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準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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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暫準進出口泛指一切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經過使用、儲存、加工後復出口或復進口的行為。其中進(出)口加工、儲存貨物在我國已採用較為嚴密的保稅管理。狹義的暫準(時)進出口,特指經使用後須原狀復出口或復進口的行為。
貨物按暫準進出口結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其海關監管過程和貨物在現場放行後投入使用的受制約狀態,反映了該項海關監管制度的特征。
(一)在提供擔保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擔保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並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行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信譽(保函)或經濟(保證金)擔保,其中展品的暫準(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保。
對暫準(時)進出口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於生產、建築或運輸等用途的,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後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因而並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準進出口貨物屬於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擔保。對於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動植物、藥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
1 .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限於我國政府加入的《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相關附約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擔保。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屬於受進口限制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或檢驗手續。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或需繳納出口稅的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一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沒有採用ATA單證冊的暫時進口貨物,海關可憑當事人提供的擔保、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2.ATA單證冊項下暫準進口貨物屬於除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口範圍的,如基於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保健、動植物檢疫、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或知識產權的考慮而實施的限制措施,持證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並用於生產、建築或運輸等的,給予的免稅只能是部分的。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並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併在ATA單證冊上簽註放行後,仍須受海關後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後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後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擔保,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並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註。
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是以經營暫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單位按照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監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後原狀復運出(進)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原狀復運出(進)口的則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同時,針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及使用的過程,海關在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制度中制定了相應的監管作業程式。
(一)受理進口前備案及預申報
這是針對進出口展覽品的特殊監管措施。對於其他暫準進出口貨物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海關批准;在進口前預申報,實際進出口時可簡化手續,加速放行。
(二)暫準進口貨物現場監管
在這階段,海關的任務是受理暫準進出口申報,憑當事人提供的ATA單證冊,對沒有實行ATA單證冊的,憑當事人提供的擔保經選擇查驗和覆核放行,允許貨物在暫予免稅的情況下進出境使用。
(三)監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暫準進出口的貨物按規定應該用於事先確定的特定目的,在這個階段,海關的任務就是根據暫準進口貨物的性質和使用情況,有選擇地抽查實際使用狀況。對貨物在使用期間因故、因需做出各種處理的,應區別情況處理,辦理相應的手續。
(四)復出(進)口監管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境內外的使用均有規定的期限,期滿前均應復出(進)口。海關應驗憑原ATA單證冊,辦理復出(進)口手續。對留購境內(外)的則應重新按正式進出口辦理海關手續。
(五)核銷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經使用並按實際去向辦理了相應的手續,當事人應持憑ATA單證冊至備案地或原進出境海關辦理核銷,對沒有採用ATA單證冊的憑保證函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海關在核對無誤後,即應撤銷擔保。
1.分類:按照《關稅條例》規定,暫準進出境貨物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出境,在進境或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可以暫不繳納稅款,並按規定的期限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另一類則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境外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徵進、出口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2.範圍:前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的範圍是: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上述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暫時進出的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暫時進出境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後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是指上述九項貨物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
