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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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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外包(Finance Services Outsourcing)

目錄

金融服務外包的概念[1]

  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將其部分事務委托給外部機構或者個人處理。2005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佈了(金融服務外包》,對金融服務外包監管提供指引。該文件將金融服務外包定義為“受管制實體在持續性的基礎上利用第三方來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現在或將來所從事的事務,而不論該第三方當事人是否為公司集團內的一個附屬企業,或為公司集團外的某一當事人。,’具體來看,金融服務外包不僅包括將業務交給外部機構,還包括將業務交給集團內的其他子公司去完成的情形:不僅包括業務的初始轉移,還包括業務的再次轉移(也可稱之為“分包”):不僅包括銀行業務的外包,還包括保險、基金等業務領域的外包。從外包內容上看,金融服務外包包括金融信息技術外包和金融業務流程外包(BPO) 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是指金融企業長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術服務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應用軟體開發與服務、嵌入式軟體開發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等。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是指金融企業將非核心業務流程和部分核心業務流程委托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財務技術支持、消費者支持服務、運營流程外包等。

金融服務外包的主要風險[2]

  金融服務外包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集中資源核心業務; 降低運營成本;獲得內部所不具備的外部資源;縮短新服務或產品推向市場的時問, 搶占商機:利用承包商的比較優勢同業競爭中獲利;有利於戰略規劃;規避法律限制。但金融服務外包也存在潛在風險, 主要表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 戰略風險:承包商採取與發包金融機構的整體戰略目標不一致的做法
  • 聲譽風險:第三方服務質量低劣:對客戶不能提供與發包機構同一標準的服務;
  • 合規風險:第三方不遵守關於隱私的有關法律, 不能很好地遵守保護消費者以及審慎監管的相關法律,沒有嚴格的確保合規的制度
  • 操作風險:技術故障: 沒有充足的財力來完成承包的工作, 而且無力採取補救措施:欺詐或錯誤:發包機構難以對外包項目實施檢查或檢查成本過高帶來的風險。
  • 退包風險:過度依賴單一承包方:金融機構自身失去業務處理能力, 無法在必要時將外包業務收回:快速終止外包合同的成本極高。
  • 信用風險信貸評估不當;應收帳款質量下降。
  • 國家風險:政治、社會和法律環境造成的風險。
  • 履約風險:履約的能力;對跨國外包來說, 適用法律的選擇很重要。
  • 監管障礙風險:被監管機構無法及時向監管當局提供數據和信息:監管當局瞭解承包方業務活動有一定難度。
  • 集中和系統性風險;承包方給行業整體帶來的風險相當大, 體現在各個金融機構對承包方缺乏控制和行業整體面臨的系統性風險。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防範[2]

  (一) 訂立完善的外包協議並對其執行進行有效監督

  金融機構與服務外包提供商簽訂的外包協議必須涵蓋外包業務的所有環節,包括日常作業流程規範、稽核監督、定期溝通和糾紛仲裁等內容。並且, 要詳細且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以保證外包業務的規範運行。對外包協議的監督和管理是為了直接獲得協議所要求的質量, 卻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直接經營控制。為了達到要求的目標, 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機構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 慎重選擇服務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機構選擇的供應商不能達到要求, 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因此, 在決定外包前, 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全面的考核, 結合外包業務的需求, 科學、合理地評價和選用外包機構, 要選擇那些具有豐富經驗、良好信譽的可靠廠商。外包機構的經驗、能力、技術、資本、信譽、對金融行業的熟悉程度、自身發展的穩定性、已有的類似業績等等都是影響外包業務能否按約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 構建良好的控制機制

  服務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來提供服務, 金融機構對外包機構的控制直接關係到預期目標的實現。因此, 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良好的控制機制來保證供應商提供合格的服務, 並應採取措施來保持這種控制的有效性, 確保金融機構控制目標的有效執行。金融機構管理者要定期與服務供應商探討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四) 制定可行的應急計劃

  外包會使得金融機構對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產生依賴, 如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能如期或按質履行合同, 而導致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令人堪憂。在這種情況的預期下, 金融機構要審慎考察服務供應商的執行方案, 並針對服務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方案

金融服務外包的價值分析[3]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服務外包》,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外包的金融服務通常有如下幾種類型:(1)信息技術,如信息技術的應用開發、編程、編碼;(2)具體操作,如會計服務、後勤服務及管理工作等;(3)契約功能,如呼叫中心等。根據業務外包理論,金融服務外包具有以下價值

