回價值是按單項資產還是按現金產出單位進行評估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將現金產出單位定義為,從持續使用中產生現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認資產組合,而該資產組合的持續使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合)。例如:
(1)如果企業實質上對中止經營進行整體出售,那麼在中止各項資產不可能獨立於其他資產產生現金流入。因此,應將中止經營作為一個整體來確定可收回價值。若發生了減值損失,則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其分攤至中上經營中的各項資產。
(2)如果企業以其他方式(如進行逐項出售)處置中止經營,那麼除非資產被組合一起出售,否則應確認各單項資產的可收回價值;
(3)如果企業放棄中止經營,則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各單項資產的可收回價值。
24.在公告了中止經營計劃後,與中止經營的潛在購買者的談判或實際的約束性銷售協議可能表明,中止經營的資產可能倒發生進一步減值,或以前期間對這些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可能已減少。如果出現上述事項,企業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規定,重新估計中止經營的資產的可收回價值,並確認形成的減值損失或轉回以前的減值損失。
25.約束性銷售協議中的價格是資產(現金產出單位)的銷售凈、或確定資產(現金產出單位)使用價值時所使用的最終處置產生的估計現金流入的最好證明。
26.中止經營的賬麵價值(可收回價值)包括能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中止經營的商譽的帳麵價值(可收回價值)。
- 列報和披露
- 初始披露
27.企業應在(第16段定義的)初始披露事項發生當期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披露與中止經營有關的以下信息:
(1)中止經營的描述;
(2)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報告的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
(3)初始披露事項的發生日及其性質;
(4)中止經營預期完成的日期或期間(如已知或可確定);
(5)在資產負債表日,全部待處置資產和負債的帳麵價值;
(6)當期中止經營中政黨活動所產生的收入、費用、稅前利潤或損失的金額,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 所得稅第81段(8)所要求的與此相關的所得稅費用;
28.為進行本準則要求的披露而計量中止經營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得、損失及現金流量時,如果這些項目將有中止經營完成時被處置、清償、減少或剔除,那麼它們可以歸至該項中止經營。如果這類項目在中止活動完成後仍存在,則不應被分攤至該項中止經營。
29.如果初始披露事項出現在企業財務報告期結束後、但在財務報表獲董事會或類似管理機構批准之前,那麼這些財務報表應就其所涵蓋的期間提供第27段指定的披露。
30.例如,財務年度於20X5年12月31日結束的某企業的董事會於20X6年1月10日公告了此計劃。董事會於20X6年3月20日批准了20X5年度的財務報告。20X5年度的財務報告應包括第27段所要求的披露。
- 其他披露
31.如果企業對中止經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 了處置或清償,或就此簽定了約束性銷售協議,那麼應在事項發生當期的財務報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對歸屬於中止經營的資產的處置或負債的清償應予確認的利得或損失,應披露稅前利得或損失的金額,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 所得稅》第81段(8)所要求的與這些利得或損失有關的所得稅費用。
(2)企業為之簽定一項或數項約束性銷售協議的那些凈資產的(扣除預期處置成本後的)銷售凈價或價格幅度、這些現金流量預期流入的時間,以及這些凈資產的帳麵價值。
32.前段中所指的資產處置、負債清償及約束性銷售協議可能與初始披露事項同時發生,也可在初始披露事項發生的當期或以後期間發生。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如果在財務年度結束後、董事會批准財務報表前,實際上出售了歸屬於中止經營的一些資產,或就此簽定了一項或數項約束性銷售協議,那麼應在財務報表中提供第31段所要求的披露。
- 更新披露
33.除了第27和31段要求的披露外,企業應在初始披露事項發生當期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中說明,與待處置資產或待清償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金額或時間的所有重大變化,以及導致這些變化的事項。
34.應予披露的事項和活動包括,就資產簽定的約束性銷售協議的性質和條款、拆分資產、以資產的所有權換入單獨的權益證券後分給企業的股東以及相關的法律或規定。
35.第27或34段所要求的披露,應在直至並包括中止經營完成當期的各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持續提供。如果計劃實質上已完成或放棄,那麼即使購買方尚未完成對銷售方的款項支付,也應認為中止經營已經完成。
36.如果企業放棄或撤消一項以前作為中止經營報告的計劃,則應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影響。
37.對前段所指影響的披露,應包括就中止經營而確認的以前減值損失或準備的轉回。
對各中止經營的分別披露
38.本準則所要求的所有披露應按各中止經營分別進行。
- 所要求披露的列報
- 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列報
39.第27至37段所要求的披露可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提供,但對中止經營中因資產處置或負債清償而確認的稅前利得或損失金額的披露(第31段(1)應在收益中提供。)
40.鼓勵在收益表和現金流時表中分別提供第27段(6)和(7)所要求的披露。
- 不應列為特別項目列報
41.中止經營不應作為特別項目列報。
42.《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當期限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將特別項目定義為“明顯區別於企業政黨活動的事項或交易的收益或費用,因此不期望經常或定期發生”《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中列舉的兩個特別項目是資產徵用和自然災害,它們都可以是不受企業管理部門控制的事項。按本準則的定義,中止經營必須以企業管理部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業務的主要部分的單項計劃為基礎。
- 術語“中止經營”的限制使用
43.不滿足本準則中止經營定義的重組、交易或事項不應稱作中止經營。
- 說明性披露
44.附錄1(略去未譯)對本準則所要求的列報和披露提供了示例。
- 以前各期的重述
45.初始披露事項發生後編製的財務報表中列報的以前各期的比較信息,應按類似於第27至43段所要求的方式進行重述,以區分持續經營和中止經營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現金流量。
46.附錄2對前段的應用作了說明。
- 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的披露
47.中期財務報告的附註應說明自最近的年度報告期末以來,與中止經營有關的所有重大活動或事項,以及與待處置資產和待清償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金額或時間的任何重大變化。
48.上述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34號-中期財務報告》的方法是一致的,即,中期財務報告的附註應說明自上一個年度報告日以來的重大變化。
49.本國際會計準則對報告期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務報表生效。鼓勵對本準則公佈後結束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告提前採用本準則。
50.本準則替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的第19至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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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