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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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準則的目的是對損益表中某些項目的分類、揭示和會計處理作出規定,以便使所有的企業均在一致的基礎上編製和呈報損益表。這不僅增強了與企業前期財務報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強了與其他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因此,本號準則要求對非常項目進行分類和揭示,並且揭示正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益中的某些項目。本號準則還對會計估計的變化、會計政策的變更以及基本錯誤的更改規定了處理方法。
1.本號準則應在損益表呈報由正常活動和非常項目產生的損益,以及在對會計估計的變化、基本錯誤的更改和會計政策的變更進行核算時予以採用。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77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非常項目、前期項目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3.本號準則涉及對本期凈損益中某些項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國際會計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還應作出這些揭示。
4.本號準則還涉及與中斷經營有關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與中斷經營有關的確認與計量問題。
5.非常項目、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的稅務影響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的要求進行核算和揭示。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中提到的“特殊項目”,應視為本號準則所定義的“非常項目”。
6.本號準則所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非常項目,是指由明顯區別於企業正常活動的事項成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會經常或定期發生。
正常活動,是指企業所從事的作為其業務組成部分的所有活動,以及企業為促進這些活動的完成附帶或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相關活動。
中斷經營,是一項經營項目的出售或放棄的結果,該經營項目代表了企業一個獨立、主要的業務種類,並且該經營項目的資產、凈損益和活動能夠從實物上、經營上和財務報告的目的上加以區分。
基本錯誤,是指本期發現的錯誤,它們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幹期的財務報表在發佈時,就不再被認為是可靠的。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時所採用的具體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實務。
7.除非國際會計準則另有要求或允許有別的做法,否則,在本期確認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均應計入本或損益之中。
8.通常,本期確認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均應計入本期凈損益。這包括非常項目和會計估計變化的影響。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項目不能計入本期凈損益的情況。本號準則涉及兩類這樣的情況:基本錯誤的更改和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
9.其他國際會計準則涉及一些可能滿足概念結構中收益或費用的定義,但通常不能計入凈損益的項目。這方面的例子包括價值重估盈餘(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以及由換算國外實體的財務報表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
10.本期凈損益由以下內容組成,其中每一項均應在損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動產生的損益;
(2)非常項目。
11.每一項非常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均應單獨揭示。
12.實際上,包括在本期凈損益中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都是在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事項和交易才會產生非常項目。
13.事項或交易是否屬於企業的正常活動,取決於與企業正常業務相關的事項或業務的性質,而不是取決於這些事項預計發生的頻率。因此,某一事項或交易對一個企業來說可能是非常項目,對另一企業來說則可能不是。例如,因地震而蒙受的損失可能被許多企業認為是非常項目。然而,因地震產生的投保人的索賠,對於給該風險進行保險的保險公司來說,卻不能被視為非常項目。
14.對大多數企業而言,通常產生非常項目的事項或交易的情況包括:
(1)資產被沒收;
(2)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15.每一項非常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可以在損益表上揭示,如果在報表附註中揭示,則所有的非常項目的總金額,應在損益表上揭示。
16.如果正常活動的損益中收益和費用項目金額較大、性質特殊或影響較大,以致揭示它們關係到對企業本期業績的說明,在此情況下,應單獨揭示這些項目的性質和金額。
17.雖然在第16段中描述的收益和費用項目不是非常項目,但這些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對於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瞭解和預測企業財務狀況和業績可能至關重要。這些信息通常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揭示。
18.根據第16段的規定,應對收益和費用項目作單獨揭示的情況包括:
(1)將存貨的價值減記至其可變現凈值,或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價值減記至其可收回的金額以及這類減記金額的轉回;
