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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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箱體的界定[1]
集裝箱箱體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作為盛裝貨物的容器的一種運輸設備,又是一種可以買賣的貨物。當集裝箱箱體作為貨物進出境時,適用於一般的貨物進出境通關手續。當集裝箱箱體作為運輸設備載運貨物進出境時,則適用於暫準進出境貨物的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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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箱體的程式[2]
暫準進出境的集裝箱箱體報關有以下兩種情況:
(1)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在投入國際運輸前,營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海關准予登記並符合規定的集裝箱箱體,無論是否裝載貨物,海關准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營運人或其代理人無須對箱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進出境時也不受規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裝箱箱體暫準進境,無論是否裝載貨物,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應當於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運出境的,營運人應當向暫準進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應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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