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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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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型借貸(Relationship Lending)

目錄

什麼是關係型借貸[1]

  關係型借貸是指銀行貸款決策主要基於通過長期和多種渠道的接觸所積累的關於借款企業及其業主相關信息進行。關係型借貸的基本前提是銀行和企業之間必須保持長期、密切而且相對封閉的交易關係,即企業固定地與數量極少的(通常為一至兩家) 銀行打交道。

  根據美國學者伯林和麥斯特(Berlin and Mester)的分類。商業銀行的借貸方式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交易型貸款”(transactional lending),一種是“關係型貸款”(relationship lending)。交易型貸款所依據的是企業的“硬信息”,比如財務報表抵押品質量和數量、信用得分等,這些信息容易數位化,不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可以很方便的在所有人員之間傳遞;交易型貸款多為一次性或短期交易行為,信用需求不會反覆發生。關係型貸款與交易型貸款相對,其決策所依據的信息稱為“軟信息”,也稱為意會信息。它是通過長期和多種渠道的廣泛接觸所積累的關於借款企業及其業主的相關信息,比如財務和經營狀況企業行為、信譽和業主個人品行等信息。這些信息具有強烈的人格化特征,只能意會不能言傳,具有模糊性,難以用書面報表的形式進行統計歸納和傳遞。

關係型借貸的需求分析[2]

  從需求的角度看,中小企業由於自身積累較小,內源融資無法滿足自身資金需要外源融資中的直接融資方式更是由於資本市場容量小、中小企業本身規模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因素而受到制約,所以從長遠看銀行仍將是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但由於中小企業利潤空間小、穩定性不夠、管理能力弱及信用觀念淡薄等原因,銀行常常選擇交易型貸款。中小企業必須著眼於持續發展策略,主動與出資者建立起長期合作的關係,以此改變出資者對自身風險的判斷。

  (一)關係型貸款適合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環境,有利於降低其失信率,提高信用等級

  目前國內信用體系不完善,失信現象較為嚴重,尤其是中小企業。在資金鏈緊張,利潤率下滑,生存環境不斷惡化的情況下,中小企業財務危機頻頻爆發,失信率也在逐步上升。同時我國的信用中介尚處於起步階段,雖然也存在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市場運作機構和信用產品,但規模較小,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缺少獨立權威的信用評估機構,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這樣銀行貸款一般將會發放給一些規模較大、管理更加規範的大企業。但在銀行與企業建立關係型借貸的基礎上,銀行通過委派代理或參與企業董事會等手段能夠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財務報告財務管理制度,協助企業做好資本管理,從而提高其還貸能力,降低失信率;另一方面對中小企業而言,確立一家主關係銀行,不斷與其開展業務上的聯繫,既向外界展現了自己良好的發展前景。也更容易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

  (二)關係型借貸能提高中小企業即使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的貸款可獲得性

  信息不對稱及由此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銀行不願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基本原因。對於中小企業來講,由於它們規模小,內部透明度低,信息壁壘嚴重,導致銀行在進行貸款決策時面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銀行常對它們實施信貸配給。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由於信貸風險加大且商業銀行信貸規模有限,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資金供給受到嚴重的影響,此時如果企業與銀行建立起較穩定的長期關係,他們獲取關係貸款,獲得銀行救助的機會將會明顯增加。

  (三)關係型借貸能極大的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Petersen和Rajan認為,在對借款者不太瞭解的初期,銀行提供貸款的利率較高,隨著對貸款者比較瞭解,銀行會將提供的貸款利率將逐步降低,資金可獲得性增強。另外,關係型貸款能有效緩解中小企業抵押擔保不足的問題。抵押擔保可以減輕貸款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無法提供不動產等容易監督的抵押品,而只能提供諸如存貨應收賬款價值易變、不易監督的抵押品,這樣貸款人就不願貸款,但在關係型借貸中對中小企業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不過是銀企合作關係的副產品關係銀行可以很方便的從企業的銀行帳戶上及時的瞭解抵押品價值的變化,因而能夠實現對抵押品的監督。同時Boot和Thakor也指出,對抵押的要求與合作關係的長短是相互關聯的,如果一個企業與銀行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係,那麼銀行要求其提供抵押的要求會比較低。

關係型借貸的供給分析[2]

  近年來,中央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國內各商業銀行積極響應,如開闢了中小企業融資綠色通道,針對中小企業特點推出諸如“小康貸款”、“便捷貸”、“展業通”、“好易貸”等創新產品等措施,充分表明銀行越來越重視對中小企業的融資。

