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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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審計契約是指在狹義審計契約之外再增加審計人與被審計人簽訂的契約。
審計契約形式與內容[1]
在審計委托人與審計人之間簽訂的契約中,契約的形式雖然並不重要,但對它的研究也應關註。目前還沒有發現有關審計職業最初的契約樣本,這給我們的研究帶來了不少困難。審計契約一開始是簡單的、以口頭形式為主的,後來才複雜化,變為以書面形式為基本形式。原因是,在審計職業定位不明確前,由議會委托的審計、股東代表實施的審計或由管理者雇員實施的審計,都可以通過控制權的權威性來安排審計項目,這裡基本上不存在締約雙方的討價還價,在有時甚至並不需要書面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只要簡單、口頭的委托也可以啟動一個審計項目。現代審計中,註冊會計師在職業化之後獲得了穩定的法律地位和服務範圍,審計人完全獨立於審計委托人,確立審計關係更易於通過契約來實現。因而,審計契約的書面化形式被審計準則廣為推行,併在現實中得到普遍應用。
本來,審計契約是一次性的、具體的,在充滿競爭的註冊會計師行業,甚至契約可以是保密的,因此,試圖瞭解一份審計業務約定書有一定的難度。然而,在充滿訴訟的現代社會中,契約糾紛成為交易官司的重要內容,這促成了以強調行業保護的各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通過審計準則來規範各個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的自行其事的審計契約。可以認為,審計業務約定書集中反映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對理想化審計契約的相對一致的追求。儘管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下設的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在《國際審計準則2—審計約定書》(1980)中的內容,可因每一委托人而有所不同,但該準則仍然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審計約定書包括的內容:
(1)一般應包括的內容:
財務資料審計的目的。
審計範圍,包括查考審計人員所應堅持的各項適用的法令、規則或職業團體的文告。
由於審計有檢驗的性質和其他固有限制,加上任何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就難免會有某些重大的反映失實可能未被髮現的風險。
(2)審計人員可能希望包括的內容:
關於審計計劃的安排。
期望得到管理人員的書面文體確認有關審計所作的各項陳述。
要求委托人承認約定書已經得到,並確認了約定的各項條件。
關於審計人員預期要發給委托人的各種其它函件或報告的說明。
計算審計費用的根據和開列賬單的安排。
(3)認為有關時也可包括的內容:
關於審計的某些方麵包含有其他審計人員和專家的安排。
關於包含有內部審計人員的委托人的其他職員的安排。
在初次審計的情況下,應與前任審計人員做出的任何安排。
關於可能發生的對審計人員責任的任何限制。
提及審計人員與委托人之間的任何進一步的協議。
- ↑ 馮均科.《審計契約制度的研究:基於審計委托人與審計人的一種分析》[J].審計研究.200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