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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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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定義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在標的物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時給予經濟補償。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分類

  1.按運輸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1)直運貨物運輸保險

  直運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貨物是從起運至目的地只用一種運輸工具的運輸,即使中途貨物需轉運,轉運用的運輸工齡與前一段運輸所使用的運輸工具仍屬同一種類。

  (2)聯運貨物運輸保險

  聯運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主要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的運輸,可以有水陸聯運江海聯運陸空聯運等。聯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率高於直達運輸下的貨運險費率

  (3)集裝箱運輸保險

  集裝箱運輸也叫貨櫃運輸,它是本世紀50年代出現的一種運輸方式。集裝箱運輸的優點在於能做到集裝單位化,即把零散包件貨物集中在大型標準化貨箱內,因而可以簡化甚至避免沿途貨物的裝卸和轉運,從而可以使得降低貨物運輸成本,加速船舶周轉,減少貨物殘損短少成為可能。集裝箱運輸方式自產生以後歷經了迅速的發展。若投保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其費率較利用其他運輸方式運輸貨物的要低。

  2.按運輸工具的不同分類:

  (1)水上貨物運輸保險

  承保用水上運輸工具承運貨物的一種運輸保險。水上運輸工具指輪船、駁船、機帆船、木船、水泥船等.

  (2)陸上貨物運輸保險

  承保除水上運輸工具和飛機以外的所有其他運輸或手段運載貨物的運輸保險,運輸工具包括機動的、人力的、畜力的,例如火車、汽車、驛運等。

  (3)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承保以飛機為運輸工具運載貨物的運輸保險。

  按運輸工具的不同對國內貨物運輸保險進行分類是最常見的一種分類方法。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上還可以見到特殊貨物保險,如排筏保險、海上搶輪木排運輸保險、港內外駁運險和市內陸上運輸保險等。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特點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雖然是財產保險的一種,但與一般財產保險有所區別,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保險標的

  普通財產保險是以存放在固定地點的各種財產作為自己的保險對象,例如企業財產保險承保機器、設備,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傢具、家用電器等,因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通常處於相對靜止的狀態。而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從一地運到另一地的貨物,經常處於運動狀態之中,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2.責任起訖

  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時間計算確定,貨物運輸保險屬於運程保險,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從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開始,直至運達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地為止,按保險標的實際所需的運輸途程為準。

  3.保險範圍

  從保障範圍來看,國內貨物運輸保險要比普通財產保險廣泛得多。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普通財產保險僅負責被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以及為避免損失擴大採取施救、保護等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除了負責上述損失和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破碎、滲漏、包裝破裂、遭受盜竊以及整件貨物提貨不著而引起的損失,以及按照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貨物運輸保險也應該負責。

開展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作用

  1.及時補償在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因災害事故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有利於商品生產和流通順利進行

  2.把不定的災害事故損失變為固定的運輸保險費支出,並將此項費用計入生產或營業成本,從而增強企業經營的財務穩定性,完善經濟核算制

  3.通過展業、承保和理賠,宣傳防災防損的意義,檢查事故隱患,積累有關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向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建議,從而促進貨物運輸的安全,減少災害事故損失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確定

  (1)離岸價(F.O.B)以貨物起運地的銷售價,即發貨人的賣出價作為保險金額,買方為投保人,一旦出險,保險人按投保人在啟運地的買入價即離岸價作為保險貨物的實際價值負責賠償。

  (2)到岸價(C.I.F)以貨物起運地的銷售價(發貨人的賣出價)加上到達目的地的各種運雜費(如包裝費、運費、上下力費等),再加上保險價,一起作為保險金額。由賣方投保。

  (3)到岸價加上期得利益,即在到岸價的基礎上再加上被保險人的期得利益即貨物的目的地銷售依法應納的合法稅金和可獲得的利潤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補償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對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企業的經濟核算,特舉辦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條 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個人,都可以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將其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向本公司投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運輸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運輸工具在危難中發生卸載所造成的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四、利用船舶運輸時因船舶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遭到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依照國家法令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五、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損失。

  六、利用飛機運輸時,因飛機傾覆、墜落、失蹤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遭受盜竊或在紛亂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條 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如果未到達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其最長責任有效期以保險貨物在卸離最後運輸工具的十天為限。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直接由於貨物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三、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第七條 非經本公司同意並特別約定,保險貨物直接由於破碎滲漏、偷竊、提貨不著、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本公司簽出保險單的同時,按照本公司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九條 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被保險人必須保證其包裝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被保險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儘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五章 賠款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下列單證:

  一、確定發生損失原因的證件;

  二、保險單、提貨單或其他運單及發貨單;

  三、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後,即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到協議後立即賠付。

  第十三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根據被保險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移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併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如果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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