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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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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Student Loan)

目錄

什麼是助學貸款[1]

  助學貸款是根據國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校經濟困難的非義務教育學生簽發的,用於資助其繳納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用的貸款

助學貸款的分類[2]

國家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的概念

  國家助學貸款是南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推動的一種信用助學貸款,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負責發放,對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於幫助他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

  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優惠政策,一是無須擔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貼息。從長遠看,國家助學貸款可能成為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主要手段。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凡是學生家庭的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平均生活線的都算困難學生。全國的標準不一樣,有些地方是150元以下的算困難學生,有些地方可能比較高一些。

  2.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流程

  在中國境內就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整個申請操作流程分為以下6個步驟:

  第一步,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準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第二步,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巾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第三步,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第四步,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13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丁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第五步,貸款的發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划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國家助學貸款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目前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用於學費、住宿費、生活費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六步,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在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個人信用,按時歸還貸款。

  3.助學貸款政策的新變化

  2004年秋季.新的國家助學貸款規定開始在全國普通高校全面實施。較之原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新規定有以下幾點:

  (1)延長還款年限

  由原來的4年內還清改為6年內還清。

  (2)貼息方式發生變化

  原來,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的財政補助。現在,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經辦銀行的確定採用新方式

  經辦商業銀行原來由國家指定,現在改為以招標方式確定。

  (4)建立了風險補償機制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財政和高校各承擔一半。

  (5)加強貸後跟蹤管理

  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借款學生將受到更嚴格的還款約束。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執行。假設貸款年利率為:1~3年為5.76%,3-5年為5.85%,5年以上為6.12%。如果大學4年的總貸款金額為24000元,6年期,年利率為6.12%,則每個月應還額=(6.12%/12,6×12,24000,0,0)=-399.1元,不到400元。對於畢業後月薪至少有2400元的大學本科生,應該不算沉重的負擔。

商業性助學貸款

  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支持學生完成學業所需費用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1.申請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有效身份證明的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2)能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

  (4)能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5)貸款用途符合指定範同。

  2.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1)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額不得超過所需學費總額的80%;以貸款人或第1方不動產抵押申請貸款的,借款額一般不超過所需學費總額的70%;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除外),借款額不得超過學雜費總額的60%。

  (2)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年,可以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適當延期。

  (3)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固定的貸款利率

  3.申辦手續

  (1)在銀行或所在學校進行業務咨詢。

  (2)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3)銀行受理並調查、審查和審批。

  (4)簽訂借款合同。

  (5)銀行將借款和首期款分批劃轉給所在學校,借款人從貸款銀行或學校領取生活費。

  (6)借款人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助學貸款的特征

  從各國發展情況來看,助學貸款具有與其他個人貸款所不同的一些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具有社會公益性,政策參與程度較高。助學貸款是作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舉措推出的,對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國民素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助學貸款業務的發展會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如國家以承擔部分利息的方式對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補貼。

  二是多為信用類貸款,風險度相對較高。助學貸款的借款人多為在校學生,而學生屬於暫時無收入群體,沒有現成的資產可作為申請貸款的擔保,因而助學貸款多為信用貸款,如國家助學貸款。同時,助學貸款的償還主要依靠學生畢業後的工作收入,加之學生信用水平的不確定性,其風險度相對較高。

助學貸款的發展歷程

  助學貸款是個人貸款業務中的特色產品之一。從各國情況看,助學貸款具有較大的市場需求。在我國,助學貸款是作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舉措推出的。1999年,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解決貧困學生求學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開辦享受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通知,並首先以中國工商銀行為試點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和南京等8個城市進行。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此項業務經辦機構範圍也有所擴大,成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可辦理的業務。

  在國內個人信用環境不佳以及缺乏相應制度規範的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作為面向借款學生的信用類貸款,風險度相對較高,該項業務在推廣的過程中進展較慢。因此,自業務開辦以來,政府各相關部門採取了多項推進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多種政策改進和完善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

  2002年2月,三部委聯合出台了助學貸款開辦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定學校、定範圍、定額度、定銀行,並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已審批借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等指標。

