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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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險(logistic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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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流保險[1]
物流保險是指針對物流活動過程中各主要環節運作風險的控制與保障。當前物流保險存在廣義與狹義之說。廣義的物流保險是指對物流各主要環節涉及的各類風險的保險;狹義的物流保險僅指物流責任保險。物流責任保險是指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承擔的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的責任等融合在一起,由保險人承保物流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綜合責任的保險。
物流保險的關係人[2]
一般地,物流保險的關係人有保險人(insurer)、被保險人(insured)與投保人(applicant)。
保險人是指收取保險費,併在約定的情況下,負責給予約定賠償的人。保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我國是指保險公司的法人。
被保險人是指在物流保險中,在出險後接受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在跨國物流中,被保險人通常是貨物的所有人或收貨人。
投保人也被稱為要保人,在物流保險中,投保人就是申請保險的人。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他們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他們是被保險人。但是,投保人也可能代替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這樣,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分別是不同的兩個獨立當事人。
保險中的基本關係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物流保險的種類[3]
中國現階段的物流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承保沿海、內河水路運輸的貨物,分基本險和綜合險;
·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經國內鐵路運輸的貨物,分基本險和綜合險;
·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
·鮮、活易腐貨物特約保險;
·國內沿海貨物運輸艙面特約保險。
2)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分海洋、陸上、航空和郵包四類。針對這四類,又分別有主要險和附加險。
(1)主要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有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有空運險和空運一切險兩種。郵包保險有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兩種。
(2)附加險。一切險範圍內的附加險有:偷竊險、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等。承保了一切險,對其中任何一種附加險都是負責的。不屬於一切險範圍內的特別附加險主要有:進口關稅險、艙面險、賣方利益險、港澳存倉火險、蟲損險等。特殊附加險指戰爭險和罷工險。
3)企業財產保險
企業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且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企業財產保險為穩定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發揮了不可估計的作用。它的可保財產包括房屋、其他建築物以及附屬裝修設備、機器及設備、儀器及生產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或庫存材料、特種儲備商品等。
4)物流責任保險
針對第三方物流的興起而開發。第三方物流企業就委托方交來的貨物承擔著安全倉儲,流通加工及運輸的責任風險。此險種為專門經營第三方物流業務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負責保障的範圍包括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它將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責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責任保險的風險大於其他單獨責任保險的風險。
5)機器損壞保險
為提供專業的物流服務,物流公司會購置許多機器設備,為保障這些機器在正常運行中發生故障及人員的誤操作引起的維修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6)雇員忠誠保證保險
物流企業的員工每天都會接觸到大量高價值的貨物,避免管理上的失誤,保障因雇員的欺詐和不誠實行為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
7)人身意外險
物流企業的員工每天都會面臨著各種可能的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為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獲得保險公司的補償而進行的保險。
8)車輛保險
為保障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自身的單方責任而得到保險賠償,使駕駛人員更能安心開車。
物流保險的特征[4]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種利益以法律規定為前提,而不考慮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所有權。也就是說,即使投保人不享有對保險標的所有權。但是投保人根據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取得的利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例如,物流公司對其承運的貨物可以進行投保。相反,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即使簽訂了保險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2.解除權利的不對等
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隨時決定是否繼續履行保險合同。《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樣規定有利於投保人降低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投保人投某一種保險是由於其經營的某一業務具有極高的風險率,同時,由於這種風險如果發生會給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損失。然而,投保人通過加強對企業的管理有就可能使這種風險率得以降低。如果風險率降低了,投保人理所當然會選擇解除保險合同來降低其經營成本,這也是法律賦予投保人自由解除保險合同的意義所在。
相反,保險人在解除保險合同卻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是因為保險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如果允許保險人享有隨意解除權的話,那麼保險的宗旨就成了空談。《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價值可以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這種情況一般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只會對某一保險標的進行一次投保。但是,在某種情況下投保人會對同一保險標的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此時,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額有可能會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若法律允許保險金額可以超過保險價值的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進行善意的管理,甚至會利用這一規定進行違法活動。《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代位追償
若保險標的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後可以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範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應當註意的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賠償之後,才有權利行使代位追償權。這是因為保險標的在發生損害的時候,被保險人即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免除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這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置。
如果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或免除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那麼此時保險人會因為被保險人已經得到了賠償或免除了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而使自己免於承擔支付保險金或賠償的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要求支付了保險金或賠償的,保險人在支付完保險金或賠償之後,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範圍應限於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或賠償的數額為限,而不應是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
