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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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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理論(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 Theory)

目錄

企業產權理論概述

  企業產權理論是指企業內部產權結構的安排,企業產權理論不是將企業簡單地看作以權威、計劃來配置資源組織形式。企業中董事經理,經理與工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仍然是一種交易,這與市場交易,市場契約沒有什麼不同。因此,企業內部產權結構安排,同樣對企業的效率產生重大的影響。

  1972年,阿爾欽德姆塞茨發表了《生產、信息費用與經濟組織》一文,從企業內部結構的激勵角度提出了團隊生產理論,他們的理論由於解釋了古典企業的出現及其特征而受到廣泛關註。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認為,在企業內部雇主與雇員的關係同店主與顧客的關係並無本質區別。在他們看來,企業實質上是一種“團隊生產”方式,所謂團隊生產是指這樣一種生產:“一是使用若幹類資源;二是產品並不是每一類合作資源單獨產出的加總;三是這時只要再增加一個因素,就產生團隊組織的問題,即團隊中使用的資源並不屬於同一個人。”由此可見團隊產出是若幹個團隊成員協同生產出來的,是一種共同努力的結果,這就導致了經濟組織中的計量問題,“一個經濟組織必須解決兩大關鍵問題:計算投入要素的生產率,計算投資回報。”如果計量問題不能得到解決,那麼團隊生產就無法繼續下去,因為此時團隊成員會產生偷懶問題,從而缺乏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他們認為要剋服這種計量問題,減少投機行為的一個辦法就是讓部分成員專門從事監督其他成員的工作,而要剋服監督者本身的偷懶動機,就必須賦予監督者剩餘索取權。監督者還需擁有無須終止或改變其他每一個投入要素的合同,這樣就可以修改合同條款和對個人成員施加激勵的權利。同時,他們還認為監督者必須是團隊固定投入的所有者,以避免對固定投入的過分使用。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具有上述生產特征的生產組織就是資本主義古典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是聯合生產;第二是投入要素來自若幹所有者;第三是一方成為所有投入合同的公認中心;第四是此方有權不受與其它投入要素的所有者所簽合同的限制,而可重新協商、修改合同;第五是此方享有剩餘索取權;第六是有權出售其在合同中享有的、獲得主要剩餘索取權的那種地位。”

1.產權的概念

  產權是財產權利的簡稱,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者的這些權利是財產所有權所具有的權能。所有權的權能是可以從所有者那裡分離出來的,例如租賃業務中,承租人以租金為代價從出租人那裡取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財產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是說,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由財產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各種權利。由於財產的概念是人們對經濟資源的使用進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並以貨幣來衡量的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關係,因此,產權實際上是對經濟活動中人與人之間利益邊界的一種界定。在這一界定中,擁有或享有財產所有權或其權能的人、組織稱為產權主體,產權主體作用的對象是產權客體。產權客體是指可以被產權主體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學和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以及各類無形資產,如設備、原材料知識產權發明權商標權等。

2.產權的屬性

  產權具有四個方面的屬性,即排他性、可分離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備性。

  產權的排他性是指某一產權主體,在行使對某一特定資源的一組權利時,排斥了任何其他產權主體對同一資源行使相同的權利。

  產權的可分離性是指特定財產的各項權利可以分屬於不同的主體,如企業投資者享有企業財產的收益權、而企業的經營者可行使企業財產的使用權。正是由於產權的可分離性,使得產權是可以交易(轉讓)的。產權交易是產權主體將產權客體的所有權或由其派生的權利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產權交易有多種形式,如承包經營租賃、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商品買賣是一組權利的交換,這種交換是一種廣泛意義上的產權轉讓

  產權的可分割性有兩層含義:一層是上面所講到的可分離性;另一層是各項權利分離後還可進一步細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可進一步分為一股一權。

  產權的不完備性是產權中的權利是受限制的。產權是通過法律界定或由習俗和道德來表達的,這就意味著產權中的任何權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備性。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導致企業經營權不完的重要原因。

