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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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肄業證書[1]
肄業證書是指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學滿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受教育者頒發的證書。
肄業證書的頒發條件[2]
肄業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具體來說,學生獲得肄業證書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①必須具有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籍;②所學課程必須是高等學校有關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生在校註冊學習的年限至少滿一年;學生中途退學的原因不是勒令退學和擅自離校退學。只有在以上這些基本條件同時具備後,學校才能頒發疑業證書。1993年12月29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重申: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年以上而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肄業證書作為一種學歷證書,不得隨意發放,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後只能發給學習證明,不得頒發肄業證書,更不得頒發畢業和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據其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不同於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普通高等學校肄業證書則由學校自行印製並頒發。
肄業證書的內容[2]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同時還規定了肄業證書應具備的內容:
第一,肄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第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肄業;
第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第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第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肄業證書,只是學生在校學習的一種證明,在學生走向社會後,一般不和工作分配、工資待遇等直接掛鉤,但也不能加以仿製、偽造、弄虛作假等等,違者視情節輕重同樣給予嚴肅處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在中小學,有關肄業證書的發放問題基本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