(3)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處置;
(4)長期投資的處置;
(5)中斷經營;
(6)訴訟清算;
(7)其他準備金的轉回。
19.如果對投資或其他主要資產的處置可能很重要,就需要對有關收益或費用項目進行揭示。有時企業會出售或放棄一項能與其他業務活動相區別的單獨和主要的經營項目,比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會計信息”所確定的分部。如果這構成本號準則定義的中斷經營,則第20段中所要求的揭示是與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相關的。
20.對每一項中斷經營,均應作出如下的揭示:
(1)中斷經營的性質;
(2)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所報告的行業和地區分部;
(3)為會計的目的所確認的中斷的生效日期;
(4)中斷的方式(出售或放棄);
(5)中斷所產生的損益以及用於計量該損益的會計政策;
(6)本期正常經營活動形成的收入和損益,以及前期列報的相應金額。
21.中斷經營的結果通常應計入正常活動的損益之中。然而,在極少數情況下,中斷經營明顯不是由正常活動的事項或交易引起的,因而不會經常或定期發生,由中斷所產生的收益或費用應作為非常攻目處理。例如,如果一個附屬公司被外國政府沒收,由此形成的收益或費用可以視為非常項目。第20段的揭示要求適用於所有的中斷經營,包括那些導致非常項目產生的中斷經營。
22.如果在財務報表簽發日期就已經知道經營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中斷或將要發生中斷,應按第20段規定的要求進行揭示,並且所揭示的信息應以能夠可靠地估計為限。
23.由於受經營活動內在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許多財務報表項目不可能被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估計過程涉及根據最近所能獲得的資料作出的判斷。比如,需要估計的事項包括壞帳、存貨的廢置、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或其經濟利益被消耗的預期模式。合理運用估計是編製財務報表的基本程度,並不會因此削弱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24.如果估計所依據的情況發生變化或由於新的信息、更多的經驗或後來的發展,可能需要對估計進行修訂。按其性質,對估計的修訂並不會引起對非常項目或基本錯誤定義的調整。
25.有時,很難區分會計政策的變更和會計估計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應將這種變化看成是會計估計的變化,並作出恰當的揭露。
26.會計估計的變化的影響,應計入下列會計期間的凈損益之中。
(1)發生變化的期間(如變化僅影響本期);
(2)發生變化的期間和未來期間(如變化對兩者均有影響)。
27.會計估計的變化可能隻影響本期,也可能對本期和未來期間均有影響。例如,對壞帳金額估計的變化隻影響本期,因此,應立即確認。但是,折舊性資產的估計使用年限或其經濟利益被消耗的預期模式的變化,既影響本期的折舊費用,又影響該資產剩餘使用年限內各期的折舊費用。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與本期有關的變化的影響應在本期確認為收入或費用,而對未來會計期間的影響(如果有的話),則應在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28.會計估計的變化的影響,應包括在與以前為該估計所使用的相同的損益表類別之中。
29.為了確保財務報表在不同期間之間的可比性,當以前計入正常活動的損益中的估計發生會計估計的變化時,這種變化的影響仍應計入凈損益的那一組成部分之中。當對以前列為非常項目的估計作出會計估計的變化時,這種變化的影響也應作為非常項目予以報告。
30.凡對本期產生重大影響,或預計對以後有期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估計的變化的性質和金額,都應進行揭示。如果不易確定金額,應揭示該事實。
31.以前某一期或若幹期的財務報表的錯誤有可能在本期發現。這些錯誤可能產生於計算錯誤、會計政策應用錯誤、曲解事實、弄虛作假或粗心大意。對這些錯誤的更改通常應計入本期凈損益之中。
32.在極少數情況下,某項錯誤會對以前某一期或若幹期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從而使那些財務報表在其公佈日就不再被認為具有可靠性。這種錯誤被稱為基本錯誤。例如,一項不能執行的欺詐性合同的大額在產品和應收帳款,被列入前期財務報表之中。更改與前期有關的基本錯誤需要重新陳述可比資料或呈報附加的匡算資料。
33.基本錯誤的更改可與會計估計的變化區別開來。就會計估計的性質而言,它只是個近似值,當獲取了更多的信息時,估計可能需作修訂。而以前無法可靠估計的或有事項的損益,並不構成基本錯誤的更改。
34.與前期有關的基本錯誤的更改金額,應通過調空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予以報告。除非無法做到,否則,應重新表述可比資料。
35.財務報表如包括以前期間的可比資料,應如同基本錯誤在其發生當期已經更改一樣予以呈報。因此,與呈報每一期間有關的更改金額,均應計入各相應期間的凈損益之中。與將更改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的可比資料中之前的期間有關的更改金額,應調整最早期間的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任何與以前期間有關的其他資料,如以往財務數據的彙總,均應重新表述。
36.可比資料的重新表述並不一定會導致對已經股東批准或者已向管理當局註冊或申報的財務報表進行修改。但國家法律可能會要求修改這類會計報表。
37.企業應揭示下列內容:
(1)基本錯誤的性質;
(2)本期和以前各期所呈報的更改金額;
(3)與將更改金額包括在可比資料中之前的期間有關的更改金額;
(4)重新表述的可比資料或無法重新表述的有關情況。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
38.基本錯誤的更改金額應計人本期凈損益之中。可比資料應按與前期財務報表所報告的同樣方式予以呈報。按第34段的要求編製的附加匡算資料應予以呈報,除非無法做到這一點。
39.基本錯誤的更改結果應計入本期凈損益之中。但還應呈報附加資料(通常以單獨欄目呈報),以便像已將基本錯誤在其發生的當期更改一樣來反映本期以及以前各呈報期的凈損益。對於要求在財務報表中包括與以前期間所呈報的財務報表一致的可比資料的國家,可能需要採用這種方法。
40.企業應揭示下列內容
(1)基本錯誤的性質;
(2)在本期凈損益中確認的更改金額;
(3)在呈報匡算資料的各期所包括的更改金額,以及將更改金額包括在匡算資料中以前的期間與這些期間有關的更改金額。如果不能呈報匡算資料,應揭示這一事實。
