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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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貨物(transit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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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貨物是指以某種運輸工具從一個國家的境外啟運,在該國邊境不論換裝運輸工具與否,通過該國家境內的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其他國家的貨物。
過境貨物經營人是指經國家經貿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具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權並擁有過境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範圍(國際多式聯)的企業。
過境貨物承運人是指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從事過境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與我國簽有過境貨物協定國家的過境貨物,或屬於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國家收、發貨的過境貨物,按有關協定准予過境;
2、對與同我國未簽有上述協定國家的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經貿、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後准予過境。
過境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轉運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通運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不通過我國境內陸路運輸,運進境後由原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貨物。
1.對同我國簽有過境貨物協定的國家的過境貨物,或屬於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貨的,按有關協定准予過境;對於未同我國簽有上述協定國家的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後准予過境。
2.過境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3.裝載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和裝置。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過境貨物及其運輸車輛或運載設備加封。承運人和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4.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海關在查驗過境貨物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到場。按照海關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併在海關查驗記錄上簽字。
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
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後,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過境貨物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出境,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七)的規定處理。
過境貨物進境後因換裝運輸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儲存時,應當經海關批准併在海關監管下存入經海關指定或同意的倉庫或場所。
過境貨物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運輸途中換裝運輸工具,起卸貨物或遇有其它意外情況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海關或附近海關,接受海關監管。
過境貨物在境內發生滅失和短少時(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應當由經營人負責向出境地海關補辦進口納稅手續。
中國政府明令禁止過境的貨物不得過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