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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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控制權是可以通過契約授予經理的經營權,包括日常常的生產、銷售、雇用的權力;而剩餘控制權包括戰略性的重大決策,如聘用和解雇經理、決定企業的重大投資、合併等重大的戰略性行為。[1]
哈特和莫爾將企業的契約性控制權區分為特定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特定控制權指能在事前通過契約加以確定的、在不同情況下如何行使的控制權;剩餘控制權指在事前沒有在契約中明確界定如何使用的權力,是決定資產在最終契約所限定的特殊用途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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