  1.強化核心競爭力。

  通過金融服務外包,金融機構可以集中有限的資源,建立並強化自己的核心能力。目前金融業在產品市場上的競爭焦點已由傳統的價格競爭、功能競爭和品質競爭等轉向了響應能力競爭、客戶價值競爭和技術創新競爭。競爭形態的轉換要求金融機構重新審視本機構在整條產品價值鏈上的增值優勢,確立其核心業務範圍,並將優質的資源和獨特的能力集中到該領域,挖掘和尋求特定的客戶群體,為客戶提供最快的、能夠帶來最大價值的金融產品,形成強化核心競爭力的業務平臺。

  2.規避經營風險。

  金融服務外包的一項重要優勢在於其能降低風險,與合作伙伴分擔風險,從而使金融機構變得更有柔性,更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此外,由於戰略聯盟的各方都利用了各自的優勢資源,將有利於提高新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提高新產品開拓市場的成功率。最後,採用外包戰略的金融機構在與其戰略伙伴共同開發新產品時,實現了與它們共擔風險的目的,從而降低了由於新產品開發失敗給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損失的可能性。

  3.提升組織效率。

  將部分金融服務外包後,金融機構組織目標更為明確、人員結構更為趨同、信息傳播更為快捷、組織原則更為統一、組織文化更為融合,組織更加精簡,從而可以更加靈活地進行競爭,使管理更有效率,可以更快、更好地滿足顧客價值實現的需要。此外,金融服務外包能降低固定資產資本結構中的比例,降低金融機構的退出屏障和轉換成本,有利於提高自身的適應性。4.降低經營成本。

  節約經費是外包的最重要的原因。在資源配置日趨全球化的背景下,將特定業務外包到資源和服務價格相對較便宜的國家和地區,能直接降低金融機構的加工成本人力資源成本管理成本

  此外,金融服務外包還有獲得免費資源、推進組織整體變化和增強組織靈活性等方面的益處。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分析[4]

  (一)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

  金融機構最初將服務外包出去的主要動因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將自己不擅長或做的不好的業務外包出去,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長的業務,這樣就可以直接降低成本,獲得更多的收益。因為,與金融機構內部的IT部門相比,外包商提供的服務成本更低,而且有外包商承擔服務的提供,成本更易預測、更好控制。

  (二)充分利用前沿技術和技能

  在信息、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金融機構要想掌握所有的先進技術往往難度很大或成本極其昂貴。因此,金融機構要麼大量投資於這些新技術但成本和風險都極大,要麼在競爭中被淘汰。而把這些服務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矛盾。

  (三)轉移風險

  金融機構和服務外包商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伙伴關係,是風險共同體,而不是單純的雇佣關係。因此,金融機構在外包服務的同時也把一些風險轉移給了服務外包商。這使金融機構能更好的應對迅速變化的外部市場環境顧客需求

  總之,外包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轉移風險、提高進入高級專業技能和行業的能力,並集中現有的人力資源於核心業務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由於規模經濟、專業化和戰術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比自行生產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務外包發展趨勢[1]

  金融行業的服務外包可以追溯到20世紀七十年代。當時,一些金融公司為節約成本,將列印及記錄等業務外包。九十年代後,金融服務外包進入飛速發展時期,外包業務擴展到1T部門及人力資源等更多領域。近年來,發達國家出現了新一輪金融服務外包浪潮,在所有行業中,金融業外包規模已經僅排在製造業之後位屠第二,覆蓋了銀行保險證券、投資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各種規模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服務外包規模持續迅猛增長。

  當前,以軟體及信息服務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正以空前的速度實現跨國界轉移,專業化服務出現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尤其是金融後臺服務(外包)行業正進入高速成長期。金融機構在全球IT技術的發展、成本壓力,以及自身安全要求和轉移風險等因素的驅動下通過將前、後臺業務分離,將金融後臺服務包括金融數據處理、金融服務軟體及系統研發、金融災難備份、清算中心、銀行卡業務等外包來提高效率、更專註於核心業務,以增加其在全球金融領域中的競爭力。全球外包年會主席、美國著名外包管理專家邁克爾·科比特曾估算,外包市場在1998~2000年間增長了一倍。2001年全球外包金額達3.78萬億美元,2003年全球外包市場規模為5.1萬億美元,目前正以每年約20%的速度增長,到2010年將有20萬億美元的規模。

  謀求低成本是金融服務外包迅猛發展的主要驅動力,而參與其中的金融企業也的確獲益匪淺。德勤咨詢公司的《關於全球金融機構離岸外包2007))報告顯示,半數以上的金融機構通過金融外包節約了40%的成本,而這個比例在2003年大約只有33%:外包節約的成本從2003年的5億元到2006年的90億元。根據德勤公司的預測,從2005年起的未來5年內,世界前100家大型國際金融企業將要向外輸出3,560億美元的金融外包業務。為此,這些企業將至少能節約1,380億美元的運營成本。不僅如此,世界前20家大型金融企業還可以通過外包大幅削減2~3倍的經營成本。

