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殘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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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物殘損[1]
貨物的殘損是指貨物的包裝或外表發生破損、污損、水漬、鏽蝕、異常變化等現象,危及或可能危及貨物的數量或質量時,稱為貨物殘損。但木材的乾裂,貨物的自然減量除外。
貨物殘損的原因[2]
根據責任承擔的原則,貨物殘損的原因可以分為原殘、工殘和免責貨損。
(1)原殘。港口在貨物交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殘損貨物,或者交方提交的貨運記錄或殘損單列明的殘損貨物為原殘殘損貨物。原殘的貨物殘損損失不由接受方承擔責任。
(2)工殘。港口在貨物作業、碼垛和保管中的不當所造成的貨物損害,以及港口在接受貨物時未發現而在交付時被髮現的貨物殘損為工殘。貨物工殘的損失由港口承擔責任。
(3)免責貨損。貨物在港口期間發生的貨損,屬於以下原因的,港口不承擔責任,但港口要證明貨損的原因,也就是說港口有舉證的義務。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和潛在缺陷;
③貨物自然減量和合理耗損,以及作業委托人確定的重量不准確;
④包裝內在缺陷或包裝完整,但內容不符;
⑤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⑥作業委托人自行照料不當的損失,以及證明不屬於港口責任造成的有生動、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減量和易腐貨物的變質。
⑦非港口責任造成的損失。
貨物殘損的處理[2]
(1)理貨驗收和卸載時要剔出殘損。在卸船、卸車作業中,發現貨物殘損,理貨員應停止卸貨作業,要求作業人員將殘損貨物剔出另放,嚴格防止將已殘損貨物混入貨物之中。待工班結束或作業完畢時,會同對方對剔出的殘損貨物進行查驗登記,核對貨運記錄或者編製現場記錄、貨運記錄或殘損單並上報。
(2)作業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貨物損害的,要及時編製事故報告或現場記錄。由操作責任人、作業工班班長簽字。將事故記錄上報交貨運商務部門。
(3)對剔出的殘損貨物要按票分開堆放,不得混入貨垛,並採取防止擴大殘損的措施妥善保管。在起運港的原殘,通知發貨人換貨或者修理貨物。發貨人無法換貨修理的,與編製的貨運記錄、殘損單一起隨原貨運輸、交接。
(4)目的港或者中途港、以及收貨人、轉運人在接受貨物時,不能拒收殘損貨物。
(5)整票貨物完全殘損,喪失用途時,經合法檢驗確認,港口通知貨方後可以不再轉運,作為垃圾處理。但貨運單證必須正常傳遞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