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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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事故(freight traffic 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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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事故是指貨物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貨損、貨差和其他貨運質量事故的總稱。在自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接受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時開始,直至向收貨人交付時止,在整個承運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溢餘、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事故均為貨運事故。
1.按損失程度分為
主要用於保險業務。
2.按事故性質分為
- 貨損
- 貨差
運輸企業應採取各種防護措施,減少貨損率和貨差率,提高貨運質量,確保貨物運輸安全。對已發生的貨運事故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但對自然災害造成的貨損、貨差,貨物自然損耗、變質,以及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方面的責任造成的短缺、變質和破損,不作貨運賠償。
- 編製記錄。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後點回保管)發生需要證明公路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責任的情況都應在當日按批編製記錄。
(2)發生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誤運到站或誤交付、為能在規定時間內交付等情況而需要證明責任的,應編製貨運記錄。
(2)整車貨物途中需要換裝或整理,而貨物本身未發生損失以及其他情況,需要證明責任的,應編製普通記錄。
(3)按件數和質量承運的貨物,包裝完好。件數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時,不編貨運記錄,只在貨物運單內註明。
- 事故檢查或鑒定。
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滅失,不能判明發生原因和損壞程度時,承運人應在交付前主動聯繫收貨人進行檢查或邀請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時按每一貨運記錄分別編製鑒定書。因鑒定所支出的費用應在鑒定書內記明,事後由事故責任人負責。
- 違法或危及運輸安全事故的處理。
貨運過程中發現違反政府法令或危及運輸安全的情況,承運人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不符時,若屬危險貨物以其他品名托運的,應即報告當地政府的主管鐵路分局,按其指示處理。
(2)貨物重量超過使用的貨車容許載重量的應進行換裝或將部分卸下,對卸下的貨物,處理站應編製貨運記錄,憑記錄將貨物補送到站;到站應按規定核收運輸費用和違約金。但對卸下的不易計件的貨物,按零擔運輸有困難時,應電告發站轉告托運人提出處理辦法。如從發站發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答覆,就按無法交貨物處理,
(3)發現裝載的貨物有墜落、倒塌危險或貨物偏重、竄出、滲漏,危及運輸安全時,除通知有關單位外,應即進行整理和換裝。屬於托運人責任的,換裝、整理或修補包裝的費用,由處理站填發墊款通知書,隨同運輸票據遞送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 其他事故的處理。
(1)貨物運到期限滿後經過15日或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貨物時,車站應於當日編製貨運記錄交收貨人,賠償前若貨物運到,車站應及時向收貨人辦理交付並收回貨運記錄。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付,承運人應編製貨運記錄將貨物運到正當站交給收貨人。