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貨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放棄貨物又稱放棄進口貨物,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
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的範圍如下:
A:沒有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進口貨物;
B:保稅貨物;
C:在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
D:暫準進境貨物;
E:其他沒有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
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
- 放棄貨物變賣處理的價款海關如何處理?
放棄進口貨物由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處理。
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放棄進口貨物的所得價款,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扣除相關費用後尚有餘款的,上繳國庫。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上述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支付。
- 如不能放棄,海關如何處理?
1、除符合國家規定、並辦理申報進口手續准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
2、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您好,關於“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
”在海關法規中哪地方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