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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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契約(property right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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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契約是指各產權主體之間在產權交易過程中按照自願、平等和公正等契約原則就產權的界定、調整、分配、轉讓與履行等達成的契約關係。
產權契約訂立是各產權主體當事人按照契約的平等與公正等原則就產權安排改變等問題相互之間進行的討價還價及協商等談判活動。在一切契約關係中,產權契約是最根本的契約關係。契約的完整性與不完整性也主要體現在產權契約的完整性與不完整性上。
1、功能:
(1)產權契約具有資源配置功能。不同的經濟形態或經濟制度要求不同的產權機制進行資源配置。
(2)產權契約具有激勵與約束功能。
1)產權契約的激勵功能主要是通過尋找產權契約的最佳機會,並通過談判形成 最佳產權契約條款來滿足經濟主體最大化利益。
2)產權契約不同,約束方式也不同:顯性產權契約為產權契約當事 人提供的是顯性的約束,隱性產權契約為產權契約當事人提供的是隱性的約束。
(3)產權契約可降低交易成本。
2、分類:
產權契約按照交易的規制結構不同可分為市場產權契約和企業產權契約。
企業產權契約是以企業家為中心簽約人的、擁有特定產權的企業參與者通過企業所有權(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配置求創造與分配產權的契約。
產權契約與產權制度是兩個既相互區別又相聯繫的概念。
相同點:產權契約是在一定的產權制度下達成的,其演進可以導致產權制度的變遷。
而它們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1)產權契約一般是在產權界定與產權安排改變的過程中各產權主體達成交易的具體協議和條款;
(2)產權制度則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認可的產權關係及其對產權關係實行有效調節與保護的產權制度安排。
(3)產權契約是微觀層面的制度安排,而產權制度則是巨集觀層面的。
(4)產權契約一般是較小範圍的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較具體的、在當事人之間實施的條款,而產權制度則是較大的集團集體選擇而形成的共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