  (二)金融服務外包的內容逐漸深化。

  從金融服務外包的發展歷程來看,金融服務外包起步於金融ITO,成長壯大於金融BPO,而發展趨勢將是金融KPO。以前的金融服務外包主要是IT業務的外包,包括提供桌面協助、大型數據系統或網路的連接等服務。近年來,許多大型銀行競相將其操作管理中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業務派送到海外,離岸外包業務從一般IT服務擴展到金融服務領域,外包的商業模式也從一般軟體配套服務進入了運營操作過程承包。目前,外包市場逐步向縱深發展,即逐步轉向KPO。一些專精特定業務的外包商目前很受市場歡迎。近年來,這些提供特殊專精功能的外包商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而不斷加大外包業務的深度,正在大力開拓專家型外包業務,並配以高科技的智能應用,創造出新的知識資本,從而大力降低成本。

  (三)離岸金融服務外包趨勢不斷擴大。

  離岸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企業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委托給外國企業的一種商業行為。由於行業競爭的加劇,各公司的利潤率不斷下降,同時客戶提出更高要求的服務,這推動了各金融服務公司在不斷降低成本的同時要提高服務品質。最初,歐美的公司進行離岸外包是充分利用全球的勞動力差價進行勞動力套利,發展中國家低廉的勞動力降低了公司成本,使公司在競爭中獲得成本優勢。2003年後,這種趨勢更加明顯。許多跨國公司試圖通過建立離岸交易及服務中心來提高本機構整體效率。金融機構除將業務外包給服務商外,也會把一些業務交由海外附屬機構來完成。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統計顯示,2001年只有少於10%的金融機構參與到離岸外包的行業,而到2006年這個比例已經達到了75%。據金融研究公司TowerGroup的調查,一批世界超級金融機構,包括美國運通GE Capital等都向海外大規模地外移了客戶呼叫中心與軟體開發業務。

  (四)金融服務外包的全球格局初步形成。

  美國、歐盟、日本等國是主要的金融服務外包發包方,而印度、愛爾蘭等國是主要的接包方。美國公司占據全球離岸經營業務的70%。歐盟和日本占據剩餘份額,其中英國居於主導地位。美國、日本和西歐的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的商務流程已經實現了標準化,為降低成本,將其業務流程中非核心的業務外包給國外其他的服務公司運作。

  國際金融服務外包最主要承接國是印度、愛爾蘭等。科爾尼咨詢公司研究指出,從金融結構商業環境和專業技術人才的獲取三個方面來考察離岸目的地國家,印度處於絕對領先地位,中國、馬來西亞、捷克等緊隨其後。目前,國際金融服務外包市場已經形成以印度市場為核心,同時包括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新興服務外包市場的整體格局。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現狀[1]

  全球金融服務外包的蓬勃發展對我國而言意味著兩大機遇:一方面根據wro協議,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全面開放,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在華設立外包服務中心,我國有望成為繼印度等國家之後又一個離岸金融服務外包中心,為國內金融服務外包商提供了大的機會;一方面國內金融機構也將越來越多地借鑒國外同行的成功經驗,選擇合適的外包商,將非核心業務剝離,提高自身經營效率。

  (一)我國金融業在開展金融服務外包方面仍處在起步階段。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開放,外資跨國金融機構較早在我國境內開展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目前,外資跨國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比較廣泛,涉及數據處理、IT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和部分操作性業務等。相比之下,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外包尚處在起步階段,部分國內金融機構開展了服務外包業務的嘗試,主要集中於信息技術相關業務、信用卡業務的外包。

  以銀行業為例,2001年7月深圳發展銀行GDS(萬國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期五年的災備外包服務協議。2002年通過招標,國家開發銀行將PC等設備外包給了惠普公司。2004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與惠普的外包協議,是國內金融界首家整體外包案例。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的IT外包範圍進一步擴大到應用系統開發、網路系統運維、災各中心建設與運維、項目監理、咨詢等共七個類型的服務。2003年l1月中國光大銀行將其核心業務和管理會計系統的開發外包給聯想IT服務,項目引進全球ERP市場占比例最高的SAP公司的產品。2004年初,光大銀行又將信用卡外包給了美國第一資訊公司,開創了國內信用卡系統外包開發的先河。同年8月,光大銀行也簽訂了國內首份信用卡全面外包協議,將信用卡業務外包於美國第一資訊公司(FDC)。