  (一)向中小企業發放關係型貸款可以拓展銀行業務。增加利潤增長點

  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各國銀行不僅要面對國內同行的挑戰,也要面對全球各個國家金融機構競爭。在此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及各家股份制銀行迫切需要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及穩定的收入來源,信貸市場上的惜貸及信貸配給等問題也丞待解決。中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其蓬勃發展的勢頭及旺盛的投資需求背後隱藏的巨大收益無疑將成為中外銀行爭奪的焦點,建立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係融資迫在眉睫。國內銀行應清楚的認識到這一點,把發展中小企業業務作為自身戰略中的重要一環,積極的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利用本土優勢,在外國金融機構尚未完全進入之前搶占市場份額,開拓業務範圍,增加利潤增長點,以迎接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 轉

  (二)關係型借貸能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避免不良資產率的上升

  當前時期巨集觀經濟因素的綜合作用使中小企業面臨著嚴峻的生存危機,大量中小企業由於資金短缺利潤下滑而難以歸還銀行貸款,甚至面臨著破產倒閉的命運,而一旦企業因無利可圖或虧損退出市場,將對銀行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銀行的不良資產率也因此不斷攀升,但在中小企業中,也不乏大量有著巨大發展潛力的企業或者項目,因此銀行必須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避免在執行信貸政策的時候一刀切,將所有的中小企業排除在外。銀行應加強與中小企業的交流與溝通,從中篩選出有良好收益的項目和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進行關係型放貸,不僅有望開拓自己新的利潤增長點,更能因此避免出現新的呆賬壞賬,控制銀行不良資產率。

  (三)從長遠來看,長期租金的存在是銀行發放關係型貸款的主要動力

  在商業信貸市場上作為貸款人的商業銀行向借款人提供關係型貸款,其主要的動力是獲取長期關係租金,在關係型借貸的具體實踐中,租金來源比較廣泛,具體包括如下幾種:

  1.信息壟斷租金

  通過長期的銀企合作,銀行可以創造出有價值的、私有的關於企業的“軟信息”。這類信息不僅涉及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還包括企業的社會信譽和業主的個人品行,是銀行產生的關於特有企業及其業主的專有知識。關係銀行憑藉此類專有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業的道德風險,削弱出資者對風險判斷而產生的逆向選擇行為,也可以排除其他行的競爭,同時深入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並對借款人和貸款人抵押品和擔保能力做出準確的評估,甚至對借款人的管理決策施加影響,使企業朝著有利於銀行的方向發展。

  2.業務擴展關聯租金

  商業銀行藉助關係借貸,能夠實現業務的擴展和延伸,並獲取關聯租金。例如:關係銀行可以要求關係借款人對獲得的貸款實行封閉管理(作為貸款發放的條件),在本行內部建立存款帳戶,通過有貸戶存款保持其存款市場份額,防止資金漏損。類似的這種業務延伸可以從傳統的“存、貸、匯”及中間業務一直擴展到全能化銀行的各項金融服務領域。此外,關係銀行還可以通過關係借款人的產品價值鏈路徑向其關聯方(如供應商經銷商等)實行關係營銷,從而為企業發展開闢更廣闊的金融服務空間,實現關係價值的最大化。

  3.貸款條件的跨期優化

  商業銀行在向關係借款人提供關係貸款時,一般會從長遠關係出發,考慮均勻分擔融資成本。因此,在市場競爭較為激烈的情況下,即使貸款條件並不優惠,商業銀行仍有積極性向借款人融資,因為它預期到在長期內其將可以得到借款人一定的補償,最終獲得投資凈收益。另一方面,如果關係銀行具有壟斷優勢,那麼它也可能在關係初期對借款人收取較高費用,而隨著相互關係的穩定發展,再逐漸降低貸款利息,從而達到長期融資成本平均。

  4.相機性治理

  在關係借貸中,商業銀行利用在借款人企業治理結構中的作用,還可以創造並占用一種特別關係租金。當借款人企業內部出現道德風險問題時,關係銀行可以發出“控制權接管”的威脅;當借款人陷入困境時,關係銀行可以採取救助行動;而當借款人企業運營良好時,關係銀行則不會介入企業治理。這種治理結構模式即為相機性治理。關係銀行的相機性治理能夠為企業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經營環境,確保項目貸款目標的順利實現,同時為關係銀行自身也帶來了投資收益

發展我國關係型借貸的政策建議[2]

  (一)金融工作者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軟信息”和“關係型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重要性

