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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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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出售(Asset sale)

目錄

什麼是資產出售

  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股權轉讓

  資產出售是指購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賣方公司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而接管賣方公司的營業‌。對於購買方來講‌,‌也就是資產收購‌。

  資產出售是中外合資企業退出目前經營行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這種方式並不消滅法人主體‌,‌所以在資產出售之後‌,‌法人只是獲得了資產出售的對價‌,‌理論上‌,‌資產出售所得對價還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財產‌,‌股東只享有所有者權益‌。

資產出售的費用

  資產出售通常涉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評估費用、交易成本費用、資產過戶費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金和相關政府費用等‌。

  其中‌,‌會計師費用按照擬出售資產價值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律師費用也按照同樣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需提醒的是‌,‌相同質量的服務有時收取的費用會相差很多)‌。其他費用按照實際支出或政府確定的標準收取‌。

資產出售的方式選擇

  資產出售時‌,‌主要考慮的問題無疑是出讓價格的高低‌,‌因此一定要註意出售方式‌。實踐中‌,‌多數公司選擇打包出售、分拆出售以及整合後出售等方式‌,‌出售價格往往相差很遠‌。

  一般來說‌,‌在資產出售後‌,‌收購方取得合同中約定的各項資產的所有權‌,‌通常用這些資產繼續原營業;出售方取得收購方支付的對價而喪失所出售資產的所有權‌。‌但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資產出售方因資產出售而停止了原有經營‌,‌進而進行清算並最終導致法人地位的終結‌。

資產出售的法律特征

  資產出售的標的是賣方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賣方公司本身或賣方公司的股份‌。‌出售的資產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特定性

  賣方出售的資產應是賣方公司所有的資產‌,‌同時該資產的性質應是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如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以及專利技術、商標等‌,‌貨幣形態的資產不包括在內‌。

  2、整體性

  資產出售中出售的必須是公司的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該資產應具有整體性‌。‌這一特點使目的在於轉移控制權的資產出售與一般的資產轉讓區別開來‌。

  對於“實質全部”的解釋‌,‌不僅要有數量上的要求‌,‌同時也有質量上的要求‌。不論是所售資產因其數量大而對公司運作至關重要‌,‌還是所售資產因其重要而對公司的經營影響巨大‌,‌都將構成“實質全部”的標準‌。

  3、非常規性

  資產出售中的資產必須是在非常規業務過程中出售的‌。公司如在正常業務中出售其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並不會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特別重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讓即不構成資產出售‌。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房地產全部售出‌,‌雖然構成全部或實質全部的特征‌,‌但這是在正常業務中售出的‌,‌這種情況下的出售就不是本文所說的資產出售‌,‌不屬於需由法律加以特別規範的資產出售‌。

資產出售協議的主要內容

  資產出售協議是買賣雙方就出售條件和出售程式達成的合意‌法。商‌購買方購買目標公司所擁有的資產‌,‌其目的在於資產的轉讓‌,‌因此買方一般不承受目標公司對外發生的債務‌。‌簽訂資產出售協議時‌,‌一般應註意以下內容:

  1、陳述與保證條款

  收購方通常會要求出售方作出陳述與保證‌,‌主要內容包括:

  1)出售方應就該資產出售的品質作出真實的陳述‌,‌包括質量、使用年限、使用性能等‌,‌如果該資產出售存在品質瑕疵‌,‌出售方應作出陳述‌,‌不得遺漏、隱瞞和虛假陳述

  2)出售方應就該資產出售的權利狀況作出陳述‌,‌以保證出售方是該資產的合法處分人‌。‌如果該資產存在權利瑕疵(包括該資產上存在第三人合法的抵押權、租賃權等)‌,‌出售方也應作出陳述‌,‌不得遺漏、隱瞞和虛假陳述

  3)如收購方同意承擔出售方的債務‌,‌出售方應就債務狀況做出陳述和保證‌。

  2、價格及費用承擔條款

  資產出售的價格條款主要包括價款的數額和形式‌。‌以資產出售的評估價格為基礎‌,‌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資產的出售價格‌。‌如果收購方承擔出售方的債務‌,‌則將對出售價格產生影響‌。

  支付方式一般採取一次總付分期付款的方式,如果分期付款‌,‌收購方的首次付款不應低於總額的30%‌,‌並且餘款應在一年內付清‌。‌同時‌,‌出售方應註意要求收購方提供擔保‌。

