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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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accounting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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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是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发票、合同、签约等其他原始资料的统称。有时也专指账簿记录。
会计记录是指对经过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的经济业务,采用一定方法记录下来的过程。在会计记录中,对于经过确认而可以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处理的每项数据,要运用预先设计的账户(账户是会计要素的再分类与具体化)和有关文字及金额,按复式记账规则的要求,在账簿上加以登记。它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形成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子系统──复式簿记系统。
通过会计的记录,不仅对资本的运动进行详细与具体地描述与量化,也对数据进行了分类、汇总及加工。只有经过这一程序,会计才能生成有助于经济决策等方面的财务信息。
由于要经过会计确认才能记录,记录就必须要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并加以表现,因此记录同样也有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但在记录时主要运用的会计方法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等。
会计记录是会计的基本程序之一,它将经过初次确认而可以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经济交易或事项,根据会计计量确定的各要素的货币数据,按照复式记账原理,采用文字和数字叙述的形式在预先设置的账户中记录、反映,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只是解决了企业发生的经济交易或事项能否、何时及如何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问题,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结果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加以记录、核算,形成系统、连续、全面、综合的会计核算数据资料,并通过会计再确认的程序,将这些数据资料编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形成有助于使用者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后,必须将这些经济交易或事项在账户中进行记录、核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表明《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
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