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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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Student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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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助学贷款[1]
助学贷款是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经济困难的非义务教育学生签发的,用于资助其缴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贷款。
助学贷款的分类[2]
- 1.国家助学贷款的概念
国家助学贷款是南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须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从长远看,国家助学贷款可能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学生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平均生活线的都算困难学生。全国的标准不一样,有些地方是150元以下的算困难学生,有些地方可能比较高一些。
-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在中国境内就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整个申请操作流程分为以下6个步骤:
- 第一步,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 第二步,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巾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第四步,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13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丁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 第五步,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目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 第六步,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个人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 3.助学贷款政策的新变化
2004年秋季.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开始在全国普通高校全面实施。较之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新规定有以下几点:
- (1)延长还款年限
由原来的4年内还清改为6年内还清。
- (2)贴息方式发生变化
原来,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财政补助。现在,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3)经办银行的确定采用新方式
经办商业银行原来由国家指定,现在改为以招标方式确定。
- (4)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
- (5)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将受到更严格的还款约束。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假设贷款年利率为:1~3年为5.76%,3-5年为5.85%,5年以上为6.12%。如果大学4年的总贷款金额为24000元,6年期,年利率为6.12%,则每个月应还额=(6.12%/12,6×12,24000,0,0)=-399.1元,不到400元。对于毕业后月薪至少有2400元的大学本科生,应该不算沉重的负担。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学生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5)贷款用途符合指定范同。
- 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额不得超过所需学费总额的80%;以贷款人或第1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一般不超过所需学费总额的70%;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额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60%。
(2)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可以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延期。
(3)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固定的贷款利率。
- 3.申办手续
(1)在银行或所在学校进行业务咨询。
(2)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银行受理并调查、审查和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
(5)银行将借款和首期款分批划转给所在学校,借款人从贷款银行或学校领取生活费。
(6)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助学贷款具有与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助学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会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如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
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多为在校学生,而学生属于暂时无收入的群体,没有现成的资产可作为申请贷款的担保,因而助学贷款多为信用贷款,如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助学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收入,加之学生信用水平的不确定性,其风险度相对较高。
助学贷款是个人贷款业务中的特色产品之一。从各国情况看,助学贷款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在我国,助学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1999年,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解决贫困学生求学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和南京等8个城市进行。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在国内个人信用环境不佳以及缺乏相应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面向借款学生的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该项业务在推广的过程中进展较慢。因此,自业务开办以来,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推进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多种政策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
2002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助学贷款开办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等指标。
2003年,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发展后,助学贷款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对其发放助学贷款。据此,多所高校因违约率高,均被暂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何理顺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规范的发展,成为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4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经过半年的酝酿,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又正式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儿条措施,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改变财政贴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门、银行和高校等迅速开始新政策的实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属院校招标工作,中国银行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独家经办银行,各地方院校的招标工作也在此后陆续展开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合作协议》2006-2010学年,中国银行将继续独家承办115所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1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又继续中标成为中央部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虽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阻力重重,但随着政策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这项业务机制将会逐步理顺,最终走上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除了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探索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其他途径。早在1999年,多家商业银行就开办了商业助学贷款业务,采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的方式发放助学贷款;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即以学生家长作为借款人,向其发放用于就学的贷款资金。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还开办了专门面向出国留学学生的留学担保贷款。这些尝试都为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1、贷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5、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6、贷款额度。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数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院校的贷款总量根据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指标控制。
1、贷款对象。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2)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银行制定;
(3)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4)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贷款银行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但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5、担保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抵押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以质押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需办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手续及相关出质登记。贷款银行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当办理公证。抵押物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被抵押的财产;质押期间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银行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应具备品质良好、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与借款人同城户籍等条件,原则上不允许同学之间互保。如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破产或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或法人保证人的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银行,借款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6、贷款额度。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是指从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学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机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学校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
机构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1、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3)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为在校生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5)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6)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需提交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物需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7)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借款人办理校源地贷款的,贷款银行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1)贷款银行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体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银行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5)协助贷款银行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如果不予受理,应退回贷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商业助学贷款贷前处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由银行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1、调查方式。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问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2、调查内容。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担保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材料一致性的调查。贷前调查人应认真审核贷款申请材料,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填写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相关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内容与正本一致,并需由贷前调查人验证正本后在副本(复印件)上盖章签名证实。
(2)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的调查:
调查借款人资格是否符合贷款银行要求,并登录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查询借款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贷前调查人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并打印查询结果;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共享信息,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与银行的历史往来;
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品行是否端正等担保情况调查。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调查:
(1)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调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且银行认可、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商业助学贷款的抵押财产范围。
(2)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属情况,抵押物权属情况是否符合设定抵押的条件,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完整。
(3)抵押物价值与存续状况。包括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存续状态,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对抵押物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市场价格或明显高于当地同类物业价格的,调查人可要求经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应调查:
(1)质押权利的合法性。出质人出具的有价证券是否在银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有伪造、变造迹象。
(2)出质人对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调查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出质人是否具有处分有价证券的权利。
(3)质押权利条件。包括调查质物的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与贷款金额、期限相匹配,质物共有人是否同意质押。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调查:
(1)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备保证资格;
(2)保证人为法人的,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
(3)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保证人提交相关材料,应查验保证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
(4)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5)核实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落实,查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愿并确知其保证责任。
贷前调查完成后,贷前调查人应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1、贷款的审查
经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对;
(2)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写明拒批理由,并告知借款人;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1、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需安排其他贷款调查人进行核实或重新调查。
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应依据商业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商业助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会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贷款发放要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发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放款部门在放贷前要确定有关审核无误,然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有关账户。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的时间,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签约流程主要包括填写合同、审核合同和签订合同三部分。
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保证人等合同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抵押合同。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2)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3)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4)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 约责任。
2、审核合同。
(1)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有关合同文本移交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2)合同复核人员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主要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合同条款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等。
(3)合同文本复核人员应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
(4)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在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4)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6)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对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方式与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商业助学贷款可以一次性放款,也可以分次放款。
对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1、贷后贴息管理
(1)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3)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入账。
2、风险补偿金管理
(1)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3)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入对应账户。
3、贷款的偿还
(1)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经办银行及所属银行应派人主动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学校及借款学生的咨询。经办银行应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原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生毕业去向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与学校进行核实。
(2)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体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体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4、贷款的催收
(1)各经办银行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
(2)各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确认借款人已收到催收信息。
(3)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将已到还款期的借款学生还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校负责协助经办银行联系拖欠还款的借款学生及时还款。
5、贷后档案管理
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在收到借款人毕业后发回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后,应及时在系统上进行资料变更。各经办银行需严格按零售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档案。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指对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的偿还、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等工作。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和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商业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出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2、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的原则是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3、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
银行要在贷后检查的基础上建立贷款质量分类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4、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助学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助学贷款进行认定,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
5、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立信贷台账,台账应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贷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