企業產權理論的論述

  1.企業產權決定企業的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理論產業組織理論已經證明,企業的績效由多種因素綜合決定。首先,產權安排決定公司治理結構。若產權模糊,會滋生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激勵不相容”和權責利不對稱,以及企業對市場競爭的不依賴性;其次,公司治理結構影響著企業家的素質(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其三,企業家的能力和努力水平,決定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管理水平,這兩者同時影響企業的營運;其四,市場結構對企業績效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最終,企業績效由企業營運和市場結構共同決定。不同的企業產權契約,決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它通過一定的契約和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包括股東、債權人、券商、投資銀行、職工、經理人員、銷售商及市場中介機構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之間的利益和權利關係,促使其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的決策效率和長治久安。企業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如何解決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關係問題,尤其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問題。企業治理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治理結構(GovernanceStructure),另一個是治理機制(GovernanceMechanism)。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等;治理機制包括用人機制、監督機制激勵機制,這兩者共同決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而治理機制應是其核心,治理結構只是基礎。從經濟學分析,治理結構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外部治理實質上是市場對企業的治理。二是企業的內部治理。內部治理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內部通過組織程式(通常以章程的形式)所明確的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體系,旨在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其內容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簡言之,法人治理結構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

  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組織結構設計中的大問題。為瞭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同時,確保股東方(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決策更加科學,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

  以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羅納德·科斯Ronaid Coase)為代表的產權學派認為,產權明晰是企業績效的關鍵或決定性因素。主要論點是:

  (1)資產擁有論,認為企業資產只有為私人擁有,才能滿足實現產權的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保證了擁有者的資產以及使用資產帶來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占,從而構建了企業擁有者對資產關切的有效激勵機制

  (2)剩餘利潤占有論,認為企業擁有者追求企業績效的基本激勵動機是來自對剩餘利潤的占有,企業家對剩餘利潤占有份額越多,提高企業效益的動機也越強。企業擁有者追求企業績效動機的程度與剩餘利潤占有的份額成正比。

  (3)私有化論,認為非私有企業相對於私有企業來說,存在企業目的多元化(既要追求利潤目標,還要承擔福利、就業等社會義務等)、對經理激勵不足,以及由不能承擔所有商業風險導致的財務軟約束等弊端。

  受各國曆史傳統、法律制度、文化特質、思維模式、市場環境以及發展階段的影響,各國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存在明顯差異。這些差異性是不同產權制度下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博弈的結果。在當代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治理結構模式主要有美(英)模式、德國模式和日本模式。

  (1)、德國模式(雙重委員會制)

  股票市場並未能作為企業幕集資金的主要途徑,主要股東為商業機構和銀行。銀行除擁有市場股票外,也通過投票控制其餘股東。

  實行雙重委員會制,即分設監事會和董事會。監事會相當於英美和日本等國的董事會,主要權力機構為銀行,因其擁有50%股份投票權。銀行、股東、員工都可通過監事會監察董事會使用權力。董事會則是實際管理和運作的執行者。董事會成員的任命和報酬由監事會決定,並向監事會負責。董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必須得到監事會的批准。董事會成員大多數來自於企業內部。顧客及供應商亦可作為外界董事。

  (2)、日本模式(共同治理主導)

  股票市場發展成熟,商業及金融機構占市場絕大多數股份,財閥集團內互相持股。

  出資者作為股東享有法律賦予的最高權力,董事會通常由20—25人組成,董事一般是從企業內部產生,通常分為常務董事專務董事和董事等。這樣,董事會成員既作為董事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又作為經營者掌握企業的執行權。主要執行監察權為主銀行,另外通過企業間交叉持股來監督和約束。

  2.企業不同發展期對應於不同的產權契約與內部治理結構

  企業在創業期一般規模較小,股權控制在個別出資人手中。此時,市場環境較為單一和穩定,技術簡單,易於協調和組織企業內部活動,生產經營活動利用過去經驗和慣例管理即可。企業經營能力和技術缺乏進入壁壘,勞動力易於監督和取代,這類企業宜採用資本家“一身二任”的方式,即古典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二為一的模式,這也是保證“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儘可能對應”的理想狀態。這種企業所有權安排,既能保證資本的有效運作和決策效率,又能減少監督和代理成本。

  隨著企業的發展規模的增加,所需資金量加大,股權相對集中在少數出資人身上。企業內分工日益複雜,橫向和縱向的溝通協調增多,市場環境和生產經營中不確定性加大。企業家自身的經營能力及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對企業發展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管理逐漸成為一門專業技術,而資本所有者並不一定擁有這樣的能力,職業經理人因此應運而生。所謂“職業”就是以此為生,精於此道。

