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中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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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的目的是特定报告中止经营信息的原则,从而通过区分中止经营和持续经营信息,提高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预测的能力。
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中止经营。
- 中止经营
2.中止经营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的组成部分:
(1)按一项单独计划,企业实质上对该部分进行整体处置(如在一项单独交易中出售该部分或以该部分的所有权换入其他企业的股份后分给企业的股东),或对该部分进行逐项处置(如逐项出售该部分 的资产及清偿其负债),或通过废弃来终止该部分;
(2)该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3)进行财务报告时,该部分可与其他经营区分开来。
3.按定义中条件(1)(第2段(1)的规定,可对中止经营进行整体或逐项处置,但通常都是按一项总体计划来中止整个部分。
4.企业对某部分进行整体出售时,结果可能是净利得,也可能是净损失。就这种中止经营而言,虽然其所有权和控制可能在以后才实际转移,但约束性销售协议只在一个日期签定。同时,对销售方的付款可能发生在协议签定时、资产转让时或在一段未来期间。
5.除了对某重要部分进行整体处置,企业也可以通过零星处置(逐项或较小组合)方式出售该部分的资产和清偿其负债以对其中止和处置。进行零星处置时,虽然总体结果可能是净利得或净损失,但出售单项资产或清偿单项负债的结果却可能是净损失或净利得。同时,约束性销售协议的签定并不限于某一天。相反,资产的出售和负债的清偿可能会持续数月或更长的时间,财务报告期期末可能处置期中间。为符合中止经营的定义,处置活动必须按一项单独并协调的计划进行。
6.企业可能通过放弃而不是实质上出售资产的方式终止一项经营。如果放弃的经营满足定义中的条件,则为中止经营。但是,改变营业范围或经营满足定义中的条件,因为该经营的范围虽已改变但仍处于持续状态。
7.企业经营因市场因素的影响关闭设备,放弃产品甚至生产线,或调整劳动力规模。虽然这些终止行为本身通常不是本准则中所指中止经营,但它可能会与中止经营有关。
8.有些活动本身并不一定满足第2段(1)的条件,但与其他情况结合在一起时却可能满足条件。这些活动包括:
(1)一条生产线或一项服务的逐步取消;
(2)中止某项持续业务中的数项产品(有时,这个过程相对较短);
(3)将某项特定业务的一些生产或销售活动,从一个地区移至另一个地区;
(4)为改进生产或节约其他成本而关闭某项设备;
9.《国际会计准则14号-分部报告》所定义的应报告产业部或地区部,通常满足中止经营定义中的条件(2)(第2段(2)),也就是说,它代表了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营业地区。《国际会计准则14号-分部报告》中所定义的分部的一部分也可能满足定义中的条件(2)。对于在单个产业或地区分部经营,从而不报告分部信息的企业来说,其主要产品或劳务业务也可能满足中止经营定义中的条件。
10.《国际会计准则14号 分部报告》允许但不要求将垂直结合经营的不同阶段认定为单独的产业分部。这种分部可能满足中止经营定义中的条件(2)。
11.如果企业的某组成部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说明该部分进行财务报告时可与其他营业区分开来(即定义中的条件(3)(第2段(3)):
(1)其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可直接归属于它;
(2)其收益(毛收入)可直接归属于它;
(3)至少其大多数的经营性费用可直接归属于它。
12.如果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将在某部分被出售、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被剔除,那么说明它们可直接归鉴别于该分部。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仅在其有关债务以类似的方式归属于某中止经营时,才说明其可归属于该中止经营。
13.如本准则所定义,中止经营预期不会很频繁地发生。一些不属于中止经营的变化可能符合重组的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4.同时,一些不经常发生,且不符合中止经营或重组的事项,可能会产生一些收益或费用项目。这些项目因其规模、性质或影响有助于解释企业的当期业绩,从而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普通更》的规定予以披露。
15.本准则将处置企业某组成部分看作是中止经营,本身不意味着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告列表》要求披露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关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结论。
- 初始披露事项
16.就中止经营而言,初始披露事项指以下两个事项中较早发生者:
(1)企业就归属于中止经营的几乎所有资产签定了一项约束性销售协议;
(2)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批准了一项详细、正式的中止经营计划,并公告了该计划。
- 确认和计量
17.企业应动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设立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确定何时及如何确认 与中止经营有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现金流量的变化。
18.本准则不设立任何确认和计量原则,而是要求企业遵循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设立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可能与此相关的两个准则是:
(1)《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2)《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9.就终止雇佣福利的确认而言,可能相关的其他准则有《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而就这类资产的处置而言,可能相关的其他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
- 准备
20.中止经营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定义的重组的一种。该准则为本准则的某些要求提供了指南,包括:
(1)本准则第16段(2)所称“详细、正式的中止经营计划”指什么;
(2)本准则第16段(2)所称“公告了该计划”指什么。
21.《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了何时应确认准备,并对财务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前发生的、使企业承担义务的事项作了规定。本准则第29段要求披露这种情况下的中止经营。
- 减值损失
22.中止经营计划的批准和公告,表明中止经营中的资产可能已发生减值,或以前所确认的这些资产的减值损失应予以增加或转回。因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估计中止经营的各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资产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高者),并确认减从此损失或以前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如果有的话)。
23.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用于中止经营时,企业应确定中上经营的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是按单项资产还是按现金产出单位进行评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将现金产出单位定义为,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而该资产组合的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例如:
(1)如果企业实质上对中止经营进行整体出售,那么在中止各项资产不可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入。因此,应将中止经营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可收回价值。若发生了减值损失,则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其分摊至中上经营中的各项资产。
