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貨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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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貨物保險(Container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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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貨物保險即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保險,承保的是運輸貨物從一國(地區)到另一國(地區)之間的“位移”風險。由於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在整個運輸途中,無論地理位置、還是運輸工具以及操作人員等均頻繁變更,使得承保標的時刻暴露在眾多的自然或人為的風險之中。因此,與其他的財產保險相比,多式聯運保險具有事故發生頻繁、運輸保險人責任確定複雜等特點。[1]
集裝箱貨物保險責任認定[2]
集裝箱貨物保險責任應作以下認定:
(1)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按原運輸保險單責任範圍負責,但保險責任至原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終止。
(2)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原箱未經啟封而轉運內地的,其保險責任至轉運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終止。
(3)如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裝箱轉運站,經啟封開箱,全部或部分箱內貨物仍需繼續轉運內地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徵得目的港保險公司同意,按原保險條件和保險金額加批加費手續後,保險責任可至轉運單上標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4)集裝箱在目的港轉運站收貨人倉庫或轉運至目的地收貨人倉庫,被髮現箱體明顯損壞或鉛封被損壞或滅失,或鉛封號碼與提單、發票所列號碼不符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應保留現場,保存原鉛封,並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查。
(5)凡集裝箱箱體無明顯損壞,鉛封完整,經啟封開箱後發現內裝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積載或配載不當所致的殘損,不屬保險責任。
(6)進口集裝箱貨物殘損或短缺涉及承運人或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先向有關承運人或第三者取證,進行索賠和保留追索權。
(7)裝載貨物的集裝箱必須具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如集裝箱因不適貨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或短少,不屬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