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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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證書(Academic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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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學業證書[1]
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並完成了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達到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水平的憑證。
學業證書的制度[1]
《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這一規定,確立了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我國的學業證書包括學歷證書和非學歷性證書。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體,是學制系統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完成學制系統內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文憑,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凡經正式註冊取得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准予畢業,可獲得畢業證書。按照我國的學制系統,完成不同階段和級別的學習任務者,可分別獲得小學畢業證書、初中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大專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等。在高等教育階段,對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有一門以上課程不及格,未達到畢業標準者,可發給結業證拇;具有正式學籍,其學歷已達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個階段學習任務中途退學者,可發給肄業證書。非學歷性學業證書有成人高等教育試行的“專業證書”及其他各種培訓、學習計劃完成後頒發的寫實性學業證書。這類學生如要獲得學歷證書,必須參加國家組織的學歷文憑考試或者自學考試。
教育領域曾出現甚至現在仍有亂辦學、濫發學業證書的現象,有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超其層次、規格或職能範圍的學業證書。一些個人或單位不經批准隨意開辦教育機構,不經批准擅自招生,對不符合招生標準、不符合教育質量要求的學生,照樣發給學業證書。這些做法破壞了國家教育標準的完整統一,危害著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學業證書的發放是一種國家特許的權利,只有經過國家批准或認可的教育結構和教育考試機構才有資格頒發學業證書,這是對學業證書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保證。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有序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穩定發展,維繫國家人事管理制度和國家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教育制度,是國家教育制度有序化、正常化、規範化的重要表現。國家必須建立和完善學業證書制度。
學業證書的種類[2]
我國的學業證書包括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兩大類。
1.學歷證書
學歷證書一般是指學制系統內的教育機構對完成學制系統內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學歷憑證。有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
畢業證書是學校對畢業生。即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並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頒發的一種學歷憑證。它表明該學生在某一級學校系統地學習了相應的學歷教育課程。並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相應級別的學歷教育學校有相應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發給經正式註冊取得學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考核合格,准予畢業的學生。我國現行的學制系統,分別有小學畢業證書、初中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高等專科畢業證書、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及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等。其中在義務教育階段,目前在有些地區小學畢業證書和初中畢業證書已合二為一發放.稱“義務教育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是學校對學完規定的學業課程而部分課程尚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頒發的一種學歷憑證。結業證書的式樣、內容與畢業證書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標明結業而不是畢業。結業證書是發給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有一門以上課程不及格,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肄業證書是學校為參加了一定階段的學歷教育課程學習卻中途終止學習的學生即肄業生而發的一種學歷憑證。肄業證書是發給具有正式學籍,其學歷已達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個階段學習任務而中途退學的學生。
2.非學歷證書
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試行的專業證書和其他各種培訓、學習計劃完成後頒發的培訓證書,寫實性學業證書、職業技術教育施行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等。非學歷證書是學制系統外的教育機構對完成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頒發的學業憑證。
1988年國家教委、人事部發佈了《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的若幹規定》,對專業證書制度作了規範。專業證書制度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拔已在專業技術崗位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為使其達到上崗任職所要求的專業知識水平,有目的地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一種教育證書制度。專業證書是學員經過學習。考試合格,表明已達到崗位所要求的大專層次專業知識水平的一種證明。不能作為大專畢業證書,也不能作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只在本行業、本專業的工作範圍內適用,僅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職務和其他職務的任職資格的依據。專業證書體現了培養人才的多規格的要求。若轉換崗位,還應在接受新是專業知識,獲取新的專業證書。
寫實性學業證書是指依法設立的辦學單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旌培訓、進修教學計劃,對完成一定的培訓、進修課程的學習,考核合格的學員發放的相應的一種證書。這種證書要求如實記載學員在該單位學習的時間、課程及成績考核情況,作為學員學成後走上社會或回原工作單位供有關部門錄用或調動、晉升崗位的參考依據。
培訓證書是對受教育者頒發的,表明其就業前或者上崗前已完成必要的職業技能教育和技術訓練的一種證明。職業資格證書是對受教育者在接受職業技術培訓期間經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而頒發表明其已具備就業上崗所需要的某種職業某一等級技能或技術的一種憑證。《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據此,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在完成職業教育、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的同時.還可以獲得培訓證書或技術等級資格證書等不同的非學歷性證書,這些證書作為職業教育的受教育者參加就業或上崗的憑據。
我國人口眾多,屬於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和教育的需要出發,要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教育需求,提高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質,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發展補償教育、繼續教育、終生教育,非學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非學歷證書應成為我國學業證書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學業證書的法律效力[2]
法律效力指:“法律基於其所體現的國家權力,以及其中所凝結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因而在時間、地域、對象、事項等方面所具有的國家強製作用力。”學業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含義包含兩方面。一是學業證書的頒發及認定是一項國家特許的權力.是一種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作出的行為。沒有經過國家批准或被認可,任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擅自發放的學歷證書國家一概不予承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只有經國家批准或被認可其達到規定的教育指標,才有權發放相應的學業證書。二是學業證書的持有者。國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國家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頒發的學業證書予以承認。持證者在獲得學業證書之日起,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各類學業證書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在勞動、人事管理等法律規定上對不同學歷人員或不同級類學業證書獲得者在升學、就業、晉升職務、職稱及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上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學業證書的獲得對個人參與社會生活、提高生活質量有著重要作用。國家根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條件,授權、特許其發放學業證書。一般說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申請之後,批准其設立則意味著國家賦予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發放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力,但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能否獲得學業證書的發放權,取決於多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可分為兩大類,即硬體條件和軟體條件。硬體條件主要是指教育活動中所必須的物質條件,如教學設施、場地、圖書資料、實驗設備等;軟體條件主要包括辦學指導思想、教師素質、招生標準、教學質量、教學活動的組織過程與管理水平等。教學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申請時。依據其硬體、軟體情況作出是否授權、部分授權還是全部授權其發放學業證書的決定。因此,有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從設立之日起,就可取得學業證書的發放權或部分發放權;有的則是在批准設立一段時間後,經有關部門的考核和審查,認為其教育質量達到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時,才能完全或部分取得學業證書的發放權。
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業證書頒發,必須嚴格按規定實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也應該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式,沒有經過批准或認可的,就不得擅自發放;經過批准或認可的,發放學業證書必須嚴格掌握標準、條件,按規定進行。任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與其層次、規格和種類不符的學業證書。對於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規定發放的學業證書,國家一概不予承認;對於社會上偽造、買賣假學業證書的活動,國家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以確保學業證書應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