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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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契約(marke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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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契約主要是指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之間在博弈過程中所達成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慣例形成的約束,以此得到各自所需的利益。
從市場契約的類型來看,當前我國市場契約主要有三大類:公司契約(股權、債權和其他相關者)、政府契約(政府管制契約、稅收契約),社會中介契約(審計契約、其他中介機構的鑒證契約)。而短期市場契約是指契約的終 止期限以每次合作為限,即各方每合作一次就簽一次約,例如打字員與雇主之間可 以每打一篇文章就簽約一次。
契約邊界之內的契約是企業契約 具有相對的長期性、不完備性和要素投入性,邊界之外是市場契約 具有相對的短期性、完備性和中間產品投入性。
市場契約也是人力資源的結合體,同樣是具有極強可塑性資源的凝結,但它被設計為一事一契,其人力資源的可塑性處於隨機談判的控制範圍之內。現代契約理論認為,自我實施區間是市場契約實施的核心機制,第三者強制實施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無效率的措施,事實上,現有理論恰恰說反了,應該理解為:由於存在第三者的實施機制,才促使市場契約形成一個自我實施的區間。
市場契約和企業契約的異同[1]
1、相同點:都是契約。
既然產權交易的方式是產權讓渡達成的契約,那麼市場作為產權交易的方式意味著市場的契約性。這裡的契約不等同於日常生活中人們簽署的具體的書面合同,這裡的契約是指交易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交易產權的方式。
企業的契約性——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張五常在其1983年首先明確指出了市場和企業的共性,即契約性。
制度經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契約出現,社會交易量因之迅速擴大,使制度變遷速度加快,而當市場契約出現供求矛盾時,企業契約產生。
2、不同點:不同的契約
1)相對而言市場契約往往是短期契約,而企業契約則是長期契約。有的市場契約可能非常長,但長期契約不是企業的本質特征。企業是長期契約,相對而言,市場是短期契約。
2)契約的主要實施機制不同。這主要歸功於科斯(Coase,1937)。科斯指出,同是契約安排,市場契約的實施主要靠價格機制,而企業契約的實施主要靠權威或指揮。市場契約和企業契約的實施還需要其他的機制,比如信譽、法律、行為規範等。這裡的區別在於主要實施機制的不同,因為企業內雇主和雇員之間權威的不對稱和剩餘權利的不對稱是企業和其他內部組織(相對於市場)的特征。
3)最重要的一個區別在於契約的完備程度不同。相對而言,市場是完備契約,企業是不完備契約。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是企業的契約理論的邏輯起點,正是由於企業契約是不完備的,才有了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概念,才有了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如何分配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問題。
勞動力、投資者在要素和金融市場上作為獨立的市場交易一方與公司法人相對平等地討價還價交易,這時公司法人與這些當事人遵循的主要規則是市場契約規則,一旦交易完成,這些人成為特定公司的具體某個角色,他們就被納入公司科層的規則下勞動力。
公司科層是與市場契約運行。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公司購買的不是純粹轉移價值的物化產品而是活生生的人,他們在勞動過程中創造價值,但他們同樣是機會主義者——不可能在沒有監督的情況就會貢獻全部努力來工作,公司的科層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彌補市場契約的不足。
公司科層和市場契約。一個公司能夠良好營運,首先需要一個基本的科層組織架構,在這個架構中,信息暢通、指揮達位、上下步調一致才有可能實現組織的整體目標。科層組織是公司良好營運的必要條件,而市場力量的協調則構成實現組織整體目標的充分條件。
市場契約與公允價值[2]
公允價值目標導向始終會受到其市場契約的限制。而分析市場契約的本質,優化市場契約則有利於公允價值發揮其效力。從市場契約的表現形式來看,其對象主要涵蓋了和市場交易的一切客體對象,包含了交易中的買賣雙方的各自意願和他們為達成最低意願所承受的相應的成本。同時,作為監督契約執行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也和這些商品的售賣和需求者之間存在著鑒證契約,而國家機構作為契約違規者最終的裁定者,將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行使最後的契約權利。
從公允價值目標的影響面來講,社會中介契約主要和審計契約有關,而公司契約則主要指公司內部人和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關係。我國市場經濟的提出和建立時日尚短,因此,雖然市場契約在市場化進程中日益完善,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逐一進行分析,才能正確運用公允價值,使之成為彰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成果的有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