按照我國海關的監管方式,上述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監管方式的報關程式: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暫時進出口貨物。
1.ATA單證冊在我國的適用範圍
在我國,使用《ATA單證冊》的範圍僅限於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
2.ATA單證冊制度
(1)ATA單證冊的含義。《暫準進口單證冊》,簡稱《ATA單證冊》,是指世界海關組織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A和《ATA公約》中規定使用的,用於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稅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2)ATA單證冊的格式。一份ATA單證冊一般由8頁ATA單證組成:一頁綠色封面單證、一頁黃色出口單證、一頁白色進口單證、一頁白色復出口單證、兩頁藍色過境單證、一頁黃色復進口單證、一頁綠色封底。
(3)ATA單證冊的使用
ATA單證冊的擔保協會和出證協會一般是國際商會國際局和各國海關批准的各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擔保協會和出證協會。
①正常使用
使用ATA單證冊,首先要向出證協會提出申請,繳納一定的手續費,並按出證協會的規定提供擔保出證協會審核後簽發ATA單證冊。持證人憑ATA單證冊將貨物在出境國(地區)暫時出境,又暫時進境到進境國(地區),進境國(地區)海關經查驗簽章放行。貨物完成暫時進境的特定使用後,從進境國(地區)復運出境,又復運進境到原出境國(地區)。持證人將使用過的、經各海關簽註的ATA單證冊交還給原出證協會。ATA單證冊的整個使用過程到此結束。
②未正常使用
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貨物未按規定期限復運出境,產生了暫時進境國(地區)海關對貨物徵稅的問題;二是ATA單證冊持證人未遵守暫時進境國(地區)海關的有關規定,產生了暫時進境國(地區)海關對持證人罰款的問題。在這兩種情況下,暫時進境國(地區)海關可以向本國擔保協會提出索賠;暫時進境國(地區)擔保協會墊付稅款、罰款等款項後,可以向暫時出境國(地區)擔保協會進行追償;暫時出境國(地區)擔保協會墊付款項後,可以向持證人追償,持證人償付款項後,ATA單證冊的整個使用過程到此結束。如果持證人拒絕償付款項,則擔保協會或出證協會要求持證人的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如果後者也拒付,則採取法/律行動。
3.適用我國暫準進出境貨物的ATA單證冊的有效期
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締約方的出證協會不應簽發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超過1的ATA單證冊。因此,ATA單證冊的有效期最長是1年。但我國海關只接受展覽品及相關貨物使用ATA單證冊申報進出口,因此,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暫時進出境期限為自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超過6個月的,需經直屬海關批准;如有特殊情況超過1年的,需經海關總署批准。
4.適用ATA單證冊的暫準進出境貨物的申報
(1)進境申報
進境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進境展覽品時,先在海關核准的出證協會即中國國際商會以及其他商會,將ATA單證冊上的內容預錄入海關與商會聯網的ATA單證冊電子核銷系統,然後向展覽會主管海關提交紙質ATA單證冊、提貨單等單證。
海關在白色進口單證上簽註,並留存白色進口單證(正聯),退還其存根聯和ATA單證冊其他各聯給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2)出境申報
出境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出境展覽品時,向出境地海關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紙質ATA單證冊、裝貨單等單證。
海關在綠色封面單證和黃色出口單證上簽註,並留存黃色出口單證(正聯),退還其存根聯ATA單證冊其他各聯給出境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
(3)過境申報
過境貨物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將貨物通過我國轉運至第三國參加展覽會的,不必填制過境貨物報關單。海關在兩份藍色過境單證上分別簽註後,留存藍色過境單證(正聯),退還其存根聯和ATA單證冊其他各聯給運輸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4)擔保和許可證件
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進出境展覽品,不需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也不需另外再提供擔保。但如果進出境展覽品及相關貨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動植物檢疫,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限制的,展覽品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5)ATA單證冊印刷文字與申報文字
ATA單證冊必須使用英語或法語,如果需要,也可以同時使用第三種語言印刷。我國海關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的申報。用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海關可要求提供中文譯本。用其他文字填寫的ATA單證冊,則必須提供忠實於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6)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的結關
持證人在規定期限內將進境展覽品、出境展覽品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海關在白色復出口單證和黃色復進口單證上分別簽註,留存單證(正聯),退還其存根聯和ATA單證冊其他各聯給持證人,正式核銷“結關”。
持證人不能按規定期限將展覽品復運進出境的,我國海關向擔保協會即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
1.進出境展覽品的範圍
(1)進境展覽品
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用的貨物、物品、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設置臨時展台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2)出境展覽品
包含國內單位赴境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境外博覽會、展覽會而運出的展覽品,以及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宣傳品、佈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小賣品、展賣品,可以按“展覽品”報關出境,不按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辦理一般出口手續,交驗出口許可證件,繳納出口關稅。
2.展覽品的暫準進出境期限
進口展覽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覽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果需要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出口展覽品的暫準出境期限為自展覽品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如果需要延長復運進境的期限,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3.展覽品的進出境申報
(1)進境申報
展覽品進境之前,展覽會主辦單位應當將舉辦展覽會的批准文件連同展覽品清單一起送展出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展覽品進境申報手續可以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可以申請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將展覽品在海關監管下從進境口岸轉運至展覽會舉辦地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展覽品清單、提貨單、發票、裝箱單等。展覽品中涉及檢驗檢疫等管制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擔保。海關一般在展覽會舉辦地對展覽品開箱查驗。
