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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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產權是指契約明確規定的產業的生產功能與制度功能較好的統一起來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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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產權在契約或制度存續企業剩餘產權配置的前提。特定產權所有期內一般是相對穩定的產權,產權的歸屬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是企業得以產生的產權契約安排,是相對明確的行使邊界。企業作為各個產權主體國學者往往把企業產權籠統地歸結為特定的契約,其本質在於通過企業所有權配置的產權,忽視了動態的、狀態依存的剩餘來實現產權創造與分配。沒有特定的產權產權。而現代西方學者強調契約不完全性投入,企業不可能配置剩餘產權。而把一切產權都歸於剩餘產權,忽視了特定產權的存在,從而忽視了產權的相對穩企業契約的本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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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契約意義上的特定產權,另一種是不完全契約意義上的剩餘產權。
- 特定產權是企業契約的前提,而剩餘產權配置是企業契約的本質。
- 特定產權是指契約明確規定的產權,具有相對穩定性,是契約完備性的體現;剩餘產權是指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的產權,具有狀態依存性,是契約不完備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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