同時,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並不影響被保險人繼續向第三人行使未取得賠償部分的權利。《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5.嚴格的告知規定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負有告知的義務,這也是保險合同的特殊之處。因為對保險人來說,保險標的是在被保險人的掌控之下,保險人無法準確掌握保險標的在投保時所處的狀態。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的告知義務,保險人是無法準確地評估保險標的的風險率,這樣會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的決定。同時,也不利於對保險人的保護利益。為了平衡合同雙方的權利,法律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的責任。
反之,對投保人來說,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制定的格式合同,而且又涉及一些比較複雜的問題不是一般人都能完全明白的。這就需要保險人履行告知和解釋的義務。對保險人規定的告知義務主要是針對保險人的責任免責條款,因為投保人一旦明確接受了保險人的責任免責條款,在免責範圍內保險人不需要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物流保險的範圍[5]
目前我國物流業廣泛應用的保險險種主要是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這兩種險種都是針對物流過程中的單個環節進行的,不完善之處甚多,不利於我國物流業的發展。物流責任保險則是針對第三方物流的興起而開發的,此險為專業經營第三方物流業務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物流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包括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它將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責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責任保險的風險大於其他單獨的責任保險的風險。
現代物流保險主要是對運輸和搬動活動、儲備和庫存活動、生產活動、配送活動以及其他服務活動中的風險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物流活動各個環節的風險的存在,最終都會影響物流企業利潤的實現。因此,現代物流保險應當根據物流業的發展和物流具體活動的變化,隨時選擇不同的險種進行組合和投保,開發和設計新的險種化解與分散物流業的風險,控制和降低其風險損失,是現代物流保險的目的所在。
物流保險中的權利義務[5]
由於權利義務的對應關係,我們主要闡述當事人的義務,與其對應的則是對方當事人的權利。
1.投保人的義務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物流保險的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作出的與保險事項有關的各種口頭的或者書面的陳述。我國《保險法》第17條確立了告知義務制度:“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交付保費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費是投保人交付於保險人作為其負擔危險對價的金錢,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採用分期交付方式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其餘各期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
第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在危險增加條件下,義務人應及時通知,而保險人有要求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在該條第2款中規定,危險增加怠為通知的,對因危險增加而致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義務;義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有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保險法》在第15條、第17條、第28條、第37條、第38條、第55條、第59條中分別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解除權,在這些規定中,有的涉及瞭解除權的效力,有的則未明確。依法理,在保險人享有解除權場合,其法律後果一般均應當是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第四,安全維護及施救義務。避免危險發生或減少危險發生可能性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我國《保險法》將防險減損義務置於“財產保險合同”章節之下,從立法體繫上來看,其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義務,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對此享有選擇權。
第五,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海商法》第236條規定:“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只需通知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即可,無須將損失數額等悉數通知保險人。我國《保險法》雖未規定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但法律解釋上卻可依我國《保險法》第144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債務不履行法律後果的規定。另外,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因此,保險人僅能向違反通知義務者請求其不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但不能主張解除合同。
第六,提供資料或其他證據的義務。投保人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將事故的發生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23條對提供有關保險事故證明等資料的義務有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資料”,這一義務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
2.保險人的義務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物流保險的保險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通知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之一。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具體表現為:到期保險費未交付的通知、保險標的一部分受損失的終止合同通知、行使保險標的勘查權而終止保險合同的通知等。
第二,危險減少時的減收保險費的義務。依據《保險法》第38條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當然.《保險法》也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減收保險費的問題另行約定。事實上,從實踐中大部分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合同來看,減收保險費的義務基本上均在合同中進行了免除。
第三,保險金給付義務。保險金給付義務是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而生的危險承擔義務的具體化。在定額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皆以金錢給付為保險給付義務的履行。
第四,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其他保險給付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除了承擔基本義務以外,在有些情況下還要承擔支付必要合理費用的義務。如保險標的出險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損失或減少損失而支付的搶救、保護、整理保險標的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等。
第五,保密義務。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約時,要向投保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投保人此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同時,保險人獲知這些信息後,應當予以保密。對此,《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物流保險的職能[6]
物流保險的職能是由物流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決定的,包括物流保險的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物流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物流保險的原始職能,是物流保險固有的職能,並不會隨著時間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物流保險的派生職能是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客觀環境的變化,在基本職能基礎上派生出來的職能。一般認為物流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物流的派生職能是融通資金和防災防損。
1.物流保險的基本職能
物流保險的經濟補償是指在物流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根據物流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物流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物流保險的派生職能
1)物流保險的融通職能
融資是保險人將保險資金中的暫時閑置部分,以有償返還的方式重新投入再生產過程,以擴大社會再生產規模的職能。保險公司從收取保險費到賠付保險金之間存在著時間差和規模差,使保險資金中的一部分資金處於閑置狀態,從而為保險公司融通資金提供了可能性。
2)物流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
防災防損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本身也是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物流保險進行風險管理體現在防災防損工作上。物流保險防災防損工作體現在:從承保到理賠履行社會責任;增加保險經營的收益;促進保險人的經營意識,從而促進其加強防災防損的意識。
