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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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付款項也稱作“收付信托”,是指金融信托機構運用自身和聯行的業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和清算手段,通過辦理代收代付款項業務,為各單位提供服務。包括代收貸款、勞務費、管理費、環保費、某項專用基金和代付貨款、運費、租金以及代收公用事業的水、電、煤氣費等。
在我國,大多商業銀行都開展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就是利用自身結算的便利條件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
代理收付款項的做法[1]
1、定時、定量、有規律的應收應付款項,包括:賒銷商品購貨人按月交付的貨款;企業主管部門按月從下屬企業統籌收取和支付的各種款項;公用事業單位按月從單位收取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以及其他有定時收入和付出的應收應付款項。委托辦理收、付款業務,雙方必須簽訂協議,互相遵守。
2、收付款業務,由公司委托金融信托機構各基層單位代辦。
3、代收代付款業務,以服務為主,適當收取代辦手續費,收取標準由委托單位與金融信托機構商定。
4、所需組織宣傳費用,應由委托單位承擔。
5、代收款項隨收入進度,按旬彙總劃轉委托單位帳戶。委托單位同時委托代付業務的,則以收入抵付其支出,結餘部分再定期劃轉,只委托代付項目款的,則由委托單位先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以備按期辦理代付。
對於約定分期付款和代理收款相結合的辦法,除對賒銷單位應收的貨款,憑其與付款單位簽訂了的《協議書》辦理貼現外,並代理向付款單位按約定的期限分次收款。
6、企事業單位在委托金融信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時,均須提交收、付款項的合法依據及有關的單據。經金融信托機構審查同意後,委托單位與金融信托機構簽訂代理收付款項協議書,明確代理收付款項的內容、範圍、對象、時間、金額及方式。代理付款時,委托人還必須事先將代付款交存金融信托機構以備支付。金融信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時,只負責按協議辦理具體的收付款業務,不負責收付雙方的任何經濟糾紛。代理手續費由委托單位與金融信托機構按代理收付金額大小或業務筆數多少協商計收。
- ↑ 葛長銀.《錢生錢——企業金融手冊》[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