  2003年,在經過兩年的快速發展後,助學貸款的風險問題開始顯現。為抑制不良貸款的增長,200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助學貸款“雙20標準”,即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達到20%,且違約學生達到20人的高校,經辦銀行可以停止對其發放助學貸款。據此,多所高校因違約率高,均被暫停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如何理順運行機制,促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健康規範的發展,成為各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共同面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004年初,為扭轉助學貸款業務停滯不前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執行“雙20標準”等政策措施。經過半年的醞釀,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又正式出台了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兒條措施,包括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實行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和改變財政貼息方式等。此後,各管理部門、銀行和高校等迅速開始新政策的實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屬院校招標工作,中國銀行中標成為115所中央部屬院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獨家經辦銀行,各地方院校的招標工作也在此後陸續展開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與中國銀行簽署了《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款業務合作協議》2006-2010學年,中國銀行將繼續獨家承辦115所中央部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2010年5月24日,中國銀行又繼續中標成為中央部屬高校2010-2014學年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承辦銀行。

  雖然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在開展過程中阻力重重,但隨著政策制度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這項業務機制將會逐步理順,最終走上規模化發展的道路。

  除了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各商業銀行也在積極探索開展助學貸款業務的其他途徑。早在1999年,多家商業銀行就開辦了商業助學貸款業務,採取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發放助學貸款;2002年,中國農業銀行開辦了生源地助學貸款,即以學生家長作為借款人,向其發放用於就學的貸款資金。中國銀行、中信銀行等還開辦了專門面向出國留學學生的留學擔保貸款。這些嘗試都為助學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助學貸款的貸款要素

國家助學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支付正常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貸款期限。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必須在畢業後6年內還清,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還款方法包括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兩種,但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一種還款方法。

  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學生自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首次還款日應不遲於畢業後兩年。

  5、擔保方式。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方式採用的是個人信用擔保的方式。

  6、貸款額度。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貸款額度按照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數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確定,具體額度由借款人所在學校的總貸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每所院校的貸款總量根據全國和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確定的指標控制。

商業助學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商業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在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貸款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理能力,自主確定開辦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困難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

  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須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2)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準由貸款銀行制定;

  (3)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4)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貸款期限。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後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

  貸款銀行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生的利息本金化,但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需事先徵得貸款銀行的同意。

  5、擔保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銀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以抵押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符合《擔保法》的規定,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登記手續。以質押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需辦理質物或其權利憑證轉移占有手續及相關出質登記。貸款銀行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當辦理公證。抵押物必須符合《擔保法》的規定。用於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銀行進行評估,也可委托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估價。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得轉移、變賣重覆抵押已被抵押的財產;質押期間對質押的有價證券,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以資產作抵押的,借款人應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經借款人確認後,將保險單項下因保險事件發生而對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無須另行簽署轉讓合同,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貸款未償清期間,保險單正本交貸款銀行執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銀行有權代為投保,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並落實其他擔保,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的,保證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應具備品質良好、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及與借款人同城戶籍等條件,原則上不允許同學之間互保。如保證人失去保證能力、破產或發生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並重新提供足額擔保和重新簽訂“保證合同”,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證人的工作單位及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或法人保證人的法律關係、性質、名稱、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銀行,借款雙方應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證合同修正文本。

  6、貸款額度。商業助學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銀行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學費應按照學校的學費支付期逐筆發放,住宿費、生活費可按學費支付期發放,也可分列發放。

助學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是指從借款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銀行受理到上報審核的全過程。

  學生(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準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交回學校機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2)借款人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4)借款人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見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學生證或工作證複印件;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學校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貸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申請後一定時間內完成。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

  機構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製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與申請資料一併送交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商業助學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1、貸款的受理

  貸款受理人應要求商業助學貸款申請人填寫貸款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按銀行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以上證件的複印件;

  (2)貸款銀行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係證明;

  (3)貸款銀行認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

  (4)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為在校生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5)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6)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有處分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需提交銀行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物需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7)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貸款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

  (8)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借款人辦理校源地貸款的,貸款銀行還應聯繫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1)貸款銀行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2)協助貸款銀行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3)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體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並協助貸款銀行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4)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銀行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有關信息;

  (5)協助貸款銀行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式和方法,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貸款受理人應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審查借款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及借款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與規範性。如果借款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規範,應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或重新提供有關材料;如果不予受理,應退回貸款申請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經初審符合要求後,貸款受理人應將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交由貸前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助學貸款的貸前調查

  貸前調查是商業助學貸款貸前處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主要由銀行貸前調查人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調查借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的真實性以及貸款擔保等情況。

  1、調查方式。貸前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問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2、調查內容。貸前調查人在調查申請人基本情況、貸款用途和貸款擔保等情況時,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1)材料一致性的調查。貸前調查人應認真審核貸款申請材料,以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借款申請填寫內容與相關證明材料一致;相關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內容與正本一致,並需由貸前調查人驗證正本後在副本(複印件)上蓋章簽名證實。

