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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組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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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組織理論概述

  產業組織理論(Industrial Organization), 研究市場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和市場構造,是微觀經濟學(個體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研究產業內企業關係結構的狀況、性質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經濟理論。由美國經濟學家梅森( Edward.S.Mason)和喬·貝恩(J.Bain)創立。其理論淵源可追溯到馬歇爾的經濟理論。

  現代產業組織理論的三個基本範疇: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成果。

  該理論的核心問題是:在保護市場機制競爭活力的同時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即:

  (1)某一產業的產業組織性質是否保持了該產業內的企業有足夠的競爭壓力以改善經營、提高技術、降低成本。

  (2)是否充分利用規模經濟使該產業的單位成本處於最低水平。

  該理論的目的在於尋找最有利於資源合理分配的市場秩序,尋找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功能的現實條件。在產業組織論者看來,壟斷是一定市場結構中的各種市場行為產生的一種市場效果、影響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的主要因素是集中、產品的差別化、新企業的進入壁壘市場需求增長率、企業的價格政策、產品政策、壓制競爭對手的政策等。每個企業都追求規模經濟,而每個產業的市場規模都不是無限的。這樣,有限的市場規模和企業追求規模經濟所產生的市場行為都會使市場結構趨向壟斷。壟斷的形成則會使少數企業通過企業間的合謀、默契、領導價格制和構成卡特爾等形式控制產業價格、形成扼殺競爭的壟斷價格,破壞價格在合理分配資源上所起的作用,阻礙資源隨供求關係移動,引起資源分配的“X非效率”,減弱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推動技術革新的動力,最後造成經濟發展的停滯。因而,為了獲得理想的市場效果,需要國家通過制定產業組織政策干預產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通過降低賣者的集中度、減少進入壁壘、弱化產品差別化趨勢、控制市場結構和通過反托拉斯法控制市場行為等抑制壟斷的弊端,維護合理和適度的競爭秩序。

產業組織理論發展的簡要回顧

  產業組織理論是20 世紀30年代以來在西方國家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以特定產業內部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及其內在聯繫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揭示產業組織活動的內在規律性,為現實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決策依據,為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政策建議為目標的一門微觀應用經濟學。該理論自產生以來就一直對西方國家產業組織政策的制定產生著重要的影響。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和國際經濟貿易往來活動的加強,國際間產業經濟活動準則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並由此引起了產業組織理論的一系列新變化。

  西方產業組織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共出現過三個主要的學派,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和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交易費用理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新產業組織理論 (new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chmalensee,1988;Williamson,1989;夏大慰,1999;植草益,2000)。

  長期以來,人們對資源配置的認識是建立在亞當·斯密關於“看不見的手”和市場機制學說基礎上的,即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一切資源的流動都以均衡價格的高低為導向,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的情況下,這一流動過程將持續到社會各部門的利潤平均化時才會停止,此時資源的配置便達到了最佳均衡狀態,廠商在均衡價格體系的調節下,只需按照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投資和生產,便可以使成本達到最低,產量達於最佳,生產出來的產品剛好能夠滿足社會的需求,消費者也可以得到最多的剩餘。這種古典理論所包含的政策含義是: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市場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任何人為干預市場的做法都是不必要的。19 世紀末期,以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看到了現實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壟斷現象,並指出壟斷會帶來壟斷利潤的產生或均衡價格的上升,妨礙資源的最優配置。但他們又認為壟斷只不過是競爭過程中的暫時現象,長期當中,壟斷企業終將因技術進步受到阻礙而無法維持壟斷地位,從而回覆到完全競爭狀態,所以長期當中調節市場均衡的決定力量仍然是市場機制這隻看不見的手。直至1936年,張伯倫(E.H.Chamberlin)和羅賓遜才在他們頗具影響的壟斷競爭理論中提出,由於存在產品的差異性,現實當中典型的市場結構並非完全競爭,而是壟斷競爭。在壟斷競爭市場結構中,廠商具有一定的決定價格的“市場力量”,這種力量會使壟斷利潤長期大於0。因此,單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是不足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而必須由政府出面對壟斷勢力加以干預,才能確保市場的適度競爭。壟斷競爭理論的提出引發了人們對一系列現實問題的深入思考,例如:政府應該用什麼樣的管制方法才能減少壟斷勢力對市場機制的逆向影響?什麼樣的市場結構才能保持適度競爭?市場結構合理化的評價標準是什麼?等等。正是在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過程中,產業組織理論得以產生和發展起來。

  最早的產業組織理論見於哈佛大學梅森(E.Mason) 教授和其弟子喬·貝恩(J.Bain)的相關研究中。1959年,貝恩所著的第一部系統闡述產業組織理論的教科書《產業組織》出版,標志著哈佛學派正式形成。哈佛學派以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一種單向的因果聯繫:集中度的高低決定了企業的市場行為方式,而後者又決定了企業市場績效的好壞。這便是產業組織理論特有的“結構—行為—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 SCP)分析範式。按照這一分析,行業集中度高的企業總是傾向於提高價格、設置障礙,以便謀取壟斷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造成資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最重要的是要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限制壟斷力量的發展,保持市場適度競爭。哈佛學派建立的 SCP分析範式,為早期的產業組織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分析框架,使該理論得以沿著一條大體規範的途徑發展。不過在後來的發展中,SCP分析範式的內涵發生了很大變化。

