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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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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1992年12月修訂)
IAS 7–Cash Flow Statements
首次生效時間 1994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1992年12月
修訂歷史
  • 1992年12月修訂
同時廢止
  • 1977年6月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財務狀況變動表”。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有關企業現金流量的信息,有助於為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價企業形成現金現金等價物的能力以及企業使用這些現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據。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需要對企業形成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及其時間性與確定性作出評價。

  本號準則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業現金和現金等價物變化的信息。這種信息採用現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該表對會計期間源於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進行了分類。

範圍

  1.企業應根據本號準則的要求編製現金流量表,並且應將它作為每期需呈報的財務報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加以呈報。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77年6月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財務狀況變動表”。

  3.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關心企業是如何形成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不論企業業務的性質如何,也不論是否可如同金融機構一樣,將現金視作企業的產品,都是如此。企業需要現金,基本上是出於相同的原因,儘管其創造收益的主營業務可能不同。企業需要用現金來從事經營、償付債務,並向投資者提供回報。因此,本號準則要求所有企業呈報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當現金流量表結合其他財務報表一起使用時,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評價企業凈資產的變動、財務結構(包括流動性和償債能力),以及企業為適應環境和時機的變化而影響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現金流量的信息有助於評價企業形成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並使使用者能夠建立評價和比較不同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模式。它還提高了不同企業經營業績報告的可比性,因為它消除了對相同交易和事項採用不同會計處理的影響。

  5.關於以往現金流量的信息常用來作為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指標。它還有助於覆核過去對未來現金流量所作估計的準確性,以及檢查獲利能力凈現金流量與價格變動影響之間的關係。

定義

  6.本號準則所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活期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隨時能轉變為已知金額的現金的短期投資,其流動性高,價值變動的風險小。

  經營業務,是指創造收益的主營業務以及不屬於投資或融資業務的其他業務。

  投資業務,是指取得和處理長期資產以及不包括現金等價物在內的其他投資。

  融資業務,是指導致企業的權益資本以及借款的規模和結構產生變化的業務。

  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7.持有現金等價物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支付短期現金的需要,而不是為了投資或其他目的。能作為現金等價物的投資,必須可以隨時轉變為已知金額的現金,並且價值變動的風險較小。因此,一項投資,當其期限較短時,如期限為從購買日期開始三個月或不到三個月,通常才可作為現金等價物。權益性投資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之內,除非其實質上屬於現金等價物。例如,在靠近到期日購買的並且規定了贖回日期的優先股即屬此類。

  8.銀行借款一般視為融資業務。但是,在有些國家,需要即時償還的銀行透支也屬於企業現金管理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透支也包括在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之中。這種籌資舉措的特點是銀行往來餘額經常在結存和透支之間波動。

  9.現金流量不包括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組成項目之間的變動,因為這些內部組成部分是企業現金管理的一部分,而不屬於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現金管理包括將多餘現金投資於現金等價物。

  現金流量表的呈報

  10.現金流量表應按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分類報告當期的現金流量。

  11.企業應以最適合企業業務的方式,呈報源於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根據業務分類提供信息,可以使使用者據以評價這些業務對企業財務狀況、企業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金額的影響。這類信息還可以用於評價這些業務之間的關係。

  12一項單一的交易可能包括列作不同分類的現金流量。例如,當以現金償還貸款的利息本金時,利息因素可以歸類為經營業務,本金因素則歸類為融資業務。

  經營業務

  13.經營活動形成的現金流量的金額是一個重要的指標,通過它可以判斷在不依靠外部資金來源的情況下,企業經營形成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貸款、維持企業的經營能力、派發股利以及進行新的投資。有關以往經營形成的現金流量具體構成的資料,結合其他資料,有助於預測未來經營形成的現金流量。

  14.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主要來自企業創造收益的主營業務。因此,這些現金流量一般產生於決定企業凈損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項。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列舉如下:

  (1)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現金收入

  (2)特許權、服務費、佣金和其他收益的現金收入;

  (3)向貨物供應者和勞務提供者支付現金;

  (4)向雇員或代雇員支付現金;

  (5)保險企業在有關保險金、索賠年金和其他保險單利益方面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

  (6)繳納所得稅的現金支出或稅款退還,除非這些收支能具體確認為屬於融資或投資業務;

  (7)簽訂交易或貿易合同而形成的現金收入或支出。

  有些交易,如出售廠房,可能會產生應計入凈損益的利得或損失。但是,與該類交易有關的現金流量屬於源於投資業務的現金流量。

  15.企業出於商業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證券或貸款,這種情況類似於專為出售而購買的存貨。因此,購買和出售交易證券形成的現金流量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與此類似,金融機構的預付現金和貸款通常歸類為經營業務,因為這與企業創造收益的主營業務有關。

  投資業務

  16.單獨揭示源於投資業務的現金流量是重要的,因為這種現金流量代表了有多少支出已用於為了產生未來收益和現金流量的投資業務。源於投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列舉如下:

  (1)購置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的現金支出。這些支出包括與已資本化的開發費用以及自行建造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有關的支出;