41.使用者需比較企業在一個時期內的財務報表,以判斷其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的趨勢。因此,通常每期都應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
42.會計政策的變更只能按法令或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要求進行,或是在變更能更恰當地反映企業財務報表中的事項或交易時進行。
43.如果新的會計政策能夠產生更相關或更可靠的關於企業財務狀況業績或現金流量的信息,則能夠對企業財務報表中的事項或交易作出更恰當的反映。
44.下列情況並非會計政策的變更:
(1)對實際上與以前發生的事項或交易不同的事項或交易採用的會計政策;
(2)對以前未出現過的或不重要的事項或交易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初次採用將資產以重估價值入帳的會計政策,屬於會計政策的變更,但這涉及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或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作出的價值重估(如果合適的話)。因此,本號準則的第49-57段不適用於這類會計政策的變更。
45.會計政策的變更可根據本號準則的要求採用追溯應用法或未來應用法。追溯應用法導致對各事項和交易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並如同過去一直在使用那樣。因此,新會計政策應從這些項目的初始日開始應用。未來應用法是指將新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後出現的事項和交易,不需對以前期間的相應項目進行調整。因為沒有重新計算現有餘額,因此既不需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也不需在報告本期凈損益時作出調整。但是,新的會計政策應從變更日開始應用於現有餘額。例如企業可能決定變更其對借款費用的會計政策,並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將該費用資本化。在採用未來應用法時,新的會計政策僅適用於會計政策變更日以後的借款費用。
46.如果因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而引起會計政策的變更,只要可能,應根據該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特別過渡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沒有過渡性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第 49段、第 52段和第 53段中的基準處理方法,或接第54段、第56段和第57段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處理會計政策的變更。
47.國際會計準則中的過渡性規定可能要求採用追溯應用法或未來應用法處理會計政策的變更。
48.如果企業尚未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經公佈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國際會計準則,應鼓勵企業揭示未來的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並估計變更對凈損益和財務狀況將帶來的影響。
- 會計政素的其他變更 基準處理方法
49.會計政策的變更應採用追溯應用法,除非無法合理確定所產生的與前期有關的調整金額。所產生的任何調整應作為對留存收益期初餘額的調整予以報告。除非無法做到,否則,可比資料應重新表述。
50.財務報表如包括以前期間的可比資料,應如同新的會計政策一直被使用一樣予以呈報。因此,為反映新的會計政策,可比資料應作重新表述。與將調整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之前的期間有關的調整金額,應調整最早呈報期間的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任何有關以前期間的其他資料,比如以往財務數據的彙總,也應重新表述。
51.可比資料的重新表述並不一定會導致對已經股東批准或者已向管理當局註冊或申報的財務報表進行修訂。但是國家法律可能會要求修改這類會計報表。
52.根據第49段的要求,如果對留存收益期初餘額的調整金額不能合理確定,應採用未來應用法變更會計政策。
53.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對本期或所呈報的以前任何一個期間有重大形響,或者可能對以後期間有重大形響,企業應揭示以下內容:
(1)變更的原因;
(2)為本期和所呈報的各期作出的調整金額;
(3)與將調整金額包括在可比資料中之前的期間有關的調整金額;
(4)可比資料被重新表述或無法做到這一點的實際情況。會計政素的其他變更 允許的備起處理方法。
54.除非無法合理確定所產生的與以前期間有關的調整金額,否則,應採用迫調應用法變更會計政策。所產生的任何調整金額均應計入本期凈損益之中。可比資料應按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中所報告的那樣予以呈報。並且,根據第49段要求,附加匡算的可比資料也應予以呈報,除非無法做到這一點。
55.由於會計政策的變更而產生的調整金額,應計入本期凈損益之中。但是,還應呈報附加的可比資料(通常以單獨欄目呈報),以便如同新的會計政策一直在運用那樣來反映本期和所呈報的以前期間的凈損益和財務狀況。對於要求在財務報表中包括與以前期間所呈報的財務報表一致的可比資料的國家,可能需要採用這種方法。
56.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根據第54段的要求計入本期凈損益的金額,會計政策的變更則應採用未來應用法。
57.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對本期或所呈報的以前任何一期有巨大影響,或者可能對以後期間有重大群響,企業應揭示以下內容。
(1)變更的原因;
(2)在本期凈損益中確認的調整金額;
(3)在呈報匡算資料的各個期間所包括的調整金額,以及與將調整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之前的期間有關的調整金額。如果呈報匡算資料不可行,則應揭示這種事實。
58.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5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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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