  “軟信息”和“硬信息”一樣,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依據,都可以降低貸款風險,保障貸款安全。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基於“軟信息”的關係型貸款,也可以選擇基於“硬信息”的交易型貸款。具體選擇那種方式取決於金融機構獲得相關信息的成本和貸款對象所能提供的信息兩個方面。金融工作者要轉變過去的經營理念,避免盲目貪大,在中小企業缺乏“硬信息”的現實下,開發和利用“軟信息”、重視和採用關係型貸款技術對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積極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為關係型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更合理的組織架構

  由於中小金融機構在對中小企業放貸方面有著大銀行不具有的優勢,即中小銀行的組織結構單一,運營成本低,流程簡單,代理成本低,利用天然的地理優勢和靈敏的外部反應很容易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從而實現對中小企業的關係型借貸。因此要適時建立中小金融機構,或將現有國有商業銀行的基層行作為中小金融機構的某種替代,同時將關係型貸款的決策權下放給掌握著軟信息的基層行,減少委托代理信息傳遞的層次,降低代理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三)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融合銀企之間的關係

  銀行提供關係貸款的目的在於獲得長期收益,只有使關係銀行相信中小型市場是一個健康、持續的發展市場,銀行才會在現時條件不太理想也會積極提供融資,但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不確定性較大,每年破產清算的企業以百萬計,加上擔保制度的不完善,保證、抵押和質押等擔保形式作用有限,嚴重製約了引起雙方的關係型借貸。因此必須加大力度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銀企之間的關係型借貸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首先,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法律支持環境;其次,堅持政策性擔保機構的主導地位,充分發揮政府支持的作用,著重發展商業性質的信用擔保公司;再次,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擔保體系是建立在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基礎上,沒有健全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也就沒有一個健康的擔保體系。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通過信用等級確定貸款和擔保,強制中小企業提高自身信用等級。最後,加強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合作與協調。如建立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共擔機制,增強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使得中小企業的貸款渠道變得更加暢通;建立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長期戰略合作關係

關係型借貸對巨集觀和微觀經濟影響[1]

  (一)企業層面

  1.關係型借貸影響企業資金的可獲得性

  由於銀行和企業之間長期交易關係和對企業專有信息的掌握,關係型借貸可增強企業資金可獲得性。Enrica,Paolo和 Luigi(2000)的研究表明,理論上關係型銀行的最佳數目已經形成,銀行和企業相互匹配的理論數據已經獲得實證檢驗。根據該理論,單一關係銀行雖然有可能由於內部原因無法繼續對有利可圖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導致企業必須從尚未建立關係的銀行進行再融資的情況。但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將面臨逆向選擇問題,因為尚未建立關係的銀行由於無法掌握企業信息或不瞭解項目的質量而拒絕借貸。Erik和Doris(2001)的研究也獲得了同樣的結論。

  2.關係型借貸對企業投資和現金流的影響

  通過運用詳細的數據,Joel和Christopher(2001)對1980年至1983年期間250家公開交易的美國公司的債務結構進行研究,研究結果顯示一家依賴銀行融資的企業通過內源融資資金進行投資的敏感度更高,同時也具有大量的流動資金和較低的分紅派息率。對於銀行依賴型企業而言,現金投資敏感度高的主要是資本支出。對於大多數的投資支出消費, 銀行依賴型企業與通過公共債務市場融資的非關係型借貸企業相比,現金流的約束條件較少。

  3.關係型借貸影響企業價值和財務狀況

  Kee-Hong Bae, Jun-Koo Kang和Chan-Woo Lim(2002)運用1997-1998年期間對南韓銀行產生負面影響的大樣本事件,分析了持久性銀行關係的價值。研究表明不利的外部衝擊不僅對銀行本身價值,而且對銀行客戶企業的價值具有負面效應,同時認為這種負面效應對於銀行及其客戶的財務狀況具有遞減效應。

  4.關係型借貸對貸款利率、抵押品要求的影響

  Erik和Doris(2001)認為在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的德國,銀行和企業之間密切的借貸關係發揮著關鍵作用。研究闡述銀行和長期客戶關係的交易特征外,還考慮了二者相互作用的變數,並試圖衡量企業經理與貸款經理之間的關係。通過銀行調查數據的分析,得出了借貸關係和相互作用的變數對貸款價格、抵押品要求產生實質影響。

  David和Drew(1997)研究表明通過與銀行建立並保持密切的關係可以顯著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銀行對企業的監管最終會對貸款利率的降低產生實質影響。

