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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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产权是指契约明确规定的产业的生产功能与制度功能较好的统一起来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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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产权在契约或制度存续企业剩余产权配置的前提。特定产权所有期内一般是相对稳定的产权,产权的归属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企业得以产生的产权契约安排,是相对明确的行使边界。企业作为各个产权主体国学者往往把企业产权笼统地归结为特定的契约,其本质在于通过企业所有权配置的产权,忽视了动态的、状态依存的剩余来实现产权创造与分配。没有特定的产权产权。而现代西方学者强调契约不完全性投入,企业不可能配置剩余产权。而把一切产权都归于剩余产权,忽视了特定产权的存在,从而忽视了产权的相对稳企业契约的本质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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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契约意义上的特定产权,另一种是不完全契约意义上的剩余产权。
- 特定产权是企业契约的前提,而剩余产权配置是企业契约的本质。
- 特定产权是指契约明确规定的产权,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契约完备性的体现;剩余产权是指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产权,具有状态依存性,是契约不完备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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