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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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美聯者以及報告企業與其關聯者之間的交易的處理。本號準則中的要求適用於各個報告企業的財務報表。
2.本號準則僅適用於第3段所述、第6段所修正的那些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
3.本號準則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
(l)直接地或通過一個或若幹個中間者間接地控制報告企業,或是被報告企業所控制以及和報告企業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業(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和其他附屬公司);
(2)聯營企業(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3)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報告企業有表決權的股份,並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那些個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4)重要的管理人員,即有權力和責任來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報告企業活動的那些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職員以及與這些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擁有重大表決權的企業,或是這種人員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它包括由報告企業的董事或主要股東擁有的企業,以及與報告企業擁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員的那些企業。在考慮各種可能的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時,應註意相互關係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4.不需要對交易作出揭示的情況有:
(1)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對有關集團內部之間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2)當母公司財務報表與合併財務報表一起提供或公佈時,在母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對交易作出揭示;
(3)如果母公司與全資附屬公司在同一國家經營併在該國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在全資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對交易作出揭示;
(4)在國家控制的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對與其他國家控制的企業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5. 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關聯者,是指在制訂財務或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認為它們是有關聯的。
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是指在關聯者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新。
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過附屬公司間接地擁有一個企業半數以上,或相當大姑量的表決權,並且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指揮該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
重大影響(為本號準則的目的),是指參加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訂,但不控制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響可以通過若幹途徑,通常可以通過出席董事會的方式,但也可以通過諸如參加政策的制定過程、重要的公司間交易、管理人員的交換、技術資料上的依賴性等方式。重大影響可以通過股份的擁有、章程或協議達到。對於擁有股份的情況,重大影響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中的定義來假定。
6.在本號準則中,下列情況不視為是關聯者:
(1)儘管有上述第3(4)段和第3(5)段的規定,但是因為兩個公司具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這兩個公司不認為是關聯者(但是有必要考慮這位董事在兩個公司的相互交易中,能夠影響雙方政策的可能性,並評估這種可能性);
(2)①資金提供者;
②工會;
③公用事業;
④政府部門和機構。
不應當僅以日常往來為由而視其為關聯者(雖然它們可能限制一個企業的行動自由,或是參與其決策過程)。
(3)與企業發生大量業務的單個買主、供應商、專銷商、批發商或一般代理商(不應僅僅由於因此產生的經濟依賴性而視其為關聯者)。
- 關於關聯者的問題
7.與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商業活動的通常特征。例如,企業經常通過附屬公司或聯營企業從事一部分單獨的經營活動,並且為了投資或貿易的目的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而且此股權份額之大,足以使投資公司對被投資者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施加重大的影響。
8.與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可能會對報告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生影響。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活動,在無關聯者之間可能不會發生。並且,關聯者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會按與無關聯者之間的交易相同的金額進行。
9.即使與關聯者之間的交易不發生,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也可能會受到關聯者之間相互關係的影響。僅是這種相互關係的存在,就可能足以影響報告企業與其他各方的交易。例如,一家附屬公司在其母公司購買了另一家與其以前的貿易伙伴經營相同業務的附屬公司以後,就可能中斷與該貿易伙伴的關係。此外,某一方可能因另一方的重大影響而不採取行動。例如,一家附屬公司可能受其母公司的指示不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
10.對於管理部門而言,確定不導致交易的影響效果,有內在的困難。本號準則不要求揭示這種效果。
11.在會計上確認資源的轉移通常依據各方同意的價格。在無關聯者之間的價格是一項公平價格。而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這一點在無關聯者之間是不會出現的。
12.關聯者之間的交易可採用多種方法進行定價。
13.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有一種定價方法是根據不受控制的可比價格,即參照在一個經濟上可比較的市場上向與賣方無關聯的 一302一 買方出售可比產品的情況來制訂價格。當在一項關聯者之間的交 易中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其有關條件與正常商業交易的條件相 似時,就經常使用這種方法。這一方法還常常用於確定財務費用。
14.如果貨物在銷售給獨立的一方之前,在各關聯者之間發 生轉移,通常使用再售價格法。即從再售價格中扣減一筆毛利,其扣減額應能彌補再售者成本並賺取適當的利潤,以便得出再售者應付的轉移價格。在確定與再售者的貢獻相適應的報酬時,有一些需要運用判斷的問題。這一方法也可用於其他資源的轉移,諸如權利與勞務等。
15.已另一種方法是成本加成法,即要求在供應商的成本上增加適當的附加額。在確定可歸屬的成本要素和附加額時都可能發生一些困難。類似行業的可比銷售利潤率或資金利潤率是有助於確定轉移價格的幾種尺度。
16.關聯者之間的交易的價格,有的不是根據上述第13-15段所述的方法確定的。有時甚至不計價格,例如,免費提供管理服務和延長免息債務信用期限等。
17.有時,若不存在相互關係,則交易就不會發生。例如,一個將其大部分產品以成本價銷售給母公司的公司,如果母公司不購買這些產品,可能就找不到另外的買主。
18.在很多國家,法律要求財務報表對某些類別的關聯者給予揭示。尤其是將註意力集中於與企業董事的交易,特別是他們的報酬與借款,因為他們與企業的關係具有信托性質。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要求揭示公司之間重大的交易,對集團內公司和聯營公司的投資,以及與集團內公司、聯營公司和董事們往來的餘額。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要求揭示重要的附屬公司和聯營企業的名單。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要求揭示非常項目以及由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與費用項目(它們需達到這樣的規模、性質和影響,以致對它們的揭示對說明企業在這一期間的經營業績是至關重要的)。
19.在下列情況下,關聯者之間的交易可能導致報告企業在它們影響的當期作出揭示:
(3)勞務的提供或取得;
(4)代理安排;
(5)租賃安排;
(6)研究和開發的轉讓;
(7)許可證安排;
(10)管理合同。
20.在存在控制的情況下,不論在關聯者之間是否發生了交易,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均應予以揭示。
21.為便於財務報表的讀者瞭解關聯者之間的關係對報告企上的影響,在存在控制的情況下,不論關聯者之間是否發生了交易,揭示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都是恰當的。
22.如果在關聯者之間發生了交易,則報告企業應揭示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性質,以及為了瞭解財務報表所必須瞭解的交易類型與交易要素。
23.為了瞭解財務報表所必須瞭解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
(l)對交易數量的說明,不論是以金額還是以適當的比例加以說明;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適當的比例;
(3)定價政策。
24.性質類似的項目可以用彙總的方式予以揭示,除非為了瞭解關聯者之間的空易對報告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而需要分別予以揭示。
25.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不需在合併財務報表中揭示。因為合併財務報表對母公司和附屬公司已作為同一報告企業來提供資料。在按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與聯營企業的交易不應略去,而應作為與關聯者之間的交易來單獨揭示。
26.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8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或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 | 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 | 第2號-存貨 | 第3號-業務合併 | 第4號-折舊會計 | 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 | 第7號-現金流量表 | 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 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 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 | 第11號-建築合同 |
第12號-所得稅會計 | 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 | 第14號-分部報告 | 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 | 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 第17號-租賃 |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 第19號-退休金費用 | 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 | 第22號-企業合併 | 第23號-借款費用 |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 第25號-投資會計 | 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 | 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 | 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 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 | 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 第33號-每股收益 | 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5號-中止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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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