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單證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ATA單證冊即“暫準進口通關單證冊”,又稱為貨物免稅進口護照。ATA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種海關文件。是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複合而成,表示“暫準進口”。
ATA單證冊在國外常被稱作Carnet,它是ATA Carnet的簡稱。使用ATA單證冊的貨物有別於普通進口貨物,此類貨物在國際間流轉時,其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因此被稱作暫準進口貨物。
目錄 |
廠商為開拓國際市場,經常需要在各類國際博覽會、展覽會上展示產品,或攜商業樣品赴外國展示,各類專業人員(工程師、攝影記者、運動員等)也經常要攜帶專業設備出國工作。為了統一和簡化這類貨物的海關手續,世界海關組織於1961年通過了《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準進口的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ATA公約》和其他12個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海關公約,如《展覽會和交易會公約》、《專業設備公約》、《商業樣品公約》等,共同確立了ATA單證冊制度。這一國際海關制度自 1963年投入實施以來,受到了商務界的普遍歡迎,年度簽發量和所涉貨物金額不斷增長。
其後,世界海關組織又於1990年通過了《貨物暫準進口公約》,該公約將《ATA公約》和12個相關公約納入其附約,併進一步擴大了ATA單證冊適用的貨物範圍,使ATA單證冊制度更臻完善。ATA單證冊制度目的在於通過在締約方之間適用ATA單證冊以替代各國國內報關文件和稅款擔保文件,來簡化和統一海關手續。
目前,世界上已有59 個國家實施了ATA單證冊制度,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已加入了《ATA公約》,每年使用ATA單證冊通關的貨物總值超過120億美元。我國從1998年開始實施ATA單證冊制度,成為第52個正式成員國。目前,接受單證冊的國家和地區總數已達到89個。
ATA單證冊傳統上由各國政府指定的專門商會簽發,我國ATA單證冊的簽發和擔保工作,經國務院授權,海關總署批准,由中國貿促會獨家承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授權的我國唯一的ATA單證冊擔保商會。
1.簡化通關手續持證人使用ATA單證冊後,可無需填寫各國國內報關文件,並免納貨物進口各稅的擔保,從而極大地簡化了貨物通關手續。
2.節約通關費用和時間ATA單證冊由持證人在本國申請,從而使持證人在出國前就預先安排好去一個或多個國家的海關手續,無需在外國海關辦理其它手續或交納其它費用,並可以確保快捷通關。
3.低持證人風險使用ATA單證冊,持證人無需為向外國海關交納進口各稅的擔保而攜帶高額外匯出國。
4.ATA單證冊可以重覆使用ATA單證冊的有效期為一年,其項下的貨物可以在有效期內憑同一單證冊在本國多次進出口,去多個國家海關辦理暫準進口貨物的進出口報關,併在多個國家過境通關。
5.應用人員範圍廣泛從事商務活動人員和各行專業人士均可受益於ATA單證冊。例如,會議代表、銷售人員、參展廠家、演藝團體、記者、醫生、科研人員、旅游者等各界人士均可為其所使用的貨物或設備申辦ATA單證冊。
6.報關靈活持證人本人或持證人的職員,以及有持證人授權委托書的國內外報關代理、外國貿易伙伴或其它人員均可持ATA單證冊在國內外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ATA單證冊適用的貨物範圍包羅萬象,按用途區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專業設備2.商業樣品、集裝箱、包裝物料3.供展覽會、交易會或類似場合使用或展出的貨物 4.與製造活動相關的進口貨物5.教育、科學或文化用品6.旅游者個人物品和體育用品7.旅游廣告材料8.邊境貿易進口貨物9.為慈善目的進口的貨物 10.運輸工具11.動物從種類區分,通常使用ATA單證冊較多的貨物包括珠寶、服裝、工業機械或設備、通訊設備、各類測量設備、電腦、攝影和音響設備、舞臺道具、醫療診斷設備、體育器材、動物、集裝箱、包裝物料等等。
ATA單證冊不能代替許可證和配額,如果進口國要求,持證人應事先準備相關文件。
阿爾及利亞(PEC)、愛爾蘭(PEC)、愛沙尼亞(PEC)、安道爾(PEC)、澳大利亞(PEC)、奧地利(PEC)、保加利亞(PEC)、比利時(PEC)、冰島(PEC)、波蘭(PEC)、丹麥(PEC)、德國(PEC)、法國(PEC)、芬蘭(PEC)、南韓(PEC)、荷蘭(PEC)、加拿大(EC)、捷克(PEC)、克羅埃西亞(PEC)、黎巴嫩(PEC)、盧森堡(PEC)、羅馬尼亞(PEC)、馬來西亞(PEC)、馬爾他(PC)、馬其頓(PC)、模里西斯(PEC)、美國(PC)、摩洛哥(E)、南非(PE)、南斯拉夫、挪威(PEC)、葡萄牙(PEC)、日本(PEC)、瑞典(PEC)、瑞士(PEC)、塞內加爾(PEC)、塞普勒斯(PEC)、斯洛伐克(PEC)、斯洛維尼亞(PEC)、斯裡蘭卡(EC)、泰國(PEC)、突尼西亞(E)、土耳其(PEC)、象牙海岸(PEC)、希臘(PEC)、香港(PEC)匈牙利(PEC)、紐西蘭(PEC)、新加坡(PEC)、西班牙(PEC)、英國(PEC)、印度(E)、以色列(PEC)、義大利(PEC)、直布羅陀(PEC)、中國(E)
*註:P:代表專業設備E:代表在展覽會、交易會上展出或使用的物品C:代表商業樣品
1.首次申請ATA單證冊的企事業單位應辦理註冊手續,提交經當地工商局蓋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相應公文。
2.每申請一份ATA單證冊,申請人應詳細填寫並提交一份申請表。
3.填寫並提交ATA單證冊中特定格式的貨物總清單,其中包括貨物項號、品名、數量、重量、價值、原產地等內容。
4.提交貨物擔保。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是免稅進口的,如果貨物在進口國因被售、被贈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復出口,持證人應向進口國交納進口各稅,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此連帶保證責任。
因此,申請人應在申請時向出證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擔保。該擔保可以是押金、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可的單位出具的書面保證。擔保金額應不低於擬去國家可能對貨物征收的最高稅款的ll0%。保函和書面保證的有效期應不少於33個月。貨物如從國外按期全部回國,其所抵押的擔保將被立即全額退回。
1.國際博覽會、交易會、展覽會、國際會議及類似活動中陳列或使用的物品;
2.各類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設備,例如赴境外報道、錄製節目、攝製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廣播、攝影設備;赴境外安裝、調試機器所需的各種測量儀器;醫務人員所需的醫療器械;演員、樂團、劇團所需的演出服裝、道具等;
4.科研設備、教學用品、海員福利用品及其他與教育、科學或文化活動有關的貨物;
5.參加境外體育比賽、體育表演和訓練所必需的體育用品及其他物品;赴境外從事觀光、求職、學習、專業會議等活動所需的個人物品;
6.參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專業聚會等活動所需的圖片、照片、攝影作品、藝術品、印刷品,免費播放的記錄影片、唱片等音像用品;
7.邊境地區的自然人或法人為完成農業、林業、養魚業的工作,以及為修理、製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業性質的物品;
8.為慈善目的暫時出口的醫療用品、外科和實驗室設備以及救濟物資;
9.商業或私人用途的船舶、飛機、陸路引擎車輛、鐵路貨車等運輸工具;
10.邊境地區用於放牧、表演、展覽、競技、比賽等活動所需的活動物;
11.與製造活動有關的紙版、印板、圖版、模子、圖紙、模型等類似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