  隨著民主理念不斷向企業內部延伸,傳統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股東本位”原則日趨衰落。近現代尤其是二戰以來,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生產力水平大大提高,企業間競爭加劇,大規模現代化股份公司不斷涌現,出資人多元化、社會化的特點更加明顯,加上證券市場的高度發達,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以及公司經營趨向複雜化專門化,所有這些使得眾多大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逐漸從股東轉到管理者手中。按照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應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原則,擁有控制權的人力資本所有者,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經營者和技術要素所有者,要求獲取更大的剩餘索取權,主張讓智力資本參與分配,逐漸成為一種共識和趨勢。企業通過對管理團隊、技術骨幹等“關鍵少數”的激勵,以實現整體決策的優化和企業績效的提升。

  隨著企業規模的發展,所有權和經營權概念逐步清晰。企業真正建立一套現代企業制度,其重要所在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兩權分離公司治理機制,實際是在法律保障條件下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著力處理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係。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就是對代理人(經營者)設計周詳的激勵報酬合同,促使代理人(經理)將個人利益最大化目標與委托人(所有者)利潤最大化目標相結合,儘可能消除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下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背離,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勤勉盡職;約束是為了防止經理人員由努力程度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證實性而引發的欺詐和懈怠,保障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終控制權,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或利用信息不對稱濫用職權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效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

  法人治理結構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繫,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中小企業而言,建立複雜的且需要付出較大的代價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強勢武斷一人說了算的管理方式,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此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的高效運行創造了一種制度上的可能,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藥,可以包治百病。一些所謂的現代企業,雖然已經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樣的企業並不鮮見。

企業產權理論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業產權理論在電力企業中的應用分析[1]

  產權,簡單地講就是對財產的權利。人們一般認為產權就是所有權,其實,產權與所有權既相聯繫又有區別。產權指的是由法律確定的人們對財產的行為權利的總和。現代財產行為權利隨著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及社會分工精細化,內容越來越豐富,權利分解得越來越複雜。從內容上看,產權主要包含兩種權利:第一,財產所有權,反映財產的最終歸屬關係,是產權的基礎;第二,在所有權的基礎上派生出的對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等行為權利,即財產使用權。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一般是不分開的,但不分開並不表示不能分開。現代資本經營正是通過財產權利的分離製造經濟奇跡、生產社會財富的。日常生活中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一個常見例子是銀行存款

  企業產權關係要比日常生活中的產權關係複雜得多。企業產權是指對企業財產的權利。企業財產形成所需資金主要有兩個來源:負債和股本。負債是企業對外部機構或個人的借款或欠款,股本是企業吸收的外部機構或個人的投資款。以產權的觀點來看,企業中實際存在三大利益主體:企業、債權人和出資人,三大利益主體形成企業三大基本產權關係:企業法人財產權、債權人的債權和出資人所有權。企業的三大基本產權關係可以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進行說明。

  資產負債表左邊是企業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和遞延資產。企業資產構成了企業的全部財產。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指企業對其全部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即通常所說的企業對其資產的經營權。資產負債表右邊的上方是企業的負債,主要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的債權,也是企業對債權人的債務,即企業對債權人承擔到期償債付息的義務。資產負債表右邊的下方是企業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這一部分資金屬出資人所有權。出資人所有權是指企業投資者對其投入到企業的資本及其新增資本所擁有的所有權。實收資本是出資人對企業的實際投入資本,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分別是企業從經營利潤中提取用於發展生產和增加職工福利的部分,未分配利潤是尚未分配的企業經營利潤。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都是出資人投資資本的收益或增值,是出資人對企業的“追加投資”。

  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對企業全部財物的控制權,而債權和出資人所有權主要表明債權人和出資人對其投人到企業的資本的所有權。和債權一樣,出資人不能直接控制和支配企業的任何具體財務,雖然企業的財物是靠債權人和出資人投入到企業的資本形成的。

  出資人所有權與債權也有區別:債權有一定的期限,企業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出資人所有權則沒有確定的期限。只要企業繼續存在,出資人就無權抽回投資資本,只能將其所有權轉讓他人。現代企業中出資人所有權的最典型形式是股權。

