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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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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
IAS 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首次生效时间 1998年7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7年9月
修订历史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7年9月)取代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3年修订、2005年修改)。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对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术语做了介绍,并要求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同时废止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
  • 《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
  • 《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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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为达到该目的,本准则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具体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不能要求报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那类财务报表。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或含在公开文件(如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本准则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本准则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单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不过,只要在会计政策说明中清楚地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各自的编制基础,本准则并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合并报表,而依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列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术语,因而公共部门经营企业可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打算运用本准则的非盈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企业,可能需要补充对财务报表中某些特定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准则的说明。这类企业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财务报表的额外信息。

财务报表的目的

  5.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描述。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 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对受托资源保管工作的结果。为达到该目的,财务报表应提供有关企业下列方面的信息:

  (1)资产

  (2)负债;

  (3)权益;

  (4)收益费用,包括利得和损失;

  (5)现金流量

  这些信息,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尤其是产生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确定性。

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6.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机构对其财务报表的编制负责。

财务报表的组成

  7.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一份反映①权益的所有变动;或②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8.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评述,该评述应描述和解释企业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事项。这样的报告可以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评述:

  (l)决定业绩的主要因素和影响,包括企业经营所处环境的变化、企业对这些变化的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对这些变化的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为维持提高经营业绩而采取的投资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

  (2)企业筹资来源、举债政策及其风险管理政策;

  (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其价值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企业实力和资源。

  9.许多企业在财务报表外提供诸如环境报告和增值表附表,在环境因素影响重大和雇员被视作重要的使用者团体的行业尤其如此。如果企业的管理部门认为这类附表有助于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则本准则鼓励其提供这类附表。

总体要求

  公允列报和遵守国际会计准则

  10.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恰当地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在几乎所有民政部下都将生成公允列报的财务报表。

  1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披露这个事实。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了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全部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能被认为是遵守了国际会计准则。

  12.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不能通过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通过提供附注或说明性材料加以纠正。

  13.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管理部门断定遵守某项准则的要求将导致误解,从而有必要背离该项要求以实现公允列报,则企业此时应披露:

  (1)管理部门已断定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除为实现公允列报而背离了某项准则外,企业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遵守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

  (3)企业背离的那项准则、背离的性质,包括该项准则要求的处理方法、在那种情况下该处理方法导致误解的原因和现在采用的处理方法;

  (4)该种背离对企业每个列报期间的净损益、资产、负债、权益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14.有时,财务报表被描述成“基于国际会计准则”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规定”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求”。尽管很明显,该报表并未满足重要的披露要求(如果不是会计要求),但通常也没有进一步的信息。这种处理是使人误解的,因为它们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为了确保那些声明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范围内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标准,本准则包括了一项总体要求,即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列报,并提供了如何符合公允列报要求的指南,还进一步提供了如何确定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这种极少数情况的指南。本准则也要求着重披露造成背离的情况。存在与本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生冲突本身,不足以断言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出现了背离情况。

  15.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允列报可以通过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来实现。公允列报要求:

  (1)根据第20段规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按提供相关、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报信息,包括会计政策;

  (3)当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时,提供附加信息。

  16.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的运用可能导致使人误解的财务报表。这只有在该准则所要求的处理方法很明显不恰当,因而公允列报不能通过运用该准则或单独地通过附加披露来实现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7.评估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该要求的目的和为什么不能达到该目的,或为什么在特定情况下该目的是不相关的;

  (2)企业不同于遵循该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18.由于要求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预期很少出现,且是否需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是一个极富争议和主观判断的问题,因而使用者能意识到企业没有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国际会计是重要的。为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对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作出有依据的判断,并使其能计算如被要求遵守该准则而产生的调整,也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监测引起其注意(比如,被企业、企业的审计人员管理者)的那些“不遵守”的情况,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解释或补充国际会计准则(如果恰当的话)来明确某些规定,以确保背离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是必要的。

  19.当企业根据一项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别条款规定,在该准则生效日期以前采用时,需要披露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

  20.管理部门应选择和运用企业的会计政策,以使其财务报表遵守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在不存在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制定政策以确保财务报表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信息:

  (1)对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是相关的;

  (2)是可靠的,表现为他们:

  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②反映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只是法律形式;

  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④是稳健的;

  ⑤在所有直要方面是完整的。

  2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22.在缺乏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时,管理部门应运用其判断来制定政策,所制定的会计政策应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最有用的信息。在作这种判断时,管理部门应考虑如下因素:

  (1)处理类似和相关问题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指南;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设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及相关的计量标准;

  (3)其他准则制定团体的公告和认可的行业惯例(当且仅当这些公告和惯例与本段中的(1)和(2)一致时)。

  持续经营

  2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部门打算清算该企业,或打算中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当管理部门在做这种评估时意识到与某些事项或条件相关的高度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事项或条件可能引致人们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产生巨大怀疑,则这些不确定因素应予披露。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和企业不被认为是持续经营的原因。

  24.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可预见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于)应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考虑的程度依各种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务资源,则会计持续经营基础是恰当的这个结论可以不需要作详细的分析就可以得出。在其他情况下,管理部门在确定持续经营假定对其是恰当的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获利能力报务偿还计划和潜在融资替代资源。

  权责发生制会计

  25.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6.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交易和事项应在其发生时(而不是收到或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时)确认,在会计记录中记录,并在其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报告。费用应以发生的成本和特定收益项目的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在收益表中予以确认(配比)。但是,配比概念的运用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那些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

  列报的一致性

  27.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

  (1)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表明,改变报表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将导致反恰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

  (2)国际会计准则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8.一项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以不同的方式列报。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企业才应改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当改变列报方式时,企业应按第38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分类。只要修改过的列报方式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则允许为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改变列报方式。

  重要性和汇总

  29.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30.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内的项目或附注中的项目。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

  31.就本准则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依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忽略的特定情况来判断的。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的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以评价。依情况不同,或是项目的性质或是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例如,具有同样性质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的金额,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应予以合并。但是,性质或功能各异的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定披露要求。

  抵销

  33.除非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34.当且仅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予抵销:

  (1)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

  (2)同样或类似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的费用不重要。这些金额应按第29段的要求予以汇总。

  35.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的抵销,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否则不能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扣除计价准备(如存货毁损准备和应收款坏帐准备)后的资产净额的报告不是抵销。

  36.《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定义了术语“收入”,并要求在考虑了企业许可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后,以收到的或应收的代价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不产生收人但附属于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如果列报能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则这些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列报。例如: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2)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安排(例如,分包协议)所发生的可以报销支出应扣除相关的已报销金额;

  (3)非常项目可以扣除相关税款后的净额列报,少数股东权益以总额在附注中反映。

  37.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例如,汇兑损益或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以净额报告。但是,如果这种利得和损失的规模、性质或影响程度重大,以致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露它们,则这些利得和损失应单独报告。

  比较信息

  38.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否则应披露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的前期比较信息。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39.有些情况下,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提供的叙述性信息在当期仍是相关的。例如,某法律争端的结果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仍待解决,则该法律争端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披露。使用者可以从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不确定事项以及当期为解决不确定事项而采取的措施的 信息中获益。

  4O.当修订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只要可行,比较金额应予重新分类以确保与当期可比;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应予披露。如果无法将比较金额重新分类,则企业应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引起的变化的性质。

  41.无法为实现与当期可比而重新将比较信息分类的情况可能存在。例如,数据可能没有在以前期间按允许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又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对比较金额进行调整的性质应予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涉及追溯运用的会计政策变更要求对比较信息所作的调整。

结构和内容

  引言

  42.本准则要求某些信息在财务报表内披露;要求其他项目或者在财务报表内或者在附注中披露;并设计出推荐的格式作为本准则的附录,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适当地遵循这些格式。《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提供了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结构。

  43.本准则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术语“披露”,既包括每份财务报表表内列报的项目,也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的项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按那些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除非本准则或另外的准则有相反的规定,这些披露应或在相关财务报表内,或其附注中提供。

  财务报表的界定

  44.财务报表应明确地予以界定,与同一份公布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区别开来。

  45.国际会计准则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年度报告中列报的其他信息或其他文件。因此使用者能够将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信息与对其有用但不受国际会计准则约束的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是重要的。

  46.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应予明确地界定。此外,下列信息应优先列报,并在对恰当地理解所列报的信息显得必要时予以重复:

  (1)报告企业的名称或其他确认方式;

  (2)财务报表是涵盖单个企业还是企业集团;

  (3)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视何者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组成部分合适而定;

  (4)报告货币;

  (5)财务报表中列报数字的精确度。

  47.在财务报表的每页上注明页码及简略的栏目标题通常即符合了第46段的要求.在确定提供这些信息的最好方式进需要判断。例如,当财务报表是采用电子阅读时,可以不单独的页码;于是,以上项目应足够频繁地提供以确保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理解。