  我國金融機構近幾年來進行的金融外包在有效利用外部資源、集中資源於自己的核心業務、縮短新業務或新產品推向市場的時間、降低成本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然而,我國金融服務外包市場還很不完善,主要表現在:(1)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規範的糾紛處理機制缺失,外包監控制度尚不成熟;(2)外包服務商資格審查制度欠缺,致使質量信譽優異的外包服務商缺乏;(3)外包業務範圍狹窄。但是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主要集中於IT業,IT系統規模小的地方性商業銀行通過外包服務所能帶來的成本節約不具有吸引力。但從長遠發展趨勢看,隨著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的加深,國內金融行業的競爭將日趨激烈,國內金融機構也將更加關註自己的核心業務,對外包服務的需求將不斷擴大。而國內IT行業、技術和管理咨詢行業的迅速成長也會帶動外包服務的增長;伴隨著金融外包行業的成熟,專業化的金融服務外包商也將涌現出來。可以預見,中國金融服務外包的市場需求供給均會不斷擴大。

  (二)我國在承接國際金融服務外包方面仍需進一步努力.

  近年來,在全球金融服務外包市場體系中,中國正越來越受到世人的矚目,並被認為有機會成為繼印度之後的全球第二大金融服務外包中心。畢博管理咨詢公司彼得·郝勒維茨就曾認為,到2015年中國和印度將成為全球金融服務外包業的中心。因為中、印兩國擁有大量受過良好培訓的外包業務人才,具有勞動力成本優勢,能提供滿足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我國在綜合成本、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比其他發展中國傢具有優勢,因此我國是發達國家金融服務外包的首要選擇。我國有龐大的國內市場,而且這個市場還在不斷擴大:另外,在軟體從業人員的薪資方面,我國也比印度等國更有競爭力。然而,相對於印度而言,我國在承接國際金融服務外包方面還存在差距。有專家表示,中國在外包業務方面可能仍落後5~10年。根據麥肯錫公司的調查,中國信息技術服務一年的收入還不到印度同行的一半,且外包服務部門零散,缺少具有規模優勢的大企業。而且我國銀行業的信息技術投入中,硬體投入的比例偏高,服務投入的比重較小,與國外銀行業偏重服務投入的做法差距明顯 此外,印度擁有更好的語言優勢、數量更多的專業人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較為嚴格。

推進我國金融機構服務外包發展的幾點建議[1]

  (一)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1、建立完善而有效的金融服務外包監管制度。到目前為止,我國金融l監管當局尚未出台針對金融機構業務外包的監管法規或指引文件。監管制度的落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外包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充分認識到金融服務外包活動潛在的風險,立足於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的實踐,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監管框架和措施,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服務外包》的成果,儘快推出金融業務外包監管指引文件,為積極支持我國金融外包業務的發展提供製度基礎。

  2、制定相關的鼓勵政策,支持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發展。可將金融服務外包產業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還應建立並完善外包服務商的資格審查和信用評級制度。另外,政府可倡導建立金融服務外包行業協會,制定金融服務外包的行業標準,推動金融服務外包產業健康規範發展。或由政府推動,組建金融服務外包聯盟,突出群體力量,承接離岸金融服務外包業務。

  (二)對金融機構的建議

  1、明確外包戰略。金融企業進行業務目

  外包時,需要對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管理的優勢與劣勢、整體價值和長遠目標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將要外包的業務在整個經營戰略中的角色以及外包將給本企業造成的影響,外包業務的選定應與整體戰略相一致。

  2、在可承受的範圍內逐步擴大外包業務範圍。

  在進行外包之前,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特殊性,合理篩選適宜外包的金融服務項目,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業務外包的範圍還十分有限,從優化資源、節約成本的角度來看,可以考慮將金融數據處理和災備、銀行卡、客戶服務、財務和會計營銷研發設計等業務外包出去。

  3、慎重選擇外包服務商。

  金融機構選擇外包商時首先應考慮其服務能力和信譽,而後才是考慮成本。此外,共同的文化背景、經營理念管理思路也都是雙方未來合作的基礎。業務外包後應與服務商保持良好的溝通,密切關註業務的運行情況。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鄧立立.金鬲蟲服務外包發展新趨勢.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1O月號下(總第355期)
  2. 2.0 2.1 張夢冰.淺談金融服務外包中的風險防範策略.管理觀察
  3. 柏寶春,孫松.金融服務外包的國際發展比較與啟示.含融教虧與研宓.2008 2008年第2期(總第118期)
  4. 景瑞琴,邱偉華.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與風險分析.全國貿易經濟類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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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19.* 在 2014年4月11日 09:35 發表

Nice!真心不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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