  企業法人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企業是企業法人財產的唯一產權主體。企業資產整體為企業所擁有,而不能將企業資產分解為一部分是債權入的,一部分是國家的,另一部分是法人股東或個人股東的。目前,不少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是國家的,而流動資產是銀行的,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因為銀行(債權人)和國家(出資人)並不擁有企業的任何資產,只擁有投入到企業的資本的所有權;債權人只有在企業無法按約定期限償還債務時才能對企業的資產提出抵債要求,而出資人只有在企業終止清算時才能對企業資產提出要求。另外,企業資產的形式(流動、固定、無形)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而相互轉換。例如,用資金購買設備和技術就是流動資產轉換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這種資產形式的轉換是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不會對出資者(股東)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與法人財產權不可分割相反,出資人所有權可以而且需要細分成若幹相等的股份,由多個股東持有,股東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人,而這種股權的轉讓也不會對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或企業的資產有任何影響,因為股權轉讓是企業外部的出資人之間的交易活動,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無關。因此,企業資產形式的轉換和出資人所有權(股權)的轉讓是兩種相互獨立、相互平等的運動,是現代企業制度得以正常運行的兩個輪子。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擁有資產(財物),出資人擁有所有權(股權)。這是法人財產權與出資人所有權的根本區別。根據這一道理,我們通常所說的“國有資產”這個概念並不准確。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擁有的是國家投資資本的所有權,即國有股權,或國有產權。“國有資產”的提法容易被人誤解為企業資產中有一部分是由國家直接擁有和控制的;同樣,“國有資產管理”的提法也不准確,容易使人誤解為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的管理,而實際上應是對國有產權或國有股權的管理。

  產權的概念是複雜的,有關產權的理論就更複雜。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經濟學關於產權安排與資源配置之間關係的最深刻的人類智慧的結晶。由於目前學術界對科斯定理沒有統一的表述,因此,理解科斯定理的準確意義一般都是從構成科斯定理的三組基本命題開始的:命題1是,如果市場交易費用為零,那麼不管產權初始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驅使人們談判,使資源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命題2是,在交易費用大於零的世界里,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命題3是,由於制度本身的生產不是無代價的,因此,生產什麼制度怎樣生產制度的選擇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上述三組命題從不同角度概括了科斯關於產權制度安排、交易費用高低和資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間關係的思想,對這些命題進行純粹經濟學的論證在這裡是沒有必要的,但結合電力企業的實際,對電力企業的產權關係、產權制度和產權理論的運用進行一個綜合分析卻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電力企業產權安排或產權制度中最需要解決的是產權主體人格化和一體化的問題,這是企業產權制度中最基本的產權界定和劃分問題。由於現實交易是有成本的,因此,經過法律化的產權模糊必然會產生外部性,導致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從產權制度的角度,產權主體人格化是指持有企業產權的主體必須非常明確,即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產權主體必須是確定的、具體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企業三大基本產權來看,企業法入財產權的產權主體是企業法人,即擁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權利的是企業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通常是由企龍的董事長總經理擔任。企業負債的產權主體是債權人,即借款給企他的個人或機構。企業出資人所有權的產權主體是對企業投資的個人或機構,包括國家、法人、個人或外商。法人投資者/法人股東)是在一個企業之外的對該企業進行投資的其他具有法‘入資格的企業單位和(或)事業單位,法人投資者的投資資本形成被投資企業的法人資本金或法入股。產權主體一體化是指企業的任何產權主體都必須是一個單一的機構或個人,產權只能有一個產權主體,只能有一個主權意志。

  電力企業產權制度存在兩大弊端:一是國有電力資產的產權主體不明確,二是國有電力資產的產權主體被分裂。從理論上看,國有電力企業是國家的,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國務院是國有電力企業的出資人代表。姑且不論從國家或全民到國務院已經有了一層委托代理關係,現實中國務院也不可能對全國幾十萬家國有企業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全民或國家不能行使產權,誰來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電力資產的產權並不明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國有產權出資人虛設或缺位的問題。此外,國有電力資產所有權職能也處於分裂狀態,為多個政府部門行使,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家經貿委、組織部門、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審計和監察部門、地方政府等,而不是一體化的。國有電力資產所有者權利被分裂,勢必造成電力企業面對“多個國家股東”而無所適從,同時也可能由於多個國家股東相互協調的困難而造成沒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能真正充分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因而不能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行使有效的監督,結果使國有資產受損或流失。