  (2)借款人身份、資信、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的調查:

  調查借款人資格是否符合貸款銀行要求,並登錄公安部身份認證系統查詢借款人身份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貸前調查人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查詢申請人的信用記錄是否良好,並列印查詢結果;要充分利用銀行的共用信息,調查瞭解借款申請人與銀行的歷史往來;

  調查瞭解借款申請人是否有還款意願和品行是否端正等擔保情況調查。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應調查:

  (1)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調查抵押物是否屬於《擔保法》《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且銀行認可、能夠辦理抵押登記的商業助學貸款的抵押財產範圍。

  (2)抵押人對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屬情況,抵押物權屬情況是否符合設定抵押的條件,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為抵押人所擁有,財產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所有權是否完整。

  (3)抵押物價值與存續狀況。包括抵押物是否真實存在、存續狀態,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對抵押物交易價格或評估價格明顯高於當地平均市場價格或明顯高於當地同類物業價格的,調查人可要求經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應調查:

  (1)質押權利的合法性。出質人出具的有價證券是否在銀行有關規定的範圍內,是否有偽造、變造跡象。

  (2)出質人對質押權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調查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出質人是否具有處分有價證券的權利

  (3)質押權利條件。包括調查質物的價值、期限等要素是否與貸款金額、期限相匹配,質物共有人是否同意質押。

  採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調查:

  (1)保證人是否符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具備保證資格;

  (2)保證人法人的,要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償能力;

  (3)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要求保證人提交相關材料,應查驗保證人提供的資信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收入和財產證明等;

  (4)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係;

  (5)核實保證人保證責任的落實,查驗保證人是否具有保證意願並確知其保證責任。

  貸前調查完成後,貸前調查人應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是否同意貸款的明確意見及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幣種、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劃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議,並形成對借款申請人償還能力、還款意願、信用狀況、擔保情況、貸款用途以及其他情況等方面的調查意見,連同申請資料等一併送交貸款審核人員進行貸款審核。

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1、貸款的審查

  經辦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由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有差錯或遺漏的,可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後,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併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2、貸款的審批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進行核對;

  (2)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3)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貸款審批人應根據審查情況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未獲批准的貸款申請,應寫明拒批理由,並告知借款人;對需補充材料後再審批的,應詳細說明需要補充的材料名稱與內容。

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1、貸款的審查

  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查,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面談記錄以及貸前調查的內容是否完整進行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和完善調查內容的,可要求貸前調查人進一步落實;審查人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內容的真實性有疑問的,需安排其他貸款調查人進行核實或重新調查。

  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後,應對貸前調查人提出的調查意見和貸款建議是否合理、合規等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面談記錄等一併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2、貸款的審批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貸款審批人應依據商業助學貸款辦法及相關規定,從銀行利益出發審查每筆商業助學貸款的合規性、可行性及經濟性。

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般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會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並填寫合同,在填寫或列印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應做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貸款的發放

  貸款發放要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由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發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放款部門在放貸前要確定有關審核無誤,然後進行開戶放款。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有關賬戶貸款發放後,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台賬”,並隨時更新台賬數據。

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應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質人等),確認簽約的時間,簽署書面借款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等協議文件。簽約流程主要包括填寫合同、審核合同和簽訂合同三部分。

  填寫合同。貸款發放人應根據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並填寫合同,在簽訂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保證人等合同簽約方關於合同內容、權利義務、還款方式以及還款過程中應當註意的問題等。對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應要求抵押物共有人當面簽署抵押合同。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範、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禁止塗改。

  (2)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3)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4)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 約責任。

  2、審核合同。

  (1)合同填寫完畢後,填寫人員應及時將有關合同文本移交合同覆核人員進行覆核。同筆貸款的合同填寫人與合同覆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2)合同覆核人員負責根據審批意見覆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主要包括文本書寫是否規範,內容是否與審批意見一致;合同條款填寫是否齊全、準確;文字表達是否清晰;主從合同及附件是否齊全等。

  (3)合同文本覆核人員應就覆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合同填寫人員溝通,並建立覆核記錄,交由合同填寫人員簽字確認。

  (4)簽訂合同。合同填寫並覆核無誤後,貸款發放人應負責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簽訂合同。

  在簽訂“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借款人、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各項條款。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2)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4)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5)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貸款銀行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保證的;

