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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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的目标是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内容,并规定中期完整或简明的财务报表中应采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及时和可靠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了解企业获利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及其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1.本准则不强制规定哪些企业应公布中期报告,间隔多长,或一个中期期末后多长时间公布中期报告。但是,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团体通常要求其债券或权益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公布中期报告。如果企业被要求或自行选择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公布中期报告,应采用本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鼓励那些公开交易的企业提供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原则的财务报告。特别地,鼓励公开交易的企业:
(1)至少提供截至其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
(2)在中期期末以后60天内提供其中期报告。
2.每类财务报告,无论是年度报告还是中期报告,在评价其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时具有独立性。在一个特定的财务年度,可能出现企业没有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等情况,这并不防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3.如果一个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被描述成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则其应符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在这点上,第19段要求作某些披露。
4.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中期,指短于 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期间。
中期财务报告,指包括涵盖 个中期的 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 词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或 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5.《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界定为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收益表;
(3)反映①权益变动;或②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附注。
6.考虑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为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可能自行选择在中期提供较其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本准则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中期报告旨在提供比最近那套完整的年度财务报表更新的信息。相应地,中期财务报告注重新的活动、事项和情况,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
7.本准则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而不是简明的财务报告和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本准则也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简明的中期财务报表中包括比本准则所规定的最基本项目或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更多的内容,本准则中的确认和计量指南也适用于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既包括本准则要求的所有披露(尤其是第16段规定的选择附注披露),也包括具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
8.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简明资产负债表;
(2)简明收益表;
(3)反映①权益变动;或②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
(4)简明现金流量表;
(5)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9.如果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 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为 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所设立的要求。
10.如果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 套简明的财务报表,这些简明报表至少应包括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每个标题和小计项目和本准则要求的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如果缺少某些额外的项目或附注将使筒明中期财务报告产生误导,则还应将这些额外项目或附注包括在内。
11.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在中期收益表内列报,无论收益表是完整的还是简明的。
12.《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并包括一个附录:“示范性的财务报表结构”,该附录为主要标题和小计项目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南。
13.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反映权益变动的报表作为企业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但是该准则允许有关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引起的权益变动的信息,或者在表内,或者在附注中反映,企业就反映权益变动的中期报表所采用的格式,应与其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格式一致。
14.如果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合并报表,则中期财务报告应按合并基础来编制,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不一致,如果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除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本准则既不要求也不单上将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包括在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中。
- 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15.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也可以取得该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因此,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无需提供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己报告过的,那些不十分重要的更新信息。
16.如果重要且不在中期财务报告以外的其他地方披露,则企业在牛期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报告。但是,企业也应披露对于理解本中期显得重要的事项或交易。
(1) 项中期财务报表采用了与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致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的声明,或如果这些政策或方法己变更,对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损述;
(2)对中期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说明性评述,
(3)由其性质、大小或影响程度而特别,且影响资产、负债,权益、净收益或现金流量的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4)本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己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或在以前年财务年度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如果这些变更对本中期有重要影响的话;
(7)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和分部成果,视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为企业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而定(只有当《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 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时,才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顿告中披露分部数据);
(8)发生在中期期末之后,未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事项:
(9)中期内企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包括企业合并、子公司和长期投资的购买或处置、重组和中止营业;
(10)自上 个年度资产负债表以来发生的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的变化。
17.第16段要求披露的种类的范例列示如下。单项国际会计准则为其中的许多项目的披露提供了指南。
(1)存货减记至可实现净值,以及这项减记的转记;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的确认,以及减值损失的转记;
(3)重置成本准备的转记;
(4)固定资产项目的购买和处置,
(5)购买固定资产的承诺;
(6)诉讼清偿;
(7)以前报告过的财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错误的更正;
(8)非常项目;
(10)关联方交易。
18.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应在财务报表中所作的披露,就其而言,财务报表指通常包括在年度财务报告和有时包括在其他报告中的那类整套财务报表。如果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只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而非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则不要求作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所要求的披露。
- 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 致的说明
19.如果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与本准则保持 致,则应对此予以披露。只有中期财务报告符合每项适用的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认为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 致。
- 要求列报中期报表的期间
20.中期报告应包括如下期间的中期(简明或完整的)财务报表:
(1)截至本中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截至上 个财务年度末的比较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收益表和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的收益表,并提供上 个财务年度可比中期(当期和年初至今)的收益表;
