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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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記錄是指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後點回保管)發生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或其他情況需要證明鐵路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的責任時,由鐵路編製的一種證明文件。
貨運記錄可分為帶號碼與不帶號碼的兩種。帶號碼的貨運記錄每組一式三頁,第一頁為編製站存查,第二頁為調查頁,送責任單位調查。第三頁為貨主頁。不帶號碼的貨運記錄只限於用作抄件或貨運員發現事故時報告用。在鐵路運輸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發現事故的當日按批編製貨運記錄:
- 發生上述九類貨運事故時;
- 貨物超過規定運到期限十五日,或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未能到達到站時;
- 發貨人自裝的貨物,貨車施封、篷布苫蓋和敞、平、砂石車貨物裝載有異狀發生損失時;
- 事故貨件回送或一批貨物中部分剩餘貨物補送時;
- 集裝箱破封或箱體損壞造成貨物損失時;
- 貨物裝載清單有記載而實際無票據無貨物時;
- 發生無法交付貨物時(已編有記錄的除外);
- 公安機關查獲鐵路運輸中被盜的貨物,以及沿線拾得的貨物交給車站處理時。
編製記錄時應如實記載事故貨物及有關方面的當時現狀。為了便於分析事故原因及責任,貨運記錄各欄應逐項填記,還應記明貨車車體、門窗、施封或篷布情況,貨物包裝及裝載狀態,事故貨件裝載位置、損失程度等。此外,根據事故的不同性質,還要相應地增加填記內容,例如污染事故,就要記明車內污物名稱、位置、面積與被污染貨件距離,被污染貨件的數量和程度等。
貨運記錄是分析貨運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方的根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一旦發生經濟糾紛起法律效用的證明文件,也是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的依據。
發生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誤運到站或誤交付、為能在規定時間內交付等情況而需要證明責任的,應編製貨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