  (2)出售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投資的現金收入

  (3)購買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債務工具以及合營企業中的權益的現金支出(不包括購買視同現金等價物的證券或出於商業交易目的持有的證券的現金支出);

  (4)出售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債務工具以及合營企業中的權益的現金收入(不包括出售視同現金等價物的證券或出於商業交易目的持有的證券的現金收入);

  (5)給其他方的預付現金和貸款(不包括金融機構的預付現金和貸款);

  (6)其他方償還預付現金和貸款的現金收入(不包括金融機構的預付現金和貸款);

  (7)期貨合同、遠期合同、期權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現金支出, 一74一但不包括出於商業交易目的的合同或歸類為融資業務的現金支出;

  (8)期貨合同、遠期合同、期權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現金收入,但不包括出於商業交易目的的合同或歸類為融資業務的現金收入

  如果一項合同按對某一認定狀況的套期保值進行核算,該合同的現金流量應以同樣的方式歸類為被套期保值狀況的現金流量。

  融資業務

  17.單獨揭示融資業務形成的現金流量是重要的,因為這有助於資本提供者預計企業對未來現金流量的要求。源於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列舉如下:

  (1)發行股票或其他權益性工具的現金收入;

  (2)因贖回企業股份而付給其所有人的現金;

  (3)通過債券、貸款、票據公司債抵押以及其他短期或長期借款所獲得的現金收入;

  (4)償還貸款的現金支出;

  (5)承租人償還與融資租賃有關的末清償債務的現金支出。

     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的報告

  18.企業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種報告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

  (1)直接法,即揭示現全收入總額和現金支出總額的主要類別;

  (2)間接法,即在凈損益的基礎上,調整非現金性交易的影響,調整過去或未來經營業務現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遞延或應計項目,以及與源於投資與融資的現金流量有關的收入或費用項目。

  19.應鼓勵企業採用直接法報告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直接法提供了有助於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能通過間接法獲得的信息。在直接法下,主要類別的收入總額和現金支出總額的信息可通過下列途徑之一獲得:

  (1)企業的會計記錄

  (2)按下列事項調整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金融機構為利息收入和類似收入、利息費用和類似費用)以及損益表內的其他項目:

  ①當期存貨和經營性應收應付款項的變動;

  ②其他非現金項目;

  ③對投資或融資的現金流量產生現金影響的其他項目。

  20.在間接法下,源自經營業務的凈現金流量通過按下列事項調整凈損益來確定:

  (l)當期存貨和經營性應收、應付款項的變動;

  (2)非現金項目,如折舊、準備、遞延稅項、未實現的外匯損益、聯營企業未分配利潤以及少數股權

  (3)對投資或融資的現金流量產生現金影響的所有其他項目。

  在間接法下,源於經營業務的凈現金流量,還可以通過列示損益表內的收入和費用項目以及當期存貨和經營性應收、應付款項的變動情況來反映。

     源於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的報告

  21.企業應單獨報告源於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收人總額和現金支出總額的主要類別,但第22段和第24段所述的現金流量應以凈額為基礎予以報告。

  以凈額為基礎報告現金流量

  22.源於下列經營、投資或激資業務的現金流量應以凈額為基礎予以報告:

  (1)當現金流量反映了顧客而不是企業的業務時,代顧客收取和交付的現金;

  (2)周轉快、全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人和支出。

  23.第22(1)段所指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列舉如下:

  (l)銀行活期存款的吸收和償還;

  (2)投資企業代顧客持有的資金

  (3)為物業所有者代收並轉付給所有者的租金

  第22(2)段所指的現金收入和支出是指為以下項目預付和償還的款項:

  (1)與持信用卡的顧客有關的大額款項;

  (2)投資項目的購買和出售;

  (3)其他短期借款,如期限為三個月或三個月以內的借款。

  24.金融機構源於下列各項業務的現金流量應以凈額為基礎予以報告:

  (1)吸收和償還有固定到期日的存款的現金收入和支出;

  (2)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放和提取存款;

  (3)對顧客的預付現金和貸款以及預付現金和貸款的收回。

  外幣現金流量

  25.外幣交易產生的現金流量應以企業的報告貨幣加以記錄,外幣金額應按現金流量形成日期的報告貨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進行換算。

  26.國外附屬公司的現金流量應採用現金流量形成日期的報告貨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進行換算。

  27.報告以外幣計價的現金流量,應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外幣匯率變動影響的會計”一致的方法。該準則允許使用與實際匯率接近的匯率。例如,某一期間的加權平均匯率可以用於記錄外幣交易或換算國外附屬公司的現金流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策21號不允許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匯率來換算國外附屬公司的現金流量。

  28.外幣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未實現損益不是現金流量。但是,匯率變動對所持有的或到期的以外幣計價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影響應在現金流量表中報告,以便調節期初和期末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該項金額應與源於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分開呈報,並且如果現金流量按期末匯率報告,還應包括可能存在的換算差異。

  非常項目

  29.與非常項目有關的現金流量應按源於經營、投資或融資業務作適當的歸類,並單獨揭示。

  30.與非常項目有關的現金流量在現金流量表中應按源於經營、投資或融資業務作單獨的揭示,以便讓使用者能夠理解它們的性質以及它們對企業目前和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這些揭示是在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非常項目、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要求揭示非常項目的性質和金額的基礎上的補充要求。

