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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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是對項目的實施過程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協調和評價,即監理的執行者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對項目承擔者的行為和其責、權、利進行必要的協調和約束,制止隨意性和盲目性,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和經濟性,使項目按預期的目標進行,並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監理的主體是監理單位,客體是項目。
項目監理的內容[1]
項目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投資、控制工期、控制質量,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關係。即“三控、一管、一協調”。
(1)投資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任務是在項目實施以前進行可行性研究,協助業主正確地進行投資決策,控制投資估算;在項目設計階段審查設計方案、設計標準、總概算、修正總概算;在項目準備階段協助確定標底和合同造價;在項目實施階段進行設計變更審查,核實已完成工程量,進行進度款簽證和控制索賠;在項目收尾階段審核項目結算。
(2)工期控制。在項目實施以前,通過周密分析研究確定合理的工期目標,在實施前將工期納入承包合同;在項目實施階段,採用網路規劃技術、里程碑計劃技術、甘特圖等科學方法,審查、修改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並跟蹤項目全過程,進行協調和監督,確保項目按期完成。
(3)質量控制。質量控制是項目監理最重要的內容,貫穿於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實施準備、實施到收尾、維修的全過程。對於工程建設項目,項目監理的質量控制包括組織設計方案評比、設計方案磋商、圖樣審核、控制設計變更;審查項目承包人的資質,檢查項目所用材料、結構配件、設備質量;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實施質量預控;在施工過程中通過重要的技術覆核,工序操作檢驗,隱蔽工程驗收和工序成果檢查,認證監督標準、規範的執行狀況;通過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嚴把質量關。
(4)合同管理。合同是監理單位採取各種控制、協調與監督措施,履行糾紛調解職責的依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監理單位站在公正的立場上,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溝通有關信息,及時處理合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以便為項目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合同環境。
(5)組織協調。項目涉及很多利益相關者,參與方很多,對各個參與方之間的協調十分重要。監理單位應協調相關單位的協作關係,使之相互合作,減少矛盾,為實現項目目標而共同努力。
項目監理與項目管理的關係[1]
(1)項目監理的性質。項目監理也屬於項目管理,是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所進行的項目管理。監理具有服務性、公正性、獨立性和科學性的特征。
(2)項目監理與項目管理之間的關係。
1)組織關係,指與項目承擔者的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2)業務關係,具體包括簽訂合同中的業務關係、項目準備中的業務關係、項目實施中的業務關係,項目監理主要是督促項目準備工作,對項目實施階段的費用、進度、質量進行控制,進行合同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3)業主授予項目監理單位的權利。主要是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的建議權;組織協調的主持權;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確認權與否決權;項目進度和工期上的確認權和否決權;項目合同內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結算的確認權與否決權。一般業主與項目承包單位之間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過監理與之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