  48.财务报表通过以报告货币单位的千或百万单位来列报信息,通常可以使其更易理解。只要对列报的精确度予以披露,这样做是可以接受的,相关的信息不会丢失。

  报告期间

  49.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提供。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变更,年度财务报来涵盖的期间长于或短于一年,除了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外,企业还应被这:

  (1)使用非一年的期间的原因;

  (2)收益表、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和相关附注的比较金额不可比的事实。

  50.在例外情况下,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决定变更其资产负债表日。例如,企业被另一个具有不同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购置后,就是如此。出现这种情况时,重要的是使用者应知道当期反映的金额与比较金额是不可比的,且变更资产负债表日的原因应予披露。

  51.通常,应一贯地编制涵盖一年期的财务报表。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有些企业倾向于一个不是一年(例如 52周)的期间报告。本准则不阻止这种做法,因为由此生成的财务报表不可能与那些一年期的财务报表形成重大不同。

  及时性

  52.如果财务报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理期间内让使用者获得,则其有用性将受到损害。企业应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六个月内公布其财务报表。诸如企业经营的复杂性等因素,不足以成为无法及时报告的理由。更具体的时限在许多管辖权范围(译者注: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市场规则中明确。

资产负债表

  流动/非流动的区分

  53.每个企业均应依据其经营的性质,确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和非流动负债作为单独的类别列报。本准则的第57段至65段适用于作这种区分时的情况。当企业选择不作这种区分时,则资产和负债应概括地按其流动性列报。

  54.无论采用哪种列报方法,对于每个资产和负债项目,如果其含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和十二个月外预期将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则企业应披露超过十二个月后将收回或清偿的那部分金额。

  55.如果企业在一个清晰可辨的经营周期内供应商品或劳务,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单独分类,能够通过将作为营运资本连续循环的净资产与用于企业长期经营的净资产区分开来提供有用的信息。它也可以突出在本经营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应偿还的负债

  56.有关资产到期日的信息在评价企业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时是有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要求披露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到期日。金融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金融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预期收回日和非货币性负债(如准备)的预期清偿日的信息也是有用的,而不论资产和负债是否作流动类和非流动类的划分。例如,企业应披露预期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后收回的存货金额。

  流动资产

  57.当某项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l)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实现,或持有以待出售或消耗;

  (2)主要为交易目的或短期而持有,且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

  (3)是不受用途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

  所有的其他资产应划分为非流动资产。

  58.本准则使用术语“非流动”包括具有长期性质的有形、无形经营和金融资产。只要含义清楚,本准则并不禁止使用其他描述。

  59.企业的经营周期指介于进人生产过程原材料的购买与其以现金或以易于转换成现金的某种工具的形式实现之间的这段时间。流动资产包括作为正常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而出售、消耗和实现的存货应收帐款,即使它们不能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也是如此。如果有价证券预期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则其应划归为流动资产;否则,即划归为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60.当某项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归为流动负债:

  (1)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清偿;

  (2)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

  所有的其他负债应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61.流动负债可以按类似于流动资产分类的方式来分类。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帐款、应付雇员的费用及其他应计经营费用,构成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本的一部分。这些经营项目应划归为流动负债,即使它们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才清偿也是如此。

  62.其他负债不作为本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进行清偿,但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附息负债的流动部分、银行透支应付股利应付所得税和其他非交易应付款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为营运资本进行长期融资,且预定不在十二个月内清偿的附息负债是非流动负债。

  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个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

  (2)企业打算长期为该负债进行再融资

  (3)该打算通过再融资协议或在新安排支付协议明确,而这都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完成。

  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排除在流动负债之外的任何负债金额,连同排除的理由,应在资产负债表来附注中披露。

  64.有些在下一个经营周期内到期的负债可能预期随企业的意愿再融资(译者注:借新债还旧债)或“滚动”,因而预期不动用企业现有的营运资本。这些负债形成企业长期融资的一部分,因而应划归为非流动类。但是,再融资不能随企业的意愿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议时就是这种情况),再融资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该负债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除非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资协议的完成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负债本质上是长期的。

  65.有些借款协议包括了借款人的保证(还款契约),该保证达到这样效果,即如果违反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关的特定条款,则该负债随时可以被要求偿还。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当该负债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被划归为非流动负债

  (1)贷款人同意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不因条款被违反而提出还款要求;