  3、履行條款

  履行條款的約定必須全面而細緻‌,‌包括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為明確所出售資產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當事人會指定履行期中的一日為交割日或約定交割日的確定方法‌。一般來說‌,‌出售方將資產交付收購方後‌,‌資產的風險負擔即移轉至收購方‌。

  4、債務承擔條款

  一般而言‌,‌收購方僅受讓出售方資產而無須承擔出售方的債務‌法。商‌但在下列情況下‌,‌收購方需承擔出售方的債務:

  1)在被收購的資產和出售方負債等價的情況下‌,‌如收購雙方同意‌,‌收購方可以以承擔出售方債務為條件受讓出售方的資產‌。

  在賣方資產和負債並不等價時‌,‌買方也可以以承擔債務為條件受讓資產‌,‌但買方應向賣方支付金錢補足差額(在資產大於負債時)‌,‌或賣方向買方支付金錢以補足差額(在資產小於負債時)‌,‌雙方也可以約定免除差額的補足義務(在資產和負債差額不大時)‌。

  2)資產出售可能影響到出售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履行‌,‌所以‌,‌收購雙方可以約定資產出售後賣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債務承擔條款‌,‌以明確這些合同的履行義務‌。

  通過債務承擔的約定‌,‌使出售方免除債務及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失為一個理想的方案‌。

  5、抑制競爭承諾條款

  收購方購買資產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該資產繼續或重新進行生產經營‌。‌為了防止賣方利用經營經驗生產同類產品與買方競爭‌,‌影響收購資產的使用效益‌,‌買方通常會在合同中要求賣方承諾在某一地域、某一期間內不與收購方競爭‌。

  出售方應註意履行該條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6、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中可約定‌,‌一方如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生糾紛後守約方可以依此條款行使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請求權等違約救濟權利‌。

資產出售的一般程式

  資產出售的程式比較複雜‌,‌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不同的投資主體‌,‌資產出售的程式也不盡相同‌。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來說‌,‌資產出售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擬定出售方案

  資產出售要由公司作出決議‌,‌即由公司的執行機關——董事會作出出售方案‌,‌然後由公司的權利機關——股東(大)會就資產出售方案作出決議‌。這是資產出售的法定程式‌。

  2、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出售方在公司作出決議後‌,‌應對公司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出售方應按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以進行財務審計‌。

  3、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資產出售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法。商‌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是雙方確定出售價格的重要依據‌。

  評估範圍包括出售方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商譽)及其他財產‌法。商‌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價、估算後‌,‌向出售方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發佈信息‌,‌初步確定收購方

  出售方案確定後‌,‌出售方應發佈信息‌法。商‌這一步驟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出售方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協商的方式與擬收購方進行初步協商‌,‌實踐中‌,‌通過直接協商確定收購方的做法更為普遍‌。在這一步驟‌,‌出售方應註意對擬收購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

  5、確定收購方‌,‌簽署資產出售協議

  合同內容確定後‌,‌出售方與收購方即可簽署協議‌。

  6、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資產出售協議履行後‌,‌將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稅務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出售方如終止經營的‌,‌還需辦理註銷登記‌。

資產出售與轉讓資產的區別

  資產出售這一概念與經濟活動中常見的買賣、轉讓等概念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從內容來看則完全不同‌。為更準確理解這一概念‌,‌下麵將資產出售和轉讓資產做一比較:

  1、目的不同

  轉讓資產是以獲取某項具體資產使用價值為目的的普通商品交易行為;資產出售的目的則在於移交賣方公司的營業‌,‌退出現有經營領域‌。

  2、客體不同

  轉讓資產在標的的數量上沒有嚴格的限制‌,‌轉讓的多寡完全取決於轉讓雙方的合意;資產出售則要求收購方必需購買出售方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接管賣方公司營業的目的‌。

  3、階段不同

  轉讓資產存在於公司運營的全過程‌,‌轉讓資產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發生變化‌,‌公司也繼續從事原有的經營活動;資產出售則存在於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或自行決定提前終止經營的階段‌,‌資產出售後‌,‌公司將不再從事原有經營活動‌,‌甚至可能進行清算並最終註銷原有公司‌。

  4、行為性質與法律依據不同

  轉讓資產只是一般的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是民法;資產出售是資產重組的方式‌,‌它不僅適用民法‌,‌同時也應適用國家有關資產收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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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資產出售"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60.2.234.* 在 2010年3月29日 13:09 發表

全面且詳細,謝謝!

回複評論
27.115.77.* 在 2011年11月23日 12:42 發表

原來出售和轉讓有這麼大的區別呀,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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