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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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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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控制權是相對於合同收益權而言的,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餘額的要求權,即剩餘控制權就是對純利潤的控制權,如使用、支配、處置等權能。現代產權理論把剩餘控制權看作產權的本質,它是在契約中事先不能規定的那份控制權的權力。所以,相對於條款列明的或已作規定的特定控制權來說,它們就成了剩餘控制權。由於只有所有者才有這種權力,所以它們直接就被用來定義所有權了。
既然剩餘控制權就是所有權,那麼它也就具有通常所說的有效所有權的一些性質。
1.普遍性。任何資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們感覺到,人們就會以某種方式確立對它的剩餘控制權。而在討論相關問題時,都是以私有產權作為前提的,所以,在這種假定下,剩餘控制權是普遍存在的,任何資產,都有人對它擁有剩餘控制權。
2.排它性。任何產權清晰的資產,它的所有權一定具有排他性,這樣,剩餘控制權才能使所有者以極大的積極性有效地使用資產,將資產交給最能有效使用資產的人。
3.可分割性。承認了剩餘控制權的可分割性,那麼我們在分析大股東與作為其代理人的經理關係時,股東就將與股東權利相聯繫的剩餘控制權留給自己,而將與經營相聯繫的剩餘控制權委托給經營者。
4.可讓渡性。這是資產和資源從低價值利用向高價值利用轉移,是從並非最有能力利用它們的人那裡向最有能力利用它們的人那裡轉移的保證。如果把商品的市場交易看作是它們產權交易的話,那麼所有權的這一屬性就成了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企業內部協調和勵機制形成調整的基礎。
當你擁有一家公司的時候,你有權雇用或者解雇員工,只要你沒有任何歧視或者違反其他有關的法規或者雇佣契約的條款;你也能夠決定公司產品、價格、服務條款,只要你沒有觸犯這方面的法規;你也能把企業的部分甚至全部資產賣出去,只要你遵從資產買賣的規則。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擁有一種資產,並不是意味著你能夠隨心所欲地處置它,而是必須在種種的條件和規範下行使權力。但是,絕對完備的法規和絕對完備的契約是不存在的。畢竟制定法規和契約的人不可能預見到一切可能發生的狀況,更不可能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出適合的解決方案,而要用精確的語言寫成條文更是不可能。
由於不確定性的存在,企業合約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將無法完全的部分稱之為剩餘,而與剩餘有關的一些權力,稱之為剩餘權。而剩餘權分為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剩餘索取權是針對不確定性產生的利潤而言的,指的是在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而剩餘控制權是企業的一些生死攸關的決策,所以將這兩種權力統稱為剩餘權。可以說誰擁有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誰就是一個企業的所有者,企業的目標就應該為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