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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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保險(Container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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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保險是指集裝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對因在集裝箱運輸管理中的各種風險而產生的集裝箱箱體的滅失、損壞等進行的保險,或者是集裝箱運輸事故而對第三人(人或物)造成損害時,因集裝箱所有人或租借人負有法律上的責任而預先對此賠償責任進行保險。同時,集裝箱運輸中的事故也可能使裝在集裝箱內部的貨物發生損害,此時由於集裝箱的運輸管理者也負有法律上以及運輸合同上的賠償責任,所以運輸管理者也必須把對貨主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用保險的形式加以分攤。集裝箱保險包括集裝箱貨物保險、集裝箱箱體保險、集裝箱責任保險。
集裝箱保險的特點[1]
與其他海上保險相比,集裝箱保險具有以下的特點:
1.集裝箱保險是綜合保險。該險既可以承保集裝箱本身,也可承保集裝箱的責任,包括集裝箱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責任,還可以是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港站經營人和其他的受托人對於集裝箱內貨物損壞賠償的責任。因集裝箱運輸引起的風險和責任,可以以單獨的保險單承保,也可以使用同一份保險單綜合承保。
2.集裝箱保險是定期保險。集裝箱保險一般是定期保險,這是因為作為保險對象的集裝箱很多,同時集裝箱又和船舶一樣頻繁流動,定期保險適合集裝箱運輸的特性。
3.集裝箱保險約定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於集裝箱的損壞、滅失或岡集裝箱引起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均限定賠償限額。同時,為了避免小額、頻繁的索賠,集裝箱保險通常也採用免賠額的做法。
4.集裝箱保險單一般不轉讓。因集裝箱一般不作為買賣的貨物,加之該保險又常含有責任保險,因此,集裝箱保險單通常不轉讓。
集裝箱保險的內容[2]
1.責任範圍
集裝箱全損險的責任範圍為集裝箱的全部損失.集裝箱的推定全損以及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的分攤。
集裝箱綜合險的責任範圍如下:
1)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但集裝箱的機器部分損失按下款規定辦理)。
2)由於運輸船舶的沉沒.觸礁.擱淺.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或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碰撞.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或外來的火災.爆炸造成的集裝箱的機器部分損失。不論是承保全損險或綜合險。保險公司對共同海損分攤.救助和集裝箱受損後。被保險人立即採取的有效搶救措施和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但對上述搶救和防損費用的補償金額以不超過被救集裝箱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1)由於集裝箱不符合國際標準。或由於其內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罷工。或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
3)集裝箱戰爭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和除外責任。
4)與投保集裝箱經營有關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責任和費用。
3.責任起訖
4.退保
集裝箱保險保險雙方均可用30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險人提出在保險期限內退保。應按保險公司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5.損失處理
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保險公司或就近的保險公司檢驗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減少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以內的修理應事先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的一切手續。
6.被保險人應盡義務
每一集裝箱作為一個單獨保險單位。各有明確的嘜頭標記。被保險人對投保的集裝箱應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
7.賠款
集裝箱全損時。保險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集裝箱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費用扣除免賠額後賠付。如果後者超過保險金額時。可作為推定全損處理。被保險人在收取賠款時。必須將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利轉給保險公司。
8.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我國的集裝箱保險[3]
(一)險別
我國集裝箱(定期)保險的險別有全損險和綜合險兩種,附加險別有戰爭險等。
1.全損險
集裝箱全損險只對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集裝箱的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2.綜合險
集裝箱綜合險既負責集裝箱本身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又負責集裝箱機器因火災、爆炸、船舶沉沒、觸礁、擱淺或碰撞、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碰撞、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除此以外,保險人對集裝箱機器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部分損壞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不論是全損險還是綜合險,保險人對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是負責的。至於施救費用,即被保險人對受損集裝箱因採取搶救和防止損失擴大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同樣在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予賠償。
(二)除外責任
我國集裝箱保險的除外責任有:
1.由於集裝箱不符合國際標準或由於其內在缺陷和特性,或由於工人罷工、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正常的磨損及其修理費用;
3.集裝箱戰爭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4.與被保險集裝箱經營有關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責任和費用。
集裝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經營人作為承運人,對其集裝箱在運輸和裝卸貨物過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或造成所承運貨物損失,依照法律或合同是應負賠償責任的,這類賠償損失不屬於集裝箱保險的承保範圍,可由集裝箱保賠保險承保。
所謂集裝箱的國際標準,是指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對集裝箱的規格標準和重量的規定辦理。目前通用的集裝箱高度和寬度一律都是8英尺(約2.44米),長度則有48.5英尺(約14.78米)、40英尺(約12.19米)、30英尺(約9.14米)、20英尺(約6.09米)和10英尺(約3.04米)五種情況。其中,8英尺x8英尺×20英尺最為常見,故被稱為標準規格的集裝箱。保險人承保的集裝箱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和規格。
(三)保險期限
集裝箱定期保險以年為時間單位投保。我國集裝箱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終止保險,不過必須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註銷保險的通知。如果是由保險人提出的,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計算,把未到期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如果是由被保險人提出的,則按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四)集裝箱戰爭險
根據投保人的需要,在投保了集裝箱的全損險或綜合險之後,可以加保戰爭險,按照國際慣例,集裝箱戰爭險承保集裝箱裝在海船或其他船上或飛機上時因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以及這些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沒收或封鎖,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或炸彈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對由於上述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和各種常規武器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對陸上發生戰爭風險引起的損失不予負責。
集裝箱戰爭險同樣規定保險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保險人發出註銷戰爭險的通知,在發出通知後14天期滿時終止責任。
英國的集裝箱保險[3]
倫敦保險協會制定有定期集裝箱一切險條款;集裝箱全損、共同海損、救助與施救費用條款;集裝箱戰爭險與罷工險條款等。然而不論何種集裝箱保險險別,在實務上都是將集裝箱及其內裝貨物作為同一保險標的,其主要承保責任如下:
(一)集裝箱本身的風險或損失
1.集裝箱本身由於滅失、損壞而帶來的風險;
3.處理集裝箱殘骸的費用;
4.集裝箱檢疫費用;
6.其他費用。
(二)所裝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1.由於貨物的滅失、損壞、提貨不著等危險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
2.因錯發、錯送貨物而造成的賠償責任;
3.共同海損或救助貨物的分攤額;
4.因交貨延遲造成的賠償責任;
5.工作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
(三)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主要是指集裝箱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對集裝箱的所有、使用和管理引起的對第三者的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失的,由集裝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經營人負責的損失責任,包括因集裝箱本身缺陷,或集裝箱超重,在裝卸過程中跌落而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以及被害者為追究責任而支出的訴訟費用。
儘管集裝箱保險業務人保公司自80年代就已開辦了,並制定了集裝箱條款以及附加的戰爭險條款。但由於集裝箱保險的操作繁雜和瑣碎,所有人或具有保險利益的使用人都從避免增加人員和工作量的角度出發,一般只投保集裝箱的全損險以及集裝箱運輸中引起的各種責任。但是這些責任大部分不屬於保險公司經營的常規業務,又不予以承保,因此人保公司到目前每年承保的集裝箱業務量不多,業務發展比較緩慢。目前國內有一些公司的集裝箱在國外的聯運保賠協會直接投保。這是一家專門經營這種業務的協會。當然,從我國集裝箱運輸的發展空間看,集裝箱保險市場應該說是巨大的,只是還有待於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