  利息和股利

  31.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勝利產生的現全流量應分項單獨揭示。每一項目均應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將其歸類為經營、投資或融資業務。

  32.在某一期間已支付的利息的總額,不論它是否在損益表中已確認為費用,或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所允許的備選方法已予以資本化,都應在現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機構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與股利,通常被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業而言,如何對該現金流量分類尚未達成共識。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與股利可以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因為它們涉及凈損益的確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與股利也可以歸類為源於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和源於投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因為它們是獲得資金來源或投資回報成本

  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歸類為源於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因為它是獲得資金來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的組成部分,以便幫助使用者確定企業用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得稅

  35.所得稅的現金流量應單獨揭示,並應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除非能具體確認其源於融資和投資業務

  36.所得稅由產生現金流量的交易所產生,這些現金流量在現金流量表中被歸類為源於經營、投資或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納稅支出可能容易被確認為源於投資或融資活動,但有關稅金的現金流量通常卻難以辨認,並可能在不同的期間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現金流量所產生。因此,已付的稅金通常可歸類為源於經營業務的現金流量。但是,當能確認稅金的現金流量是由某項交易所產生,而該交易又能產生歸類為源於投資或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時,將稅金的現金流量歸類為源於投資或融資業務是恰當的。如果稅金的現金流量已分配給一種以上的業務,已付稅金的總額應予以揭示。

  附屬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

  37.當採用權益法成本法核算對聯營企業或附屬公司的投資時,投資者僅限於在現金流量表中報告其自身和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現金流量,如股利和預付款項

  38.企業如採用比例會並方法報告其在共同控制實體中的權益(見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在合併現金流量表中應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實體的現金流量中的份額。企業如採用權益法報告該權益,在現金流量表中應包括有關共同控制實體的現金流量,以及它與共同控制實體之間的分配和其他款項往來。

  附屬公司和其他經營單位的收購和出售

  39.收購和出售附屬公司及其他經營單位所形成的現金流量總額;應歸類為源於投資業務單獨呈報。

  40.企業應揭示本期與收購和出售附屬公司及其他經營單位有關的下列各項的總額:

  (1)收購或出售的總價款;

  (2)收購或出售價款中用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購或出售的附屬公司和經營單位中,現全和現金等價物的金額;

  (4)在收購或出售的附屬公司和經營單位中,按各主要類別彙總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之外的資產和負債餘額。

  41.以同一項目單獨反映收購和出售附屬公司及其他經營單位對現金流量的影響,同時單獨揭示所取得或處理的資產和負債的金額,有助於將該類現金流量與源於其他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的現金流量區分開來。出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不應在收購形成的現金流量中扣除。

  42.作為收購和出售的價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現金的總額,在現金流量表中應按減去所收購或出售的附屬公司和其他經營單位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之後的凈額予以報告。

  非現金交易

  43.不需使用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品的投資和融資交易不應包括在現金流量表內。這類交易應採用提供與投資和融資業務相關的所有信息的方式,在財務報表的其他地方加以揭示。

  44.很多投資和融資業務儘管確實影響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但對目前的現金流量沒有直接影響。將非現金交易排除在現金流量表之外,是與現金流量表的目的相一致的,因為這些項目不涉及當期的現金流量。非現金交易列舉如下:

  以直接形成有關負債方式或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資產;

  以發行股份方式收購企業;

  將債務轉換為權益。

  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

  45.企業應揭示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並應呈報在現金流量表中的金額與在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的同等項目的金額之間的對照。

  46.鑒於在世界範圍內現金管理實務和融資安排有所不同,為了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業應揭示確定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所採用的政策。

  47.確定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所採用的政策的變化的影響,例如:以前作為企業投資組合一部分考慮的金融工具分類變化的影響,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非常項目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來報告。

其他披露

  48.企業應披露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團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並一同提供管理當局的說明。

  49.在很多情況下,企業所持有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不能供集團使用。例如,附屬公司在存在外匯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其持有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屬公司用於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關係到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理解,因此,應鼓勵連同管理當局的說明一起披露這種信息。附加信息包括:

  (l)可用於未來經營業務和結算資本承諾的未動用借款額度的金額,對使用該額度的限制條件應作出說明;

  (2)在採用比例合併法時所報告的與合營企業中的權益有關的,源於經營、投資和融資各業務的現金流量的總額;

  (3)在維持經營能力所需現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經營能力增加的現金流量的總額;

  所報告的各個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經營、投資和融資業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金額(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

  51.單獨披露能夠表明經營能力的現金流量和維持經營能力所需的現金流量,有助於使用者確定企業是否的足夠的投資來維持其生產能力。企業沒有足夠的投資來維持其經營能力,可能是出於目前償債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損害了未來的獲得能力。

  52.披露分部的現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總體業務的現金流量與其組成部分的現金流量之間的關係,以及分部現金流量的獲取能力和變動情況。

生效日期

  53.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4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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