  電力企業產權制度中有關產權保護的內容是通過“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體現的。“集資辦電”政策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設計的。但“集資辦電”初期形成的投貸不分以及目前各省公司普遍遇到的地方加價集資的產權歸屬問題說明對國有電力企業這個原則的運用是十分複雜的。以地方加價集資的產權歸屬問題為例O,目前提出的處理方案有:“誰發文加價,誰擁有產權”;越權加價屬價格違法,產權應屬國家;“用戶捐贈”和國家與地方政府分享等四種。雖然錶面上這是一個產權界定問題,但實質上更多地是一個政治、法律和社會問題。違法加價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從這個角度,國家有權沒收這部分資產並擁有或出售這部分產權,還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可是事實上沒有人售這部分產權,還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可是事實上沒有人來代表國家行使這個正當權力,或國家沒有這種權威,或如果強制執行會在其他領域產生更大損失,所以才會出現國家妥協的其他三種處理方式,這已經超越了產權制度本身的能力,或者說目前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產權制度在許多方面表現為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還不能保證電力企業建立科學的產權制度。企業的出資人是企業的所有者或股東,服東憑藉股權分享企業的利潤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將利潤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二是企業將利潤轉增資本金或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形成股東在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值。由於後一種方式在向股東分配利潤情況下並未支付任何現金,企業完成分配後可以運作的資金並沒有減少,因此後一種方式對企業更有利。電力企業產權制度中關於投資收益的制度保護從整體上是不規範的。“集資辦電”制度的收益分配不是建立在市場效率的基礎上的;國家電力公司內部的母子公司體系是通過行政方式包括所謂“再現出資者投入過程”這種思想實驗的方式建立的,而不是在真正的產權制度引導下,通過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形成的,這種產權制度形成的隨意性與電力行業作為公用事業的自然壟斷性對產權改革的制約,使電力企業產權制度中對投資者的保護呈現出對主體明確的投資者的過渡保護和對主體不明確的投資者(其中主要是國家)的保護不足共存的狀態。

  由於電力企業產權界定不清,導致電力企業產權制度中有關產權運行和監督的制度內容十分模糊。目前電力企業產權運作首先要體現權力來源於產權的原則。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電力企業隸屬於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因此企業的權力來自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誰是主管部門,誰就有廠長經理任免權、重大決策權以及其他權力。雖然電力部已經改造為國家電力公司,但電力企業中使用行政權力而不是產權權力的習慣並沒有改變,如電力公司對子公司經營者的選擇還是採用傳統政府主管部門的任命式做法。而不是規範的、分階段選舉和從經理市場中選擇產生的辦法,這種不規範的“產權權力”,來自電力公司對自身控制權價值的追求,最終會損害產權所有者即國家的利益。市場經濟不承認這種行政權力,在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內部的一切權力都來源於產權,都是由產權派生的。企業最主要的產權就是出資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前者為股東擁有,並以股東大會的形式體現股東擁有企業的最高權力;後者為企業擁有,並由企業經營管理者即董事會和總經理代表企業行使,企業擁有資產。股東因擁有出資人所有權而能決定企業的重大決策、經營管理者的任免、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等;經營管理者因行使企業法人財產權而得以自主企業的經營活動。為保證這兩項權力能夠正常行使,尤其是為了保證股東的權益在企業經營者的運作中不受侵犯,監事會的產生使廠權制度運行形成了一個權力在內部制衡的制度條件。法人治理結構是產權制度的—’’項重要內容。電力企業目前還不是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問題,主要還是一個法人治理結構的形成問題。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電力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起來應該比有限公司或股份礙限公司更容易些y但事實上就是形成不了,形成了也水如集資辦電的電力企業運作有效o這裡面重要的原因是國商獨資電力企業的產權監督不如集資辦電電力企業的產權監督有火G我國各類電廠的上網電價按所有制關係和隸屬層次劃分(據i998年8月2日《經濟日報》載,按國有、集體、聯營股份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港澳台合資、與港澳台合作、外資九種類型劃分,各類電廠的平均上網電價分別為159.68、203.45、249.88、232.80、309.70、246.08、307.26、304.55、665.28元/千千瓦·時;按隸屬關係劃分,中央、省、地區、縣所屬電廠的上網電價分別為155.19、229.55、267.39、900.13元/千千瓦·時)並呈現出有規律的排列的現象,除了國家電力產業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外,其中一個重要的潛在原因就是所有製成份越“公”,剩餘索取權被分享人數越多,產權監督越弱,越沒有產權代表維護其應得的利益,如爭取儘可能高的電價。從這個方面來看,電力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國家電力公司內部的改革首先應該是電力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或再設計。

參考文獻

  1. 葉澤方.第三章 資本經營理論在電力企業中的應用分析.《電力企業資本經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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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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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36.15.* 在 2009年11月14日 03:56 發表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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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1.214.* 在 2011年6月23日 09:5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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