(2)出境申報
展覽品出境申報手續應當在出境地海關辦理。在境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外展覽會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關單、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等單證。
展覽品屬於應當繳納出口關稅的,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屬於核用品、“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商品的,應當提交出口許可證。
海關對展覽品開箱查驗,核對展覽品清單。查驗完畢,海關留存一份清單,另份一封入“關封”交還給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展覽品復運進境申報手續。
4.進出境展覽品的核銷結關
(1)復運進出境
進境展覽品按規定期限復運出境,出境展覽品按規定期限復運進境後,海關分別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憑以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關”手續。
展覽品未能按規定期限復運進出境的,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出國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在延長期內辦理復運進出境手續。
(2)轉為正式進出口
進境展覽品在展覽期間被人購買的,由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納稅手續,其中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還應當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出口展覽品在境外參加展覽會後被銷售的,由海關核對展覽品清單後要求企業補辦有關正式出口手續。
(3)展覽品放棄或贈送
展覽會結束後,進口展覽品的所有人決定將展覽品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由海關變賣後將款項上繳國庫。有單位接受放棄展覽品的,應當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納稅手續。
展覽品的所有人決定將展覽品贈送的,受贈人應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海關根據進口禮品或經貿往來贈送品的規定辦理。
(4)展覽品毀壞、丟失、被竊
展覽品因毀壞、丟失、被竊等原因,而不能復運出境的,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告。對於毀壞的展覽品,海關根據毀壞程度估價徵稅;對於丟失或被竊的展覽品,海關按照進口同類貨物征收進口稅。展覽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損毀或滅失的,海關根據受損情況,減徵或免徵進口稅。
(三)集裝箱箱體
1.含義:這裡的集裝箱箱體、是指作為運輸設備而非貨物的暫時進出境集裝箱箱體。
2.暫準進出境集裝箱箱體的報關
暫時進出境的集裝箱箱體報關有兩種情況:
(1)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在投人國際運輸前,營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海關准予登記並符合規定的集裝箱箱體,無論是否裝載貨物,海關准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對箱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進出境時也不受規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裝箱箱體暫準進境,無論是否裝載貨物,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對箱體單獨向海關申報,並應當於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運出境的,營運人應當向“暫準進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應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及納稅手續。
(四)暫時進出口貨物
1.暫時進出口貨物的適用範圍
《關稅條例》規定可以暫不繳納稅款的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除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按各自的監管方式由海關進行監管外,其餘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進行監管,因此均屬於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範圍。
2.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期限
暫時進出口貨物應當自進境或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延期,經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長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進出境申報
暫時進出口貨物進出境要經過海關的核准。暫時進出口貨物進出境核准屬於海關行政許可範圍,應當按照海關行政許可的程式辦理。
(1)暫時進口貨物進境申報
暫時進口貨物進境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主管部門允許貨物為特定目的而暫時進境的批准文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業及貨運單據等,向海關辦理暫時進境申報手續。
暫時進口貨物不必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但對國家規定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或者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實施管制措施的,仍應當提交有關的許可證件。
暫時進口貨物在進境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繳納進口稅,但必須向海關提供擔保。
(2)暫時出口貨物出境申報
暫時出口貨物出境,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主管部門允許貨物為特定目的而暫時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貨物報關單、貨運和商業單據等,向海關辦理暫時出境申報手續。
暫時出口貨物除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有關核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商品以及其他國際公約管制的商品按正常出口提交有關許可證件外,不需交驗許可證件。
4.核銷結關
(1)復運進出境
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境,暫時出口貨物復運進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留存由海關簽章的復運進出境的報關單,準備報核。
(2)轉為正式進口
暫時進口貨物因特殊情況,改變特定的暫時進口目的轉為正式進口,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許可證件,辦理貨物正式進口的報關納稅手續。
(3)放棄
暫時進口貨物在境內完成暫時進口的特定目的後,如貨物所有人不准備將貨物復運出境的,可以向海關聲明將貨物放棄,海關按放棄貨物的有關規定處理。
(4)核銷結關
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轉為正式進口,或者放棄後,暫時出口貨物復運進境,或者轉為正式出口後,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經海關簽註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處理放棄貨物的有關單據以及其他有關單證,申請報核。海關經審核,情況正常的,退還保證金或辦理其他擔保銷案手續,予以結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