(2)如果企业以其他方式(如进行逐项出售)处置中止经营,那么除非资产被组合一起出售,否则应确认各单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3)如果企业放弃中止经营,则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各单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24.在公告了中止经营计划后,与中止经营的潜在购买者的谈判或实际的约束性销售协议可能表明,中止经营的资产可能倒发生进一步减值,或以前期间对这些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可能已减少。如果出现上述事项,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重新估计中止经营的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并确认形成的减值损失或转回以前的减值损失。
25.约束性销售协议中的价格是资产(现金产出单位)的销售净、或确定资产(现金产出单位)使用价值时所使用的最终处置产生的估计现金流入的最好证明。
26.中止经营的账面价值(可收回价值)包括能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中止经营的商誉的帐面价值(可收回价值)。
- 列报和披露
- 初始披露
27.企业应在(第16段定义的)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当期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与中止经营有关的以下信息:
(1)中止经营的描述;
(2)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报告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
(3)初始披露事项的发生日及其性质;
(4)中止经营预期完成的日期或期间(如已知或可确定);
(5)在资产负债表日,全部待处置资产和负债的帐面价值;
(6)当期中止经营中政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费用、税前利润或损失的金额,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第81段(8)所要求的与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28.为进行本准则要求的披露而计量中止经营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及现金流量时,如果这些项目将有中止经营完成时被处置、清偿、减少或剔除,那么它们可以归至该项中止经营。如果这类项目在中止活动完成后仍存在,则不应被分摊至该项中止经营。
29.如果初始披露事项出现在企业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获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批准之前,那么这些财务报表应就其所涵盖的期间提供第27段指定的披露。
30.例如,财务年度于20X5年12月31日结束的某企业的董事会于20X6年1月10日公告了此计划。董事会于20X6年3月20日批准了20X5年度的财务报告。20X5年度的财务报告应包括第27段所要求的披露。
- 其他披露
31.如果企业对中止经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 了处置或清偿,或就此签定了约束性销售协议,那么应在事项发生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对归属于中止经营的资产的处置或负债的清偿应予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披露税前利得或损失的金额,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第81段(8)所要求的与这些利得或损失有关的所得税费用。
(2)企业为之签定一项或数项约束性销售协议的那些净资产的(扣除预期处置成本后的)销售净价或价格幅度、这些现金流量预期流入的时间,以及这些净资产的帐面价值。
32.前段中所指的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及约束性销售协议可能与初始披露事项同时发生,也可在初始披露事项发生的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前,实际上出售了归属于中止经营的一些资产,或就此签定了一项或数项约束性销售协议,那么应在财务报表中提供第31段所要求的披露。
- 更新披露
33.除了第27和31段要求的披露外,企业应在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当期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说明,与待处置资产或待清偿负债有关的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的所有重大变化,以及导致这些变化的事项。
34.应予披露的事项和活动包括,就资产签定的约束性销售协议的性质和条款、拆分资产、以资产的所有权换入单独的权益证券后分给企业的股东以及相关的法律或规定。
35.第27或34段所要求的披露,应在直至并包括中止经营完成当期的各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持续提供。如果计划实质上已完成或放弃,那么即使购买方尚未完成对销售方的款项支付,也应认为中止经营已经完成。
36.如果企业放弃或撤消一项以前作为中止经营报告的计划,则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37.对前段所指影响的披露,应包括就中止经营而确认的以前减值损失或准备的转回。
对各中止经营的分别披露
38.本准则所要求的所有披露应按各中止经营分别进行。
- 所要求披露的列报
- 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列报
39.第27至37段所要求的披露可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提供,但对中止经营中因资产处置或负债清偿而确认的税前利得或损失金额的披露(第31段(1)应在收益中提供。)
40.鼓励在收益表和现金流时表中分别提供第27段(6)和(7)所要求的披露。
- 不应列为特别项目列报
41.中止经营不应作为特别项目列报。
42.《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限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将特别项目定义为“明显区别于企业政党活动的事项或交易的收益或费用,因此不期望经常或定期发生”《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列举的两个特别项目是资产征用和自然灾害,它们都可以是不受企业管理部门控制的事项。按本准则的定义,中止经营必须以企业管理部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业务的主要部分的单项计划为基础。
- 术语“中止经营”的限制使用
43.不满足本准则中止经营定义的重组、交易或事项不应称作中止经营。
- 说明性披露
44.附录1(略去未译)对本准则所要求的列报和披露提供了示例。
- 以前各期的重述
45.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后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以前各期的比较信息,应按类似于第27至43段所要求的方式进行重述,以区分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
46.附录2对前段的应用作了说明。
-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47.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说明自最近的年度报告期末以来,与中止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活动或事项,以及与待处置资产和待清偿负债有关的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的任何重大变化。
48.上述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34号-中期财务报告》的方法是一致的,即,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说明自上一个年度报告日以来的重大变化。
49.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对本准则公布后结束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告提前采用本准则。
50.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的第19至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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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