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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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國際貨運代理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進出口單證製作、代客戶出口報關、報驗等業務,但一旦成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後,其業務範圍有進一步的擴展,如貨物的另星加工、包裝,貨物裝拆箱,貨物標簽,貨物配送,貨物分撥等。此外,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大多在通過軟體服務的同時提供硬體服務,即可對客戶直接提供運輸工具、裝卸機械、倉儲設施,並有效的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設備或設施從中獲取更大的“附加價值”或“附加效益”。
然而,國際貨運代理人即使從事第三方物流或成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但其定位仍受其定義限制和所提供的代理服務動態規範,而是使貨運代理服務達到更高層次下的第三方物流服務動態。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承運人責任之認定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或狹義除根據所經營的業務活動有所不同外,其性質也有較大區別。廣義上的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可充當承運人外,還可為第一方、第二方辦理貨物的報關、貨物的交接、貨物的配送、貨物的倉儲、貨物裝拆箱等業務。而狹義的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則從事其中一項或兩項業務。
現代物流業中,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承運人己為人們所熟悉和認可,主要類型有承運人型、轉運人型、經紀人型,後兩種的出現是國際多式聯運和物流發展的主要原因。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承運人型是根據自行制定的運輸路線
從事運輸活動,其特點是從托運人手中接受貨物後簽發自己的提單,並因提單簽發而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這與傳統運輸下的承運人沒有什麼區別。但由於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承運人有契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分,前者系指與托運人訂有運輸合同的人,而後者指接受契約承運人的委托完成貨物運輸的人,而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承運人是指前一種類型的承運人。對這種承運人法律J險質的確定,絲毫不會影響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和責任確定,因為契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而實際承運人對自己運輸區段負責,如圖1所示。
1.第一方將貨物交由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在接受貨物後簽發提單給第一方;
2.第一方憑提單去出口國銀行辦理結匯;
3.出口國銀行將提單轉進口國銀行;
4.第二方在付款後從銀行取出提單;
5.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將貨物交由實際承運人運輸;
6.第二方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之間存在提單關係;
7.第一方與實際承運人之間既無提單關係,又無合同關係;
8.第二方與實際承運人之間既無提單關係,又無合同關係。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轉運人型是指專門從事貨物的轉運,並簽發自己的提單。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轉運人型通常在中轉地或目的地擁有自己的辦事處或代理,並由他們負責安排貨物中轉。與一般承運人相比較,轉運人型的承運人可利用最合適的運輸路線,最合理的運價,安排最可靠的承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將貨物交由收貨人,其根本宗旨是為客戶提供最佳的服務。
隨著多式聯運、綜合物流的發展,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轉運人型的承運人發展較快,其根本原因是即使船公司從單純的運輸業滲透到物流業中,但在貨物提取、接收、倉儲服務、口岸手續方面卻在較大程度上依賴於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船公司難以做到的,卻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提供了生存、發展的空間。其由於這種原因,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作為轉運人型越來越為船公司、第一方、第二方認可。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經紀人是物流發展的一種運輸服務形式,通常他不直接對貨主提供運輸服務,而是採用一種“批發”的服務模式,即由真正的承運人完成運輸,但由經紀人提供運輸方式,並提出相關要求。儘管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不直接對貨主承擔責任,但因註重運輸方式的選擇和服務的完善從而得到客戶的認同和歡迎。
