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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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审计契约是指在狭义审计契约之外再增加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签订的契约。
审计契约形式与内容[1]
在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签订的契约中,契约的形式虽然并不重要,但对它的研究也应关注。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关审计职业最初的契约样本,这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不少困难。审计契约一开始是简单的、以口头形式为主的,后来才复杂化,变为以书面形式为基本形式。原因是,在审计职业定位不明确前,由议会委托的审计、股东代表实施的审计或由管理者雇员实施的审计,都可以通过控制权的权威性来安排审计项目,这里基本上不存在缔约双方的讨价还价,在有时甚至并不需要书面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只要简单、口头的委托也可以启动一个审计项目。现代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化之后获得了稳定的法律地位和服务范围,审计人完全独立于审计委托人,确立审计关系更易于通过契约来实现。因而,审计契约的书面化形式被审计准则广为推行,并在现实中得到普遍应用。
本来,审计契约是一次性的、具体的,在充满竞争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甚至契约可以是保密的,因此,试图了解一份审计业务约定书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在充满诉讼的现代社会中,契约纠纷成为交易官司的重要内容,这促成了以强调行业保护的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审计准则来规范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的自行其事的审计契约。可以认为,审计业务约定书集中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理想化审计契约的相对一致的追求。尽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设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在《国际审计准则2—审计约定书》(1980)中的内容,可因每一委托人而有所不同,但该准则仍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审计约定书包括的内容:
(1)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财务资料审计的目的。
审计范围,包括查考审计人员所应坚持的各项适用的法令、规则或职业团体的文告。
由于审计有检验的性质和其他固有限制,加上任何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就难免会有某些重大的反映失实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
(2)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包括的内容:
关于审计计划的安排。
期望得到管理人员的书面文体确认有关审计所作的各项陈述。
要求委托人承认约定书已经得到,并确认了约定的各项条件。
关于审计人员预期要发给委托人的各种其它函件或报告的说明。
计算审计费用的根据和开列账单的安排。
(3)认为有关时也可包括的内容:
关于审计的某些方面包含有其他审计人员和专家的安排。
关于包含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委托人的其他职员的安排。
在初次审计的情况下,应与前任审计人员做出的任何安排。
关于可能发生的对审计人员责任的任何限制。
提及审计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任何进一步的协议。
- ↑ 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J].审计研究.200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