  (2)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再发生违反事项。

  财务报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66.作为最低要求,财务报表内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金融资产(不包括在(4)、(6)和(7)项下的金额);

  (4)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5)存货;

  (6)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8)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

  (9)《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要求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10)准备;

  (1l)非流动附息负债;

  (12)少数股东权益

  (13)发行的资本和公积。

  67.当国际会计准则有要求,或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显得必要时,附加的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

  68.本准则不规定项目的列报顺序或格式。第66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不同而理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的一串项目。本准则附录中设计了示范格式。对以上项目的调整包括如下方面:

  (1)当另一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或当一个项目的规模、性质或功能特别,因而单独列报有助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应增加项目;

  (2)为提供对全面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可以按企业及其交易的性质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进行修改。例如,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提供的信息》更具体的规定,银行应对以上描述进行修改。

  69.第66段所列的项目具有概括性质,因而无须对其他准则范围内的项目施以限制。例如,无形资产项目包括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

  70.判断是否应单独列报附加项目应依据对以下方面的评估:

  (1)资产的性质和流动性及其重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以及流动和非流动资产);

  (2)在企业范围内(该项目)的功能是否导致单独列报经营和金融资产、存货、应收款、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必要性;

  (3)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时间(例如,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附息和非附息负债以及准备;在恰当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类。)。

  71.对性质或功能相异的资产和负债有时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固定资产可以成本记录,也可以重估金额记录。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暗示其性质和功能不同,因而应将其作为单独项目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2.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恰当分类的报表项目的进一步二级分类进行披露。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项目应按其性质进行二级分类;应付或应收母公司、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应单独披露。

  73.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提供二级分类的详细程度依赖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涉及金额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在第70段中提到的各项因素也应用于决定二级分类的基础。披露依各项目而变化,例如:

  (1)有形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所描述的类别进行分类;

  (2)应收款应在交易客户、集团内其他成员的应收款金额、关联方应收款金额、预付款和其他金额之间进行分解;

  (3)存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进一步分为商品、生产物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别;

  (4)按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方式分类的准备项目,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为雇员福利费提取的准备和其他项目准备;

  (5)权益资本和公积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缴入资本、股票溢价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1)对每类股本:

  ①授权的股数;

  ②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③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

  ④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

  ⑤各种权利,附于其上的各种优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偿还资本的限制;

  ⑥企业自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

  ⑦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收益表

  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75.收益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收入;

  (2)经营活动的成果;

  (3)融资成本

  (4)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正常活动损益;

  (7)非常项目;

  (8)少数股东权益;

  (9)当期净损益。

  如果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列报附加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或作这种列报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则应在收益表内作这种列报。

  76.企业的各种活动、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在稳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业绩并评估将来的成果。附加的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中;且当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对于说明经营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予修改。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例如,银行应补充一些描述以便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第9段至第17段的规定。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34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7.企业应在收益来内或收益来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苦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自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

  78.鼓励企业在收益表内列示第77段要求的分析。

  79.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经营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这些信息应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80.第一种分析称作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这种方法只用于许多较小公司,为经营费用在各功能单位中进行分摊是没有必要的。使用费用性质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其他经营收益X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X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X

  雇员成本X

  折旧和摊销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费用总额(X)

  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X

  81.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表示对生产费用的调整,以反映生产使存货增加或超过生产量的销售使存货减少的情况。在有些管辖权范围内,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增加紧接在以上分析中的收入之后列报。但是,所采用的列报方式并不意味着该金额代表收益。

  82.第二种分析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且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使用费用的功能分类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销售成本(X)

  毛利润X

  其他经营收益X

  销售费用(X)

  管理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利润X

  83.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企业应披露关于费用(包括折旧、管理费用和雇员成本)性质的附加信息。

  84.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两种方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随企业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于每种列报方法对不同类型企业均有合适之处,因此本准则要求基于最能公允地列报企业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分类来作出方法选择。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

  85.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的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已宣告或建议发放的每股股利金额。

  权益变动

  86.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企业应提供反映下列内容的报表:

  (1)当期净损益;

  (2)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进入权益中的每个收益和费用、利得或亏损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总额;

  (3)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积影响。

  此外,企业应在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

  (4)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

  (5)期初和资产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

  86.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公积的帐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87.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权益变动,反映了财务报表中根据特定计量原则计量和披露的当期企业净资产或财富的增加或减少。除了与股东的交易(如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产生的变化,权益的综合变动代表了当期企业活动形成的总损益。