  (6)抵押人、出質人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與、出租、拆遷轉讓、重覆抵(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質)押物的;

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

國家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

  對國家助學貸款而言,學費和住宿費貸款,銀行應當採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所在學校)支付,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銀行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對生活費貸款,銀行可以採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再由學校返還借款人;銀行也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銀行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貸款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商業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

  商業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方式與國家助學貸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商業助學貸款可以一次性放款,也可以分次放款

  對學費和住宿費貸款,銀行應當採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所在學校)支付,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銀行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對生活費貸款,銀行可以採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再由學校返還借款人;銀行也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銀行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貸款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

  1、貸後貼息管理

  (1)經辦銀行在發放貸款後,於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彙總表”彙總已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率、利息,經合作高校確認後上報總行。

  (2)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貸款銀行總行提供的貼息申請資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貼息統一划入總行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專戶,由總行直接劃入各經辦行貼息專戶。

  (3)各經辦銀行在收到貼息經費後即時入賬。

  2、風險補償金管理

  (1)經辦銀行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各高校進行統計彙總,並經合作高校確認後填制“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彙總表”上報分行,分行按學校和經辦銀行彙總轄內上報信息後,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行,由總行提交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2)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經辦行總行提交的“風險補償金申請書”、“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彙總表”、“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確認書”後20個工作日內將對應的風險補償金支付給貸款銀行總行。

  (3)總行將風險補償金劃撥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總行下撥的風險補償金的當日將其劃入對應賬戶。

  3、貸款的償還

  (1)每年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應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以畢業證書簽發日期為準)起,下月1日(含1日)開始歸還貸款利息,並可以選擇在畢業後的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息,但原則上不得延長貸款期限。經辦銀行及所屬銀行應派人主動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學校及借款學生的咨詢。經辦銀行應向每一位借款學生髮放“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資料確認書”,要求學生在畢業後一個月內填寫完畢並寄回原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對學生畢業去向及相關資料進行抽查,並與學校進行核實。

  (2)如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體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的事件,學校應在為借款學生辦理相關手續之前及時通知銀行,並要求學生到銀行辦理歸還貸款或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後應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採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和簽訂還款協議等措施,主動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提前離校的借款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貸款利息。體學的借款學生復學當月恢復財政貼息

  (3)借款學生畢業後申請出國留學的,應主動通知經辦銀行並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經辦銀行應及時為其辦理還款手續。

  4、貸款的催收

  (1)各經辦銀行應建立詳細的還貸監測系統。

  (2)各經辦銀行要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記錄,確認借款人已收到催收信息。

  (3)各經辦銀行應按季將已到還款期的借款學生還款情況反饋給學校,學校負責協助經辦銀行聯繫拖欠還款的借款學生及時還款。

  5、貸後檔案管理

  各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需將相關信息補錄入零售信貸系統。在收到借款人畢業後發回的“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資料確認書”後,應及時在系統上進行資料變更。各經辦銀行需嚴格按零售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檔案。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是指對貸款發放後到合同終止前有關事宜的管理,包括貸後檢查、貸款的償還、貸款質量分類與風險預警不良貸款管理及貸後檔案管理等工作。

  1、貸後檢查

  貸後檢查是以借款人、抵(質)押物和保證人等為對象,通過客戶提供、訪談、實地檢查、行內資源查詢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影響商業助學貸款資產質量的因素進行持續跟蹤調查、分析,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的過程。其目的就是對可能影響貸款質量的有關因素進行監控,及早發出預警信號,從而採取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貸後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情況檢查和擔保情況檢查兩個方面。

  2、貸款的償還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及時、足額地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償還的原則是先收息、後收本,全部到期、利隨本清

  3、貸款質量分類與風險預警

  銀行要在貸後檢查的基礎上建立貸款質量分類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

  4、不良貸款管理

  關於不良助學貸款的管理,銀行首先要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對不良助學貸款進行認定,認定之後要適時對不良貸款進行分析,建立助學貸款的不良貸款台賬,落實不良貸款清收責任人,實時監測不良貸款回收情況。對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應採用電話催收、信函催收、上門催收、律師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貸款損失,有擔保人的要向擔保人通知催收。

  5、貸後檔案管理

  貸款發放後,應根據貸款種類分別建立信貸台賬,台賬應記錄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貸款信息。

參考文獻

  1. 石治平主編.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必讀.甘肅文化出版社,2005.08.
  2. 北京金融培訓中心聯合給織編寫.金融理財原理 第二版 上.中信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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