  20 世紀60—70年代,美國經濟在國際上的競爭勢力趨於下降,經濟中出現了“滯脹”現象,不少研究者和分析家將招致經濟不景氣的主要原因歸咎於哈佛學派主張的強硬的反壟斷政策,於是從 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以斯蒂格勒(J.Stigler)為代表的一些芝加哥大學學者對哈佛學派的觀點展開了激烈抨擊,並逐漸形成了產業組織理論中的 “芝加哥學派”。

  芝加哥學派對哈佛學派的批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認為壟斷競爭理論中關於下降的需求曲線的分析在理論上不准確,因為如果說相互競爭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是“相近的替代品”或有差別的產品的話,就意味著各個企業的平均成本是不一致的,它們的需求曲線的傾斜度也必將因替代程度的不同而不一致,但張伯倫卻假設競爭企業的單位成本相同,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第二,認為張伯倫引入“有差別的產品”這一概念,混淆了“產業”與“市場”的劃分界線,使 “產業”的範圍變得無法定義;

  第三,認為壟斷競爭理論將企業規模的擴大與壟斷勢力的提高視為等同是不對的,因為企業規模的擴大和集中度的提高完全有可能是由技術因素或規模經濟的內在要求決定的,並不單純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第四,認為哈佛學派提出的SCP範式過於簡單武斷,事實上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決非是一種簡單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的單向因果關係,而是雙向的、相互影響的多重關係。

  基於上述幾方面的認識,芝加哥學派提出產業組織問題還是應該透過完全競爭理論而不是壟斷競爭理論來加以說明。例如,對於企業規模擴大與資源利用效率之間的關係問題,他們以“規模經濟”理論來進行分析。

  按照規模經濟理論的觀點,企業的規模經濟範圍隨技術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擴大,平均成本也隨之而不斷降低,因此只要企業規模的擴大與技術水平的提高相一致,就是必然的和合理的。由此他們推斷,企業規模的擴大不僅不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反而會因平均成本的降低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Stephen,1988;多納德·海、德里克·莫瑞斯,1998,中譯本)。對於企業規模與競爭度之間的關係問題,他們則根據“可競爭市場理論”(contestable market theory)來加以說明。該理論認為,只要潛在競爭者在進入和退出市場時是完全無障礙的,市場上現有的廠商——不論是僅有一家企業還是有許多活躍的廠商,就總是面臨來自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壓力,而為了避免引來更多的競爭者,原有企業的定價和產量選擇將總是被迫處於一種“無顯著超額利潤的均衡約束下” (Baumol,1988),並不象哈佛學派所言,大廠商可以任意確定價格,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可競爭市場理論”說明,企業規模的擴大或集中度的提高並不意味著壟斷程度的提高和競爭程度的下降。在以上兩方面分析的基礎上,芝加哥學派提出不能以集中度的高低和規模的大小來作為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壟斷企業的標準,也不應該毫無區別地對大企業實行強硬的反托拉斯政策,主張根據企業績效的好壞作為判斷標準,放鬆對大企業的不必要管制。芝加哥學派放鬆管制的政策主張不僅極大地影響了同時期美國的產業組織政策,也對後來的新產業組織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體系[1]

  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體系由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三個基本範疇構成。而且,三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雙向出果關係。一方面,從短期看,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決定市場績效;另一方面,從長期看,市場績效對市場行為、市場行為對市場結構也有一定的反作用。人們普遍認為,結構對行為、行為對績效的影響是主要的;而績效對行為、行為對結構的影響是相對次要的。市場結構一市場行為一市場績效構成了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分析範圍,不同學派的各種產業組織理論觀點均是圍繞結構、行為和績效這三大市場要素展開的。

  (一)市場結構

  市場結構是指構成市場的賣者(企業)相互之間、買者相互之間、賣者和買者集團之間話關係的因素及其特征。主要包括賣方之間、買方之間、買賣雙方之間,以及市場內已有的買賣雙方與正在進入或可能進入市場的買賣雙方之間在交易、利益分配等各方面存在的競爭關係。

  決定市場結構的主要因素有集中度、產品的差別化、市場進入退出壁壘、市場需求的增長率、市場需求的價格彈性、短期的固定費用與可變費用的比例等。而且諸因素之間常常相互影響,如當市場需求的增長率顯著上升時,會使相同條件下的市場進入壁壘降低、賣者的集中度下降以及整個市場結構更具有競爭性。市場集中度、產品的差別化和市場進入退出壁壘在前述決定市場結構的話因素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

  (二)市場行為

  市場行為是指企業為獲得更大的利潤和更高的市場占有率而在市場上所採取的戰略性經營行為。企業的市場行為受制於市場結構,同時,又反作用於市場結構,影響市場結構的特征和狀況,並直接影響市場績效。

  市場行為主要包括企業的價格行為、企業的非價格行為和企業的組織調整行為三大類。

  (三)市場績效

  市場績效是指在一定的市場結構下,通過一定的市場行為,使某一產業在價格、產量、費用、利潤、產品的質量和pgn種以及技術進步等方面所達到的現實狀態。它實質上反映了市場運行的效率。

參考文獻

  1. 呂明瑜.《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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