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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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貨物(transshipment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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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貨物是指以某一種運輸工具從一國境外啟運,在該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另一運輸工具後,不經過該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其它國家的貨物。
由於各國之間貿易或貨物的原因所產生的國際貨物轉運,又稱為“轉船”(國際貨物轉運大多為一艘船換裝到另一艘船,但不僅限於船舶換裝)。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簽訂的《京都公約》的附約中,將這一類轉船業務定義為“在海關監督下,貨物從進口運輸工具換裝到出口運輸工具,其進口和出口均在一個海關範圍內辦理”。公約規定海關對轉船貨物免稅徵進口關稅,並提供進出口手續的便利。
進境運輸工具載動的貨物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辦理轉運手續:
(1)持有轉運或聯運提貨單的;
(2)進口載貨清單上註明是轉運貨物的;
(3)持有普通提貨單,但在起卸前向海關聲明轉運的;
(4)誤卸的進口貨物,經運輸工具經理人提供確實證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請轉運,經海關批准的。
轉運貨物的監管規定:
(一)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轉運貨物時,必須持有通運或聯運提運單據,併在運輸工具載貨清單或運單上已註明為轉運貨物。
(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關同時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即先出口申報併在報關單註明為轉運貨物,出口申報後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在進口報關單中註明集裝箱號、封志號、出口報關號,最終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出口報關單中。
(三)轉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海關一般不予實施查驗或僅作外形核對,但海關保留查驗權。具體監管責任劃分:進境地海關負責將貨物監管到貨物離開進境地海關監管碼頭(即到離開進境地港區為止);出境地海關負責貨物從離開進境地 海關監管碼頭到最終出境止。
(四)貨物由進境地海關到出境地海關之間運輸必須由在海關備案登記的轉關運輸車輛承運。
(五)對於所申報的轉運貨物如屬於國家嚴禁進口或重點敏感商品或散雜貨,必須由進境地海關負責押運到出境地海關。
(六)進、出境地海關對轉運貨物應設專人管理,實行台帳登記制,定期進行核對。對已辦完出口報關手續的,不允許辦理退關,因某種原因未趕上船期,可改裝下一個船期。
(七)轉運貨物必須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並轉運出境。逾期未辦的,海關按照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八)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上述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1)載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後,承運人應當在進口載貨清單上列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並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
(2)申報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指定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
(3)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出境。
轉運貨物的通關手續如下:
(1) 准許辦理轉運貨物的範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可准予辦理轉運:
A. 持有通運貨聯運提單的;
B. 進口載貨清單內已註明是轉運貨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單但於起卸已向海關聲明轉運的;
D. 誤卸的進口貨物,經運輸工具經理人提供確實證件的;
E. 因特殊情況有申請轉運,經海關核准的。
(2) 在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填寫“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向海關申報,提供列命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等內容的“進口載貨清單”,經海核實時候,轉運貨物在海關監督下換裝運輸工具,併在規定時間內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