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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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契约(marke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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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契约主要是指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之间在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惯例形成的约束,以此得到各自所需的利益。
从市场契约的类型来看,当前我国市场契约主要有三大类:公司契约(股权、债权和其他相关者)、政府契约(政府管制契约、税收契约),社会中介契约(审计契约、其他中介机构的鉴证契约)。而短期市场契约是指契约的终 止期限以每次合作为限,即各方每合作一次就签一次约,例如打字员与雇主之间可 以每打一篇文章就签约一次。
契约边界之内的契约是企业契约 具有相对的长期性、不完备性和要素投入性,边界之外是市场契约 具有相对的短期性、完备性和中间产品投入性。
市场契约也是人力资源的结合体,同样是具有极强可塑性资源的凝结,但它被设计为一事一契,其人力资源的可塑性处于随机谈判的控制范围之内。现代契约理论认为,自我实施区间是市场契约实施的核心机制,第三者强制实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效率的措施,事实上,现有理论恰恰说反了,应该理解为:由于存在第三者的实施机制,才促使市场契约形成一个自我实施的区间。
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的异同[1]
1、相同点:都是契约。
既然产权交易的方式是产权让渡达成的契约,那么市场作为产权交易的方式意味着市场的契约性。这里的契约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签署的具体的书面合同,这里的契约是指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产权的方式。
企业的契约性——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五常在其1983年首先明确指出了市场和企业的共性,即契约性。
制度经营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契约出现,社会交易量因之迅速扩大,使制度变迁速度加快,而当市场契约出现供求矛盾时,企业契约产生。
2、不同点:不同的契约
1)相对而言市场契约往往是短期契约,而企业契约则是长期契约。有的市场契约可能非常长,但长期契约不是企业的本质特征。企业是长期契约,相对而言,市场是短期契约。
2)契约的主要实施机制不同。这主要归功于科斯(Coase,1937)。科斯指出,同是契约安排,市场契约的实施主要靠价格机制,而企业契约的实施主要靠权威或指挥。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的实施还需要其他的机制,比如信誉、法律、行为规范等。这里的区别在于主要实施机制的不同,因为企业内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威的不对称和剩余权利的不对称是企业和其他内部组织(相对于市场)的特征。
3)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契约的完备程度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完备契约,企业是不完备契约。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是企业的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正是由于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才有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才有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如何分配的“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
劳动力、投资者在要素和金融市场上作为独立的市场交易一方与公司法人相对平等地讨价还价交易,这时公司法人与这些当事人遵循的主要规则是市场契约规则,一旦交易完成,这些人成为特定公司的具体某个角色,他们就被纳入公司科层的规则下劳动力。
公司科层是与市场契约运行。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公司购买的不是纯粹转移价值的物化产品而是活生生的人,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价值,但他们同样是机会主义者——不可能在没有监督的情况就会贡献全部努力来工作,公司的科层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弥补市场契约的不足。
公司科层和市场契约。一个公司能够良好营运,首先需要一个基本的科层组织架构,在这个架构中,信息畅通、指挥达位、上下步调一致才有可能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科层组织是公司良好营运的必要条件,而市场力量的协调则构成实现组织整体目标的充分条件。
市场契约与公允价值[2]
公允价值目标导向始终会受到其市场契约的限制。而分析市场契约的本质,优化市场契约则有利于公允价值发挥其效力。从市场契约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对象主要涵盖了和市场交易的一切客体对象,包含了交易中的买卖双方的各自意愿和他们为达成最低意愿所承受的相应的成本。同时,作为监督契约执行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也和这些商品的售卖和需求者之间存在着鉴证契约,而国家机构作为契约违规者最终的裁定者,将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行使最后的契约权利。
从公允价值目标的影响面来讲,社会中介契约主要和审计契约有关,而公司契约则主要指公司内部人和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时日尚短,因此,虽然市场契约在市场化进程中日益完善,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逐一进行分析,才能正确运用公允价值,使之成为彰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果的有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