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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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Certificate of Grad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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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畢業證書[1]
畢業證書是指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對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德育體育合格的受教育者頒發的准予畢業的證書。
畢業證書的製作概述和依據[2]
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是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發給學生的專科、本科或研究生畢業的憑證。畢業證書是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對學歷證書制度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高等學校或學校)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後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後,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可分別取得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者肄業證書。其中,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部)統一製作,學校填寫後頒發。畢業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出具學歷證明書。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據其畢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有特殊情況須頒發、換髮畢業證書的,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部)批准。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畢業證書;已發的畢業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畢業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畢業證書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製、偽造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畢業證書的文書格式要求[2]
畢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應予註明);(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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