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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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在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後,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貸款新規在把貸款人受托支付作為貸款支付的基本方式的同時,也允許借款人自主支付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兩個問題:首先,受托支付是監管部門倡導和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貸款支付的主要方式;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補充。其次,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實貸實存,自主支付對於借款人使用貸款設定了相關的措施限制,以確保貸款用於約定用途。
1、明確貸款發放前的審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審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所列用款事項是否符合約定的貸款用途,計劃或用款清單中的貸款資金支付是否超過貸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標準或條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允許借款人採用自主支付方式。
2、加強貸款資金髮放和支付後的核查
事後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重要的環節。由於貸款人在放款前並未像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詳細審查貸款資金用途,因此,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後續跟蹤核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貸款發放後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 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實際支付清單,必要時還應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實際支付事項相關的交易資料,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情況,具體包括:
(1)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約定的金額和用途實施了支付;
(2)判斷借款人實際支付清單的可信性;
(3)借款人實際支付清單與計劃支付清單的一致性,不一致的應分析原因;
(4)借款人實際支付是否超過約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額標準;
(5)借款人實際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的貸款用途;
(6)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7)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3、審慎合規地確定貸款資金在借款人賬戶的停留時間和金額
在實施過程中,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延續以往實貸實存的做法,對借款人申請提取的自主支付金額未予以審慎測算,也不註意有關項目資本金比例要求的約束,有的甚至將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額資金支付一次性發放至借款人賬戶,為貸款資金被挪用帶來風險隱患。允許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額貸款資金,是出於兼顧風險控制與工作效率的考慮。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是仍應遵從實貸實付原則,既要方便借款人資金支付,又要控制貸款用途;二是仍應遵守貸款與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貸。因此,貸款人應審慎確定自主支付資金的金額和在借款人賬戶上的停留時間。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並不排斥貸款人對貸款資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協商採取措施,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監督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