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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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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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產業經濟學主要有三個學派: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和新奧地利學派。
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產業經濟學的主流學派。哈佛大學的梅森(E. Mason)教授和其弟子貝恩(J. Bain)是哈佛學派的代表人物。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段期間,哈佛大學的梅森,發展了傳統的市場結構—企業行為—經濟成果(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SCP模式)的模式,使之成為產業經濟學內容的框架。他認為,產業經濟學或稱產業組織理論,既要靠實踐經驗的研究和經濟制度的研究,又須要有一個理論上的分析框架,即結構—行為—成果這個框架。他特別強調市場結構和其他客觀的市場條件的重要性,把它作為認識市場上的企業行為的關鍵。因此,他著重研究市場結構,以此作為產業經濟分析的統一基礎。
1959年,貝恩所著的第一部系統闡述產業組織理論的教科書《產業組織》出版,標志著哈佛學派正式形成。
哈佛學派的後來學者中最著名的是貝恩,他繼續強調市場結構的重要性。特別是他研究了市場經濟中新企業進入一個產業時遇到的障礙,取得了重要成果。這個“進入障礙”和市場集中性、產品差別性三者,是市場結構的關鍵要素。
哈佛學派的特點是重視產業經濟的實踐經驗,著重研究市場結構;此外,還強調壟斷力量與一定的市場結構相聯結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產業經濟分析中的普遍性問題。
哈佛學派以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一種單向的因果聯繫:集中度的高低決定了企業的市場行為方式,而後者又決定了企業市場績效的好壞。這便是產業組織理論特有的“結構-行為-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簡稱SCP)分析範式。按照這一範式,行業集中度高的企業總是傾向於提高價格、設置障礙,以便謀取壟斷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造成資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最重要的是要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限制壟斷力量的發展,保持市場適度競爭。
哈佛學派建立的SCP分析範式,為早期的產業組織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分析框架,使該理論得以沿著一條大體規範的途徑發展。然而貝恩最終並沒有就SCP範式作出進一步的更為一般化的完整說明,謝勒(Scherer,1970)通過完善SCP範式中各環節的反饋效應,才使得傳統產業組織理論的SCP分析範式得到了系統完整的闡述。正如馬丁教授(Martin,1993)所指出的, 結構-行為-績效的分析範式並不是一種單一的因果關係,它需要同時考慮其它因素對結構、行為和績效的影響。貝恩的研究成功地開創了持續20年的以跨部門研究為主的經驗型產業組織分析時代。
雖然結構-行為-績效統治了主流產業組織學界近半個世紀,但其本身也有著許多難以剋服的缺陷。SCP範式以靜態的實證分析方法為主要手段,以給定的產業結構為前提,將現實企業之間既存的各種差異看成是決定產業競爭狀態的外生變數,對特定企業和產業的實際行為進行靜態截面觀察,然後再將分析結果與企業的市場績效相聯繫。首先,SCP範式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不具有嚴格的理論演繹邏輯的必然性,它是基於大量觀察的經驗性描述;其次,SCP範式過於強調市場結構對市場行為的決定作用,並且不能對策略性行為的邏輯作出清楚的解釋,因素選擇並沒有窮舉,新的重要因素未被納入到框架之中,如信息、交易費用等;再次,SCP範式存在著來自數據採集和模型設計方面的天生缺陷;最後,該範式頂多只能反映出某一時期既有行業結構下的行為和績效間的特定聯繫,而並不能說明該結構的形成原因及未來發展趨勢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