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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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商業銀行(Local commercial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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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商業銀行是指業務範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我國地方性商業銀行主要是指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雖然今年來我國地方商業銀行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其在資產規模、機構數量和人員總數等方面還遠不能同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
地方性商業銀行是指業務範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我國地方性商業銀行主要是指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商業銀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入股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因為城市商業銀行也是屬於股份制商業銀行,所以其法定經營範圍與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是相同的,區別在於這些城市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是為本地區經濟的發展融通資金,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信用合作社是由個人集資組成的以互助為宗旨的一種合作性金融組織,簡稱“信用社”。其基本的經營目標是以簡便的手續和較低的利率,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人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實行民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農村信用社服務的信用社的聯合組織,同時,聯合社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管理、監督相協調。
城市信用合作社(簡稱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組織,是由個體工商戶和城市集體企業入股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務、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融機構,是城市信用社的聯合組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聯社對當地城市信用社進行行業歸口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範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營業務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業務是:
(三)城市商業銀行的主營業務
因為城市商業銀行也是屬於股份制商業銀行,所以其法定經營範圍與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是相同的。
- 吸收公眾存款。
-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 辦理國內外結算。
- 辦理票據貼現。
- 發行金融債券。
- 代理髮行、代理兌付。
- 買賣政府債券。
- 同業拆借。
- 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 提供保管箱服務。
-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1988年,從北京開始,陸續出現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業銀行。它們是由各城市原來的城市合作銀行更名而成,而原合作銀行則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由城市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我國共有112家城市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自中國農業銀行成立以來曾一直是農行在農村的基層組織,90年代初期開始從脫離農行系統。農村信用合作社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人服務。目前全國共有35544家農村信用社。80年代後期,為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開始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個體工商戶和城市集體企業入股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務,目前我國有731家城市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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