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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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和揭示,以及對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揭示。
2.本號準則不涉及下列內容:
(1)在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財務報表或類似性質的補充資料中,由於對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所產生的特殊問題;
(2)以利益形式提供給企業的政府援助。這種援助可用於確定應稅收益,也可在所得稅負債的基礎上加以確定或限制(諸如所得稅免徵期、投資稅減免、加速折舊所產生的稅項減免和降低所得稅率等);以及
(3)政府對企業所有權的參與。
3.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政府,是指政府、政府機構和地方、國家或國際的類似團體。
政府援助,是指政府為了專門對符合一定標準的某個企業或一系列企業提供經濟利益而採取的行為。本號準則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括只是通過採取影響企業一段經營環境的行為而間接提供的利益,諸如在開發區內提供基礎設施,或者給競爭對手施加貿易限制。
政府補助,是指政府以向一個企業轉移資源的方式,來換取企業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項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的那種援助。這種補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作價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與正常交易分清的與政府之間的交易。
與資產有關的補助,是指這樣的政府補助,其基本條件是:有資格取得補助的企業必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購置長期資產。還可能有附加的條件,如限制資產的類型或位置,或者購買或持有這些資產的期間。
與收益有關的補助,是指除了與資產有關的補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
可免予歸還的貸款,是指貸款人同意在某些規定的條件下不要求歸還的貸款。
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買賣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的金額。
4.不論是在所給援助的性質上,還是在援助的一般附加條件上,政府援助都可以採取多種形式。援助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鼓勵企業採取某項行為。而這項行為,如果不提供援助,企業通常不會採取。
5.企業接受政府援助對於呈報財務報表有以下兩個理由:第一,如果資源已經發生轉移,就必須為這種轉移的會計處理找出恰當的方法。第二,需要說明企業由於這些援助在報告期內受益的程度。這樣便於將一個企業的財務報表與其前期的財務報表以及與其他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比較。
6.政府補助有時也有其他稱呼,諸如補貼、補助金或獎賞。
7.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計價的非貨幣性政府補助,只有在以下兩條得到合理的肯定時,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將符合補助所附的條件;和
(2)補助即將收到。
8.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證企業能符合補助所附的條件,並且即將收到補助,否則,政府補助不能予以確認。收到一筆補助本身並不能提供結論性的證據,證明補助所附的條件已經或即將滿足。
9.收取補助的方式,並不影響對補助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因此,不論是收到現金,還是減少對政府的負債,都應以同樣方式對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10.對於政府提供的可免予歸還的貸款,如果可以合理地保證企業將滿足免予歸還貸款的條件,則可作政府補助處理。
11.一旦確認一項政府補助,任何有關的或有事項,都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進行處理。
12.政府補助應有規則地在會計期間確認為收益,以便將它們與需要彌補的有關費用相配比。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
13.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資本法,在這種方法下,將補助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收益法,在這種方法下,將補助作為某一期或若幹期的收益。
14.支持資本法的論點如下:
(1)政府補助是一種財務手段,應該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處理,而不應該通過損益表來抵銷其融資的費用項目。由於預計不必歸還,補助應直接貸記股東權益;和
(2)在損益表中確認政府補助是不恰當的,因為它們不是賺來的,而是在沒有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由政府給予的一種補助。
15.支持收益法的論點如下:
(1)由於政府補助是由股東以外的資金來源取得的,所以不應該直接貸記股東權益,但應該在適當期間內確認為收益;
(2)政府補助很少是無償的。企業是通過符合補助的條件並履行隨之而來的義務而獲得這些補助的。因此,它們應該確認為收益,並與打算用補助來彌補的有關費用相配比;
(3)像所得稅和其他稅金是從收益中開支的一樣,政府補助作為財政政策的一種延伸,在損益表中也對政府補助加以處理是合乎邏輯的。
16.收益法的根本點在於,按照系統和合理的基礎,將政府補助在各會計期間確認為收益,以便將它們與有關費用相配比。政府補助如果以收款為基礎,確認收益則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假定(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揭示”)。並且,如果收款不是在一個期間發生的,只有當不存在將補助分配到各個期間的基礎時,才能以收款為基礎來確認收益。
17.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確認與政府補助有關的成本或費用的期間,是容易確定的。因此,可以將與費用的確認相配比的補貼額,在確認有關費用的相同期間內確認為收益。類似的,與折舊性資產有關的補助,一般應按這些資產計提折舊的比例在各會計期間內確認為收益。
