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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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商业银行(Local commercial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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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虽然今年来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等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
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经营范围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组成的以互助为宗旨的一种合作性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同时,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相协调。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营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是: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
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经营范围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 买卖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它们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共有112家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以来曾一直是农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90年代初期开始从脱离农行系统。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目前全国共有35544家农村信用社。80年代后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开始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我国有731家城市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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