(3)反映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权益变动的报表,以及上 个财务年度年初至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
(4)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的现金流量表,以及上 个财务年度年初至令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
21.对于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的信息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可能是有用的。因此,鼓励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除提供第20段所要求的信息外,提供这种信息。
22.附录1针对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企业,说明了要求列报的期间。
- 重要性
23.为编制中期财务报告而决定如何确认、计量、分类或披露某项目时,应对中期财务数据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在评估重要性时,应认识到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计量可能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估计。
2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指出:“国际会计准则不打算运用干不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指出:“如果信息的省略或差错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额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露重要的特别项目、非常的一般项目、中止营业、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没有对重要性提供量化指南。
25.虽然为编制财务报表而对重要性进行评估时需要运用判断,但是,为便于理解中期数据,本准则还是以中期数据本身为基础拟定确认和计量政策。因此,特别和非经常项目、会计政策或估计变更以及重大差错应以与中期数据相关的重要性为基础子以确认和披露,以避免由于不披露而产生误导性干扰。最重要的目标是确保中期财务报告囊括与理解企业中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所有信息。
-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26.如果中期报告的前项估计金额在财务年度的最后一个中期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不单独公布,则该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在该年度财务报表的耐注中披露。
27.《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披露对本期有重大影响或对以后期间预计有重大影响的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如果可行话)金额。本准则第16段(4)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作类似的披露。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在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最后一个中期内发生的存货减值、重组或减值损失等方面估计的变更。第26段要求的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要求一致,但在范围上较窄,仅与估计变更有关。不要求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包括额外的中期财务信息。
- 确认和计量
- 与年报导致的会计政策
28.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在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日后己作出,并在下一个年度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会计政策变更可以例外。不过,企业报告的频率(年报、半年报或季报)不应影响年报结果的计量。实现这个目标,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髓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
29.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同样的会计政策,似乎让人觉得进行中期计量是将每个中期作为一个独立的报告期来进行的。但是,第28段通过对企业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成果计量的说明,表明了一个中期是一个较大的财务年度的一部分。年初至今计量可能涉及在本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金额的估计变更。但是,确认中期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原则,应与年度财务报表采用的原则一致。
30.说明:
(1)在中期确认和计量存货减记、重组或减值引起的损失的原则,应与企业只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原则一致。但是,如果这些项目在一个中期确认和计量,且在该财务年度内后续中期发生估计变更,则最初的估计应在后续的中期通过应计一项额外的损失或转记以前已确认的金额来改变。
(2)在中期期末不符合资产定义的一项费用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既不能等待未来信息,看其是否已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应用于平衡财务年度内各中期的利润。
(3)应在每个中期确认所得税,确认时应依据预期在整个财务年度采用的加权平均年所得税税率的最好估计。如果年度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在一个中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可能需要在该财务年度后续中期予以调整。
31.根据《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简称“框架”),确认指“将符合要素定义并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对于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日的确认是重要的。
32.对于资产,在中期报告日和企业的财务年结束日应采用相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测试。根据其性质,某些费用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时不具资产资格,在中期报告日也同样不具资产资格。类似地,中期报告日的一项负债必须代表该日的现有义务,正如其在年度报告日所代表的那样。
33.收益(收入)和费用的基本特征是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流入和流出已经发生。如果这些流入和流出已经发生,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应予确认;否则,就不应予以确认。框架指出,“如果与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已发生,且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应在收益表中确认费用……。框架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
34.在计量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时,只编制年度报告的企业能够考虑整个年度可利用的信息。事实上,其计量是以年初至今为基础的。
35.编制半年报告的企业在对前六个月的财务报表进行计量时,可利用到年度中间或稍后可获得的信息,而在对十二个月的财务报表进行计量时,可利用到年末或稍后可获得的信息。十二月期的计假将反映前六个月期报告过的金额的可能估计变更,在前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已报告的金额不追溯调整。但是,第16段(4)和第26段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
36.比半年更频繁报告的企业应利用每套财务报表编制时可利用的信息,以年初至今为基础计量每个中期的收益和费用,在本中期报告的收益和费用金额将反映该财务年度中本中期之前的中期报告的金额的估计变更,对前中期报告的金额不追溯调整。但是,第16段(4)和第26段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
- 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
37.如果企业财务年度末预计或递延财务年度内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报告日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这些收入。
38.这方面的例子包括:股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政府补助。此外,有些企业一贯地在财务年度的某些中期赚取比在其他中期更多的收入,零售商的季节性收入就是一例,这些收入应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
- 财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39.当且仅当在企业的财务年度末预计或递延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是恰当时,在编制中期报告时才能对这类费用进行预计或递延。
-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采用
40.附录2提供了采用第28至39段设立的一般性确认和计量原则的例子。
- 估计的运用
41.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采用的计量程序应设计为能够确保形成的信息是可靠的,且与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都恰当地得到披露。虽然年度和中期报告中的计量均常常基于合理的估计,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运用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多的估计。
42.附录3提供了中期运用估计的例子。
- 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
43.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包括 项新国际会计准则为之设立过渡性规定的变更)应通过如下方式反映:
(1)如果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基准处理方法,则重述本财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以前财务年度内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见第20段);
(2)如果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则重述本财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以前财务年度的可比中期不需要重述。
44.第43段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某一单项会计政策在整个财务年度中一贯地运用于一种特定类型的交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通过追溯运用来反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重述以前期间的财务数据。但是,如果与以前财务年度相关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地确定,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新的会计政策应适用于未来。允许选用的方法是将全部累积追溯调整额包括在会计政策变更期间的净损益中。第43段规定的原则的结果,是要求本财务年度内的会计政策变更追溯地运用于财务年度的期初。
45.为使本财务年度内的会计政策变更在中期报告日得到反映,必将允许两种不同的会计政策运用于单个财务年度内的一种特定类型的交易,结果将是中期分摊的困难、经营成果的歪曲、中期信息分析的复杂和难以理解。
46.本国际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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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