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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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救濟(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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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救濟是指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使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受損害的一方有權根據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採取補救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些補救措施稱為違約救濟。
1、屬於先期違約的情況: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1、第72條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例如,賣方遲遲不開信用證,或賣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貨期,或由於戰爭禁運。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處理方法。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具體可以:
(1)方法。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
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
(2)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1、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辦法。
賣方違約有幾種情況:(1)不交貨。(2)延遲交貨。(3)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的方法包括: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由賣方支付開支。
2、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