現代物流業中,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可同時具備“軟體”、“硬體”,也可僅具備“軟體”功能。所謂“軟體”是人才素質,經營管理的方法和經驗,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質量體系。而“硬體”是指運輸工具,倉儲設施。儘管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可依靠“軟體”功能為客戶提供多種服務,但在經濟實力方面是無法與航運公司和一些大的客戶相比較,因而也給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充當承運人的能力帶來困惑,諸如在信用、貨源、資金、人才、擔保等方面。客戶在選擇誰能成為可靠的承運人時,不僅取決於他的服務功能,也會定位於他所擁有的經濟實力,即在遇到風險時該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能否承擔。一些真正的承運人在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洽談具體業務時也會從經濟實力、經營的業務範圍、資信程度、服務水準等決定是否合作。有時,銀行、保險人也會因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經濟實力而拒以結匯辦理,保險承諾。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本人也往往因經濟實力而難以增設服務網點,開拓物流市場、擴展其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人一詞,國際上雖沒有公認、統一的定義規定,但在一些權威機構出版的工具書中均有一定的解釋。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解釋是:“貨運代理人代表客戶取得運輸,而本人並不起承運人的作用”。國際貨運代理人協會對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併為客戶的利益而取得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不是承運人”。對英文“forwarder"一詞國內也有多種譯法,如“貨運代理人”、“貨運經紀人”、“貨運代理行”。國外對貨運代理人一詞也理解不一,如:“關稅代理人”、“清關代理人”、“關稅經營人”“海運代理人”等。儘管在字面上對國際貨運代理人一詞理解不一,但其含義均是相同的,即充當代理的角色。他們替客戶安排貨物運輸、代收代付運費,申請進出口報關、檢驗等業務。但由於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發展,有時國際貨運代理人不再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而直接以承運人的身份與客戶訂立運輸合同,或直接簽發自己的提單給客戶,這就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發展的又一方向—無船承運人。但從目前國際貨運代理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和他與客戶之間的關聯看,其性質主要是:
1.根據與客戶訂立的協議或合同,或根據客戶的指示從事業務,貨運代理人應以通常有的責任完成客戶的委托,尤其是在授權範圍內,如違反這一服務準則而造成的損失,貨運代理人應承但責任。
2.作為承運人完成或組織完成貨物運輸並承但責任(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人充當無船承運人,並由其簽發全程貨運單證,收取運費時)。
3.作為經營人完成或組織完成貨物運輸,但不承擔運輸責任(這是指由他人簽發全程貨運單證,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組織完成貨物運輸時)。
4.如實彙報一切業務事項,如對客戶有任何隱瞞或所提供的資料不實而造成損失,客戶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合同或協議。
5.貨運代理人在與客戶訂立的合同或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將代理行為向第三方池漏,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他人。
可以說,國際貨運代理人和無船承運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成因基礎,從目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出身”看,大多是國際貨運代理人、倉儲經營人、運輸經營人。他們是在經營傳統的業務同時進入物流業,並逐步為客戶提供部份或全部的物流服務。從他們公司掛牌的轉變便可清晰的看出這一“演變”過程。如原X X X貨運代理公司,更名為X X X物流公司;如原X XX倉儲公司更名為X X X物流公司;如原X X X運輸公司更名XX X物流公司。對於公司更名顯然是其業務經營發生變化,更名後的公司應與所從事的業務相符合,不能為公司進入物流業而在其名稱上進行“炒作”。國際貨運代理人從事第三方物流業不僅有其業務基礎,也是社會分工專業化和市場競爭發展的必然結果。
同樣,目前物流業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理解也存在差異。如有的規定:“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是相對第一方(托運人),第二方(收貨人)此外的人”。如有的規定:“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是為第一方或第二方或同時為第一方和第二方服務的人”。也有的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理解為:“本人不擁有貨物,而僅為外部客戶的利益提供管理和業務的公司或企業”。也有的將第三方物流稱為綜合物流,於是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也成為綜合物流經營人。
為了對第三方物流業中國際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之間的異同點有更好的瞭解,列表加以比較,以便從事該行業相關的人們有更好的理解。
主要內容 | 國際貨運代理人 | 無船承運人 |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 |
與托運人關係 | 委托方被委托方 | 托運人與承運人 | 委托人與經營人 |
與收貨人關係 | 不存在任何關係 | 提單簽發人與持有人 | 根據是否訂立合同或是否簽發有關單證 |
法律地位確定 | 委托方代理 | 承運人 | 經營人 |
相關費用計收 | 佣金 | 收運費或賺取差價 | 根據服務動態收費 |
提單擁有 | 不擁有自己的提單 | 擁有自己的提單 | 根據經營的業務和法律地位確定 |
服務動態 | 軟體服務 | 軟體服務 | 軟體或硬體或軟硬體 |
信息系統 | 比較獨立 | 比較獨立 | 綜合網路系統 |
業務範圍 | 進出口貨運相關業務 | 進出口貨運相關業務和承擔運輸責任 | 根據客戶要求所能承擔的服務 |
買賣合同 | 不訂立買賣合同,本人不擁有貨物 | 不訂立買賣合,本人不擁有貨同物 | 不訂立買賣合同,本人不擁有貨物 |
運輸合同 | 代表委托方訂立 | 與托運人訂立 | 根據是否承擔運輸責任 |