  Janne Peltoniemi(2007)研究表明關係型借貸中銀企關係的密切程度與企業的融資成本呈負相關關係,並且當關係成熟時,高風險企業融資成本下降的幅度高於低風險企業,即長期的借貸關係對高風險企業尤其有利。

  5.關係型借貸影響企業的債務結構和對承銷商的選擇

  Yasuhiro和Hideaki(2005)的研究以20世紀80 年代末到90年代日本大型企業債務結構的詳細的數據集為基礎,檢驗關係型借貸下,混合銀行貸款和債券的假說。研究表明企業的債務選擇會受主導關係銀行的影響,從一定意義上說,與銀行具有強大關係的企業更有可能發行公共債券,而非向銀行借貸。

  Ayako Yasuda(2007)研究了1993年取消監管後日本公司債券市場上銀行企業關係對承銷選擇的影響。關係銀行對企業承銷商的選擇具有顯著正效應,企業將獲得小額但意義重大的費用折扣,並減輕競爭對後續成本的負效應。

  (二)銀行層面

  Gabriel和Jesus(2004)分析了銀行貸款違約概率(PD)的決定因素。在其他解釋變數可控情況下,重點研究了一系列受限制變數的作用(如抵押品、貸款者類型以及銀行和貸款人關係)。研究發現有抵押品的貸款具有較高的違約率,由關係銀行的關係型借貸具有更高的風險,當與企業保持密切借貸關係時,銀行實際上具有承擔更多風險的更強意願。

  Roman和Holger(2007)認為不完全競爭的貸款市場,當地關係銀行比外地交易銀行具有信息優勢。來自外地交易銀行的競爭壓力阻止當地銀行低效率地拒絕微利可圖的項目,也使當地關係銀行無法從項目中提取全部盈餘,當地關係銀行一般通過增加抵押品提高可贏利項目中的回報來減輕這種低效率。

  該模型預測,當可控制借款企業的風險時,抵押貸款更可能存在違約風險,這與檢驗證據保持一致。該模型預測認為,企業在面臨同樣高的抵押品要求時,當地關係銀行僅僅具有相對較小的信息優勢,但是技術創新在不斷縮小這種信息優勢。

關係型借貸的主要影響因素[1]

  (一)經濟周期

  William, Daphne, Robert和Heechun(2008)對巨集觀經濟周期對關係型借貸的影響予以研究。強調了銀行-企業關係的機會和限制的重要性,並提出它是關係型銀行業績表現的決定因素,並利用日本銀行進行實證研究。運用社會交流和關鍵理論,研究發現在日本巨集觀經濟膨脹和緊縮時期,擁有雄厚社會關係的銀行表現與眾不同。

  研究結果表明,社會交流與關鍵關係是相互聯繫的,在國內巨集觀經濟擴張時期,銀行關係型借貸受益於母國社會關係的國際化,受到的制約較多,而在國內巨集觀經濟的緊縮時期,在國際業務中關係型借貸所受的制約相對較少。

  (二)抵押品組合的形式

  Ivan和Darius(2008)研究了借貸關係對具體貸款利率和抵押品,以及貸款利率和抵押品之間關係的影響。運用聯立方程模型,研究發現抵押品對關係型借貸中貸款利率存在200至400個基點的統計上的顯著正效應。

  研究還發現,以個人(或外部)抵押的組合正效應超過以企業自身資產(或內部抵押品)進行抵押的效應。最後,研究發現當延長關係持久期時,經濟對借貸關係的影響以21個基點為一個標準差。

  (三)組織結構

  一般的理論分析中,學者們對關係型借貸中關係組織結構因素對關係型借貸的形成和發展具有的重要影響已形成共識,如日德企業對銀行依賴程度遠遠高於美國企業。但是實證檢驗顯示,不同國家中組織結構的三個因素對關係型借貸影響的程度存在較大差異。

  Doris, Maurice和Solvig(2008)認為瑞士是具有高集中度的銀行客戶關係的國家之一。因此研究目的是否可以將高集中度的銀行企業關係解釋為該國的企業結構、關係銀行行業結構或市場組織結構。研究運用中小型企業1996年和2002年的調查數據,關註企業、貸款和銀行特征等具體變數對關係型借貸數量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企業結構和銀行業組織結構有最大的解釋力,而銀行業的市場結構發揮著次要作用。此外,國立州銀行和區域性小銀行具有增強關係型借貸集中度的傾向。