  88.《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与费用项目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除非某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企业不这么做。其他准则要求利得和损失(例如,重估价盈余和损失以及某种外币折算差额)直接确认为权益变化,同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一样处理。由于在评估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财务状况时考虑所有的利得和亏损是重要的,本准则要求企业提供单独的财务报表以着重反映企业的总利得和损失,包括在权益中直接确认的那些利得和损失。

  89.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满足第86段的要求。在许多管辖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采用多栏式格式,它对股东权益内每个要素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之间进行调整,包括(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6)。另一种做法是提供只列报(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3)的单独财务报表。按这种方法,(第86段中)项目(4)至项目(6)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本准则的附录对两种方法均有说明。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第86段均要求提供项目(2)的小计金额,以使使用者能得出当期企业的活动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

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和相关披露要求。该准则指出,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企业生成现金及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利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求进行评估的基础。

财务报表附注

  结构

  91.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为:

  (l)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选择并运用于重要交易和事项的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

  (2)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但不在财务报表的其地位置反映的信息;

  (3)提供不在财务报表内列报、但对于公允地反映却是必要的附加信息。

  92.财务报表附注应按系统的方式反映。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内的各项目应在附注的相关资料中交叉注释。

  93.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金额的叙述性描述或更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包括诸如或有负债和承诺等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和鼓励的信息以及为实现公允反映而必需的披露。

  94.附注通常按下列顺序列报,这种顺序有助于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将它们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l)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声明(参见第11段);

  (2)计量基础和所运用会计政策的说明;

  (3)对各财务报表内列报的项目予以注解的信息,按列报每个项目和每种财务报表的顺序排列;

  (4)其他披露,包括:

  ①或有、承诺和其他财务方面的披露;

  ②非财务方面的披露。

  95.在某些情况下,在附注内改变特定项目的顺序可能是必要或必需的。例如,有关利率和公允价值调整的信息可能与关于金融工具的到期日的信息合并在一起,尽管前者是收益表披露而后者是资产负债表披露。但是,附注的系统结构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

  96.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可能作为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会计政策的说明

  97.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部分应披露如下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计量基础;

  (2)对于恰当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各项特定会计政策。

  98.除了财务报表中使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或现值)也是重要的,因为计量基础构成全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如果在财务报表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计量基础,例如重估某些非流动资产,则提供每种计量基础适用的资产和负债类别的特征就足够了。

  99.在决定一项具体的会计政策是否应予披露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披露是否能帮助使用者理解在已报告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中反映交易和事项的方式。企业可以考虑列报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如下方面:

  (1)收入确认

  (2)合并原则,包括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3)企业合并

  (4)合营企业;

  (5)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摊销;

  (6)借款费用和其他支出的资本化

  (7)建造合同

  (8)房地产投资

  (9)金融工具和投资;

  (10)租赁

  (11)研究与开发

  (12)存货

  (13)税项,包括递延税项

  (14)准备;

  (15)雇员福利费用;

  (16)外币折算和套期;

  (17)产业和地区分部的定义以及在分部之间分配费用的基础;

  (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19)通货膨胀会计

  (20)政府援助;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会特别要求披露以上领域的许多方面的会计政策。

  100.每个企业应考虑其经营性质和会计政策,这是使用者期望针对该企业的类型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例如,所有的私营企业被期望披露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资产)的会计政策。当企业拥有重大的国外营业或外币交易时,使用者期望企业披露确认汇兑损益和对这些损益进行套期的会计政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确定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政策应予披露。

  101.即使当期和以前期间反映的金额不重要,会计政策也可能是重要的。披露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而按第20段的要求选择并运用的各项政策的会计政策也是恰当的。

  其他披露

  102.如果下列内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则企业应将其披露:

  (1)企业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国别以及注册总部的地址(或产业的主要地点,如果其与注册总部不在同一地点的话);

  (2)企业经营的性质及其主要活动的描述;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高的母公司的名称;

  (4)当期期末或当期平均雇员数量。

生效日期

  103.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及早采用。

  104.本国际会计准则替代1994年重述过并得到理事会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目录[编辑]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2号-存货第3号-业务合并第4号-折旧会计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第11号-建筑合同
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第14号-分部报告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17号-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9号-退休金费用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2号-企业合并第23号-借款费用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25号-投资会计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第33号-每股收益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5号-中止经营
第36号-资产减值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8号-无形资产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1号-农业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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