業務行為 | 服務動態 | 服務動態 | 服務動態 |
法規適用 | 貨運法規 | 貨運和運輸法規 | 根據所從事的業務適用相關法規 |
法律關係 | 委托關係 | 雙重身份 | 多重身份 |
武夷山一客戶委托南方物流公司出運一批乾木耳,委托書中指示: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訂艙、裝船出運,併為客戶辦理出口報關、檢驗,並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卡車將乾木耳運南方物流公司倉庫裝箱。南方物流公司向船公司提出用箱申請,將集裝箱拖運倉庫裝箱,為確定集裝箱能否安全裝載乾木耳,裝箱前南方物流公司向商檢提出驗箱,商檢報告說可裝載。但由於該批貨未能在信用證裝運期內出運,因而客戶要求船公司出具倒簽提單,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簽提單的簽發,於是南方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單給客戶辦理結匯,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單給南方貨代。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提單簽發日期是信用證的規定的裝運期,而船公司簽發的提單是貨物實際裝船日期,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條款是CY-CY,因而兩份提單上均記載CY-CY。南方物流公司將乾木耳裝箱後運廈門港出運,集裝箱進CY大門時,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對進CY的集裝箱外表狀況未作任何批註。裝船時,外理也未對裝船的集裝箱外表狀況作出異議,到進口國卸船時,國外公證機構也未對集裝箱外表狀況作出異議,收貨人在進口國CY提取集裝箱時也未對集裝箱外表狀況提出異議,根據集裝箱整箱貨CY-CY運輸條款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責任以集裝箱出大門作為劃分點,既然收貨人在提取集裝箱時對集裝箱外表狀況、關封狀況未提出異議,則表明承運人己完整交貨。收貨人在將集裝箱運回自己倉庫拆箱時發現箱內有一部分乾木耳己受潮,即申請公證行到拆箱現場檢驗,檢驗報告說乾木耳受潮系箱子頂部漏水,而且是淡水所致。
1.收貨人(買方)根據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向發貨人(賣方)提出賠償要求,理由是發貨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品質交貨。但發貨人拒賠,理由是既然簽發了清潔提單,則可以認定承運人接受的是外表良好的乾木耳,否則承運人便會在提單上加批註。而加批註的提單是不可結匯的。發貨人進而提出,既然公證行檢驗報告說木耳受潮系因集裝箱頂部漏水所致,收貨人則可對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2.收貨人在遭到發貨人拒賠下轉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理由是承運人未按提單記載狀況交貨,但承運人拒賠。承運人的理由是既然提單的記載是CY-CY運輸條款,則表明是整箱交接,而集裝箱整箱交接責任劃分是以交接雙方在交接時箱子外表狀況是否良好認定,既然收貨人在提箱時對集裝箱外表狀況未作任何異議,則表明承運人己完好交貨。
3.在發貨人、承運人同時拒賠下,收貨人向保險公司提賠,因為該批貨成交價是FOB,由買方投保,但保險人同樣拒賠。理由是收貨人要得到賠償首先應舉證集裝箱頂部漏水原因和責任方,只有這樣,保險人在賠付給收貨人後,從收貨人處得到代位求償權,進而向責任方行使追賠權,如收貨人無法舉證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則意味著保險人只有賠償的義務,沒有追償的權利。
處理:
確定該案的責任方,首先應確定該案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關係。
1.收貨人與南方物流公司之間存在提單關係,因為收貨人持有南方物流公司的提單。南方物流公司是無船承運人。
2.船公司與南方物流公司存在提單關係,因船公司簽發提單給南方物流公司。南方物流公司作為提單中的托運人。
3.收貨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單關係,因是FOB價成交,收貨人作為投保人。
4.托運人(賣方)與收貨人(買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5.托運人與南方物流公司是委托關係。
6.收貨人與船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係。
上述當事人之間的關聯可用圖2表示。
從本案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看,似乎收貨人只要確定造成集裝箱頂部漏水的責任方,便可從保險公司那裡得到賠償。但在一定程度上是難以確定的,因為集裝箱在出口國裝箱開始一直到收貨人從CY提箱,每一交接環節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均未對箱子外表狀況作出任何批註,則意味著每一交接環節箱子的外表狀況均處在良好的狀態下。因此,箱內木耳受潮屬於整箱貨運輸下的“隱藏損害”,而一旦構成“隱藏損害”則意味著由收貨人自行承擔責任。
事實上此案提賠己進入“誤區”,作為收貨人沒有必要去追究箱子頂部漏水,而是直接以南方物流公司簽發倒簽提單提出賠償,因為集裝箱實際裝船日期過了信用證裝運期,而南方物流公司仍簽發裝運期內的提單,在提單法上己構成對第三方(收貨人)的欺詐。提單簽發人(南方物流公司)不僅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不能享有提單責任限制,而按實際損失賠償。
此案中,南方物流公司具有雙重身份,對出口方來說,他是承運人,因簽發了全程提單,但對船公司來說,他又是托運人,同時南方物流公司也是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因為出口方的一切事項均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擔,其中包括將木耳從武夷山運物流公司倉庫,申請用箱、裝箱、安排內陸運輸、代為出口報關、報檢、訂艙托運、提單簽發、運費計收、單證製作等。因而確定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還是物流經營人只有通過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性質和從事的業務,提供的服務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