  而Allen和Gregory(2002)運用模型研究美國關係型借貸的內部運作、銀行組織結構的影響以及小型企業在經濟環境衝擊下的關係型借貸的可獲得性的影響時,得出的結論是關係型借貸取決於一段時間內銀行對軟信息(soft information)的積累和銀行的組織結構,銀行通過對軟信息進行處理,構建小型、具有較少管理層、緊密合作的銀行組織是解決組織創造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問題的最佳解決途徑。

  (四)技術創新與變革

  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變革對企業業務效率的提高、融資渠道多樣化方面產生了深遠影響。技術創新與革新是否會降低傳統的關係型融資方式的影響力也成為近期學者們關註的焦點。

  Ana和Raoul(2007)對技術變革對關係型借貸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研究通過運用義大利製造業企業的樣本數據,發現這種積極效應從經濟和統計學而言,對企業生產的影響比企業創新更為顯著。關係型借貸中銀行在創新中的作用相當簡單,它並未推動企業的內部研發,而是對引進和購置新技術予以資金支持。

  Liang Han(2008)運用ordered logistic模型進行實證檢驗。研究數據取自2004年英國的統計調查結果,樣本包括2005年公司中小型企業的財務狀況。研究結果顯示企業網上銀行行為和關係型借貸同時緩解了企業家意識到的嚴重融資問題。與運用傳統方法與銀行保持溝通的企業相比,經常運用網上銀行方法的企業在關係型借貸上的影響效應並不明顯,而業務和企業家特點對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具有顯著影響。研究同時從企業和業務角度對資訊科技的應用對企業融資的正效應提供了有利的證據支持。研究還確定了企業網上銀行行為和關係型借貸之間的替代關係,儘管這種關係與現實證據是自相矛盾的。

  (五)借貸關係持續時間的長短

  從理論上分析,銀行和企業之間關係存在的時間越長,它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就會降低,企業信貸的可獲得性增強、貸款利率下降和抵押品要求降低,但是對於該影響因素對關係型借貸的實質影響,學者們研究的實證結論差異較大,主要存在四種研究結論:

  首先是下降論。Petersen和Rajan(1995),Boot(2000)研究發現銀行和企業關係存在的時間越長,信貸的可獲得性就越高,貸款利率和抵押品要求就會降低。Howard(2003)的研究也表明穩定而持久的銀行企業借貸關係對雙方都十分有利。

  其次是無效論。Blackwell和Winters(1997)的研究卻認為銀行和企業關係持續時間的長短對企業貸款利率的高低不存在實質性影響。

  再次是階段論。Cole和Rebel(1998)的研究指出銀行在信貸市場上傾向於對現存關係的企業發放貸款,但是當借貸關係的持續時間超過一年時,企業信貸的可獲得性並不隨兩者關係持續時間的延長而增加。

  最後是上升論。Sharpe(1990)研究指出關係持續時間越長將強化銀行對企業信息的占有,企業將被鎖定(locked in)在與關係銀行的關係中,關係銀行就可能利用這種鎖定提高或變相提高貸款利率。

  Hans(2000)運用歐洲小企業數據進行的實證分析認為當關係持續期和範圍作為解釋變數引入Berger and Udell(1995)的研究模型時,貸款利率將隨著關係持續期的增加而呈現上升趨勢。

  (六)銀行企業多元化或一元化關係

  所謂多元化或一元化關係指企業與多家銀行還是一家銀行保持關係。多元化或一元化關係對關係型借貸中企業是否能獲得信貸支持將產生一定影響。

  Cole和Rebel(1998)研究結論表明潛在關係銀行不可能對具有多種金融服務來源,即多元化關係的企業擴大信貸,因為當企業具有多元化關係時,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客戶私人信息的價值是有限的。他們的實證研究同時顯示對於大銀行而言,企業與多家銀行保持關係對信貸可獲得性會帶來顯著的負面影響,對於小銀行而言這種負面影響在統計上不具有顯著性。

  但是Enrica,Paolo和Luigi(2000)的實證研究卻表明多元化關係型銀行可以減少企業項目早期被否決的概率,增加獲得信貸支持的可能性。

  而Ayako Yasuda(2007)的研究結論是當企業發行債券時,多元化關係比一元化關係的企業獲得折扣比例更為顯著。

  (七)其他影響因素

  市場體制的影響。Lukas和Chodechai(2007)的研究顯示信用檔案是研究泰國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決策的主要因素,與成熟的市場體制相比,審慎關係型借貸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提高。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羅建華,申韜.國外關係型借貸理論的文獻述評.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年 第1期
  2. 2.0 2.1 2.2 朱博.張媛媛.關係型借貸:金融危機下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共贏之路.現代經濟信息.2009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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