18.與不計提折舊的資產有關的補助,可能還需要企業完成某些義務,因此,應在為完成義務而發生費用的有關期間,將這種補助確認為收益。例如,一項對土地的補助可能是以在規定位置上建造建築物為條件,在建築物使用期內將這種補助確認為收益,可能是恰當的。
19.有時,所取得的補助是一攬子財務或財政援助的一部分,並因此而附帶著不少條件。在這些情況下,應小心確定生產成本和費用的情況,因這些成本和費用是決定補助是否在會計期間獲得的基礎。有可能需要按一種基礎分配一部分補助,而按另一種基礎分配另一部分補助。
20.一項政府補助,如果為了彌補企業已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而成為應收項目,或是在將來不發生有關費用的情況下,為了立即向企業提供財務支持而成為應收項目,則應在該項補助成為應收項目的當期確認為收益。如果合適的話,則應確認為非常項目(見國際會計準則第思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21.在某些情況下,政府補助可能是為了立即向一個企業提供財務支持,而不是作為企業承擔特定費用的一種獎勵。這些補助可能只限於個別企業,而不適用於整類受益人。對於這些情況,可能宜在企業有資格接收補助的期間內,將補助確認為收益,如果適當的話則將補助確認為非常項目,並通過揭示來保證可以清楚地瞭解它的影響。
22.一項政府補助可能作為對企業過去會計期內已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補償,而成為企業的應收項目。對於這種補助,應當在其成為應收項目的時期內確認為收益。如果適當的話則可確認為非常項目,並通過揭示保證可以清楚地瞭解它的影響。
- 非貨幣性的政府補助
23.政府補助可能採用將非貨幣性資產,諸如土地和其他資源轉移給企業使用的方式。在這些情況下,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需要確定公允價值,並且對補助和資產均按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處理。有時還採用一種變通辦法,按名義金額記錄資產和補助。
- 與資產有關的補助的呈報
24.在資產負債表中呈報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技公允價值計價的非貨幣性補助時,既可將補助作為遞延收益,也可以在確定資產帳麵價值時將補助額扣除。
25.在財務報表中呈報與資產有關的補助(或補助的適當部分)時,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
26.一種方法是將補助列作遞延收益,並按照系統和合理的基礎,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確認為收益。
27.另一種方法是在確定資產帳麵價值時將補助額扣除。通過減少折舊費用的方式,在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將補助確認為收益。
28.資產的購買和有關補助的收入,可能會使企業的現金流量有較大的變動。因此,為了反映在資產上的投資總額,這些變動在企業的現金流量表中通常作為單獨項目加以揭示,不管在資產負債表的呈報上是否從有關資產中扣除補助。
- 與收益有關的補助的呈報
29.與收益有關的補助有時可以單獨地,或是在“其他收益”之類的欄目下,作為損益表中的貸方項目予以呈報。備選的方法是,在報告有關費用時將其減去。
30.上述第一種方法的支持者認為,將收益項目和費用項目抵銷是不恰當的,應將費用和補助分開,以便與不受補助影響的其他費用作出比較。第二種方法的支持者則認為,如果企業不能得到補助則不會發生費用,因此,在呈報費用時如不抵銷補助,可能會引起誤解。
31.在呈報與收益有關的補助時,上述兩種方法都認為是可接受的。為了對財務報表有恰當的理解,揭示這種補助可能是必要的。通常,揭示這種補助對任何需要單獨反映的收益或費用項目的影響是恰當的。
- 政府補助的歸還
32.一項政府補助當其成為應當歸還的項目時,應作為對會計估計的修訂進行會計處理(見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一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o歸還一項與收益有關的補助,首先應沖減為這種補助設置的遞延收益的未攤銷餘額。如果歸還金額超過了未攤銷遞延收益,或者不再存在遞延收益時,歸還額應立即直接確認為費用。歸還一項與資產有關的補助,在會計記錄上是根據歸還額增加資產的帳面金額,或減少遞延收益的餘額。在沒有補助的情況下,本應提取的那些累計折舊補提額,應當立即確認為費用。
33.與資產有關的補助需歸還的那些情況,要求能夠考慮對資產新的帳面金額可能發生的損失。
34.本號準則第3段對政府補助所下的定義,不包括那些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某些方式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不能與企業的正常交易加以區分的與政府之間的交易。
35.不能合理地給定價值的政府援助的例子,有免費的技術或市場咨詢和提供擔保等。對企業的一部分銷售負責的政府採購政策,則是不能與企業正常交易加以區分的政府援助的一個例子。受益的存在也許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任何企圖把企業的交易活動和政府援助區分開的做法,都是武斷的。
36.由於上述例子中企業受益的重要性,可能需要揭示這種援助的性質、範圍和期限,以使財務報表不被誤解。
37.無息或低息貸款是政府援助的一種形式,但其受益無法通過推算利息去計算。
38.在本號準則中,政府援助不包括由於改善一般運輸條件和通訊網路而提供的基礎設施,也不包括提供諸如灌溉和水脈等經過改造的設施,這些援助是在持續不斷的基礎上,為整個地方社會提供的福利。
39.下列事項應當予以揭示:
(1)對政府補助採取的會計政策,包括在財務報表中所採用的呈報方法;
(2)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政府補助的性質和範圍,以及關於企業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說明;
(3)已確認為政府援助的未滿足的附加條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項。
40.當企業首次採用本號準則時,應該:
(1)遵守揭示方面的要求(如適合的話);和
(2)採取下述兩種做法之一:
①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的規定,為會計政策的變更調整財務報表。
②只對在本號準則生效後才成為應收或應歸還項目的補助或補助的一部分,使用本號準則的會計規定。
41.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84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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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