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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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復運出境[1]
復運出境,是指申請保稅的貨物可以流向明確,進境儲存、加工、裝配後的最終流向表明是復運出境,而且申請保稅的單證能夠證明進出基本是平衡的。
(一)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於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後的第30日。
(二)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徵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徵應繳納的稅款。
(三)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並按照上述租賃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定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後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徵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徵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後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五)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後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暫準進口貨物復運出口時,申報人應填寫出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時交驗其留存的、經海關簽註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原進境地海關辦理復出口手續,並就地辦理核銷手續。如變更出境口岸,應持原進門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出境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出境地海關在上述單據上批註驗放情況後,退交申報人憑以向進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保稅貨物原狀復運出境的海關手續[2]
保稅貨物復運出口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六份)並隨附出倉單及有關單證,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經海關審核無誤並查驗貨物後,在出倉單提貨聯上加蓋放行章,並將其中一份報關單加蓋保稅倉庫存查專用章後,由經營單位帶交保稅倉庫,憑以辦理提貨出口手續。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04]7號)的規定,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咱勺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述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分別計算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