物流保險的基本原則[6]
(1)最大誠信原則
1.含義
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物流保險合同雙方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做出簽約決定的全部真實情況,互不欺騙和隱瞞,信守合同的認定和承諾,否則物流保險合同無效。最大誠信原則是物流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
2.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在保險法律關係中對當事人的誠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更嚴格,因此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這是由保險的經營特點所決定的。首先,保險業是風險管理行業,對保險人而言,風險的性質及大小直接決定著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最為瞭解,保險人只能依據投保人告知的風險狀況來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尤其在物流保險中,保險的標的是運輸工具上的貨物,這與保險合同的訂立地之間可能不一致,保險人無法對這些貨物進行實際考察,就是可以進行實際考察,也不可能有投保人那樣瞭解。因此,保險人只能根據投保人提供的資料判斷風險的大小,從而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之並信守承諾。其次,保險經營的技術程度較高,而物流保險的條款極其費率是由保險人單方擬定的,其技術性較高,複雜程度遠非一般人所能瞭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條件完全取決於保險人的告知,這就要求保險人如實向投保人說明主要條款和免除條款。再次,投保人在投保時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費,而一旦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就能獲得數十倍或數百倍於保險費支出的賠償或給付。若保險人採取不誠實不守信用的手段來投保和騙取保險金,則保險人無法經營。因此,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有利於保證保險業穩健發展。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裡的利益一般是指保險標的安全與損害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經濟利益。這表現為:保險標的存在,這種利益關係就存在;如果保險標的受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毫無損失,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例如,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或滅失直接影響到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保險利益是物流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條件。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3)近因原則
損失有可能是由幾個原因或一連串原因造成的,那麼,哪個原因是出險的真正原因呢?近因原則就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保險損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損害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保險損害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保險賠付以保險風險為損害發生的近因為要件的原則,即在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風險保險,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如果近因屬於不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
在物流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範圍都是有限的,即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是以物流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風險發生所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為條件的。但在物流保險實務中,有時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原因錯綜複雜,為了維護保險合同的公正,近因原則應運而生。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賠案時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4)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是物流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原則。大多數貨物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補償性合同具體規定了被保險人不應該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損失補償性原則是指物流保險合同生效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賠償只能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物流保險合同的補償是以物流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的發生為前提的。沒有物流保險責任內的損失則沒有補償。並且,補償是以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所以保險人的賠償額不僅包括被保險標的的損失,還包括被保險人花費的施救費用、訴訟費用。
補償性原則是物流理賠的重要原則,在物流保險合同中使用補償性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獲利。如果發生一次損失,只應該使被保險人大致恢復到與損失發生之前相同的經濟狀況。這樣既保障了被保險人在受損後獲得賠償的權益,又維護了保險人的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的權益,使物流保險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則下履行。除此之外,補償性原則還可以減少道德危險因素。如果不誠實的被保險人能從損失中獲利,他們就會以騙取保險賠償為目的故意製造損失。因此,如果損失賠償不超過損失的實際現金價值,道德危險因素就會減少。
(5)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所有權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人所獲得的這種權利就是代位求償權。
通常,物流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損失是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那麼被保險人既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物流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索賠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保險人和第三者同時賠償了被保險人,那麼被保險人就有可能獲得雙重賠償,從而使賠償金額大於損失金額,這與物流保險的補償性原則相違反。但是,如果僅由第三者賠償,又往往會使被保險人得不到及時補償,或者有可能得不到全部補償。因此,法律規定了代位求償原則,保證當保險標的因第三者責任而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與第三者賠償的總額不超過物流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
代位求償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損失中取得重覆賠償。此外,代位求償權使得肇事者對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保險人通過行使代位求償權可以從過失方取得補償。
物流保險與物流業發展的相互作用[6]
1.發展現代物流保險有利於實現物流業發展的暢通與高效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內貨物運輸量快速上升,但是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的增長速度與貨運量的增長不成比例。應在沿襲傳統的貨運方式同時,越來越多地採用聯合運輸方式,以發揮各種優勢,獲得最佳效益。聯合運輸特別是多式聯運方式下,運輸的風險呈現出多樣化、一體化特征,而不是分段運輸方式下的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分段式的風險。企業從原材料供應到製成成品,從起點到終點,將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改包裝、配送、信息處理等功能整合起來,形成完整的供應鏈,直至銷售出去的全過程存在各種風險,現代物流已滲透到企業經營的全過程。發展現代物流保險,為現代物流過程中出現的風險提供了明智的管理手段和適當的歸宿。
2.物流業的發展也給保險業提供了新的業務增長點
物流保險以整體綜合承保的方式滿足物流整體流程的需求,從裝卸、運輸、倉儲、加工、包裝到最後的配送,為企業提供了全程的保障。分散業務的統保,操作手續極大地簡化,對保險公司和企業而言是一種雙贏的結果。物流保險系列產品包括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大部分。物流貨物保險針對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模式開發,投保對象是物流貨物的生產廠家或銷售商。該產品為年度保險產品,綜合傳統貨運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責任,承保物流貨物在運輸、儲存、加工包裝、配送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費用,還可以附加投保由於遭受偷竊、提貨不著或冷藏機器故障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應該說,物流保險是真正基於市場需求而誕生的保險產品,它所面對的也是一個蓬勃發展、潛力巨